号: 003187229/202104-00029 信息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宿州市财政局(国资委)
成文日期: 2021-04-15 发布日期: 2021-04-15 15:32
文  号: 宿财绩[2021]37号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宿州市市级项目支出
绩效单位自评操作规程》和《宿州市市级
项目支出绩效财政评价和部门评价
操作规程》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预算绩效管理科 政策咨询电话: 0557-3905077

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宿州市市级项目支出
绩效单位自评操作规程》和《宿州市市级
项目支出绩效财政评价和部门评价
操作规程》的通知

来源:宿州市财政局(国资委)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1-04-15 15:32 编辑:宿州信息公开013

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宿州市市级项目支出
绩效单位自评操作规程》和《宿州市市级
项目支出绩效财政评价和部门评价
操作规程》的通知

宿财绩〔2021〕37号

 

市直各部门、单位,各县(区)财政局:

为规范市级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进一步压实责任,提高评价质量,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20〕10 号)和《中共宿州市委 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宿发〔2020〕3号)、《宿州市市级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宿财绩〔2020〕116 号)等有关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宿州市市级项目支出绩效单位自评操作规程》和《宿州市市级项目支出绩效财政评价和部门评价操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任何问题,请及时向市财政局反映。

 

2021年4月15日

 

 

宿州市市级项目支出绩效单位自评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级项目支出绩效单位自评管理,提高单位自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20〕10 号)和《中共宿州市委 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宿发〔2020〕3号)、《宿州市市级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宿财绩〔2020〕116 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单位自评是指市级预算部门组织部门本级和所属单位对预算批复的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我评价。

第三条  单位自评的对象包括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所有项目支出。

第四条  单位自评由项目单位自主实施,即“谁支出、谁自评”。单位自评结果应依法依规公开,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自评内容和方法

第五条 单位自评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总体绩效目标、各项绩效指标完成情况以及预算执行情况。对未完成绩效目标或偏离绩效目标较大的项目要分析并说明原因,研究提出改进措施。

第六条  单位自评指标是指预算批复时确定的绩效指标,包括项目的产出数量、质量、时效、成本,以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服务对象满意度等。

单位自评指标的权重,由各单位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原则上预算执行率和一级指标权重统一设置为: 预算执行率10%、产出指标50%、效益指标30%、服务对象满意度指标10%。如有特殊情况,一级指标权重可做适当调整。二、三级指标应当根据指标重要程度、项目实施阶段等因素综合确定,准确反映项目的产出和效益。

第七条 单位自评采用定量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比较法,总分由各项指标得分汇总形成。

定量指标得分按照以下方法评定:与年初指标值相比,完成指标值的,记该指标所赋全部分值;对完成值高于指标值较多的,要分析原因,如果是由于年初指标值设定明显偏低造成的,要按照偏离度适度调减分值;未完成指标值的,按照完成值与指标值的比例记分。

定性指标得分按照以下方法评定:根据指标完成情况分为达成年度指标、部分达成年度指标并具有一定效果、未达成年度指标且效果较差三档,分别按照该指标对应分值区间100%-80%(含)、80%-60%(含)、60%-0%合理确定分值。

 

第三章 自评组织实施

第八条 市级预算部门按以下程序开展绩效自评:

(一)部署绩效自评。年度预算执行完成后,市级预算部门应当部署部门本级及所属单位开展自评。

(二)实施绩效自评。部门本级和所属单位按照确定的绩效目标分别设置指标权重,全面开展自评,形成《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表》(见附件 1)报市级预算部门。部门本级和所属单位对自评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三)审核汇总自评结果。市级预算部门对项目自评情况进行梳理、审核、汇总,并提出结果应用建议。

(四)报送自评结果。市级预算部门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自评工作开展情况、自评结果、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等,归纳梳理分析,形成《部门绩效自评工作情况总结》(见附件 2),附《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表》,一同报送市财政局。

 

第四章 自评结果应用与公开

第九条 单位自评结果主要通过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表的形式反映,做到内容完整、权重合理、数据真实、结果客观。单位自评工作和结果应依法自觉接受审计监督。

第十条 市级预算部门应切实加强自评结果的整理、分析。将自评结果作为编制预算、完善政策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对预算执行率偏低、自评结果较差的项目,要单独说明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并在预算编制、分配资金时从严从紧安排,持续优化部门支出结构。

第十一条 市级预算部门应当按照要求将单位自评结果编入本部门决算,报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并依法予以公开。

第五章

第十二条 本规程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表

2.部门绩效自评工作情况总结

 

 

 

 

 

 

 

 

 

 

 

附件1       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表

(  年度)

项目名称

 

主管部门

 

实施单位

 

 

 

项目资金

(万元)

 

年初预算数

全年预算数

全年执行数

分值

执行率

得分

年度资金总额

 

 

 

10

 

 

其中:当年财政拨款

 

 

 

 

上年结转资金

 

 

 

 

其他资金

 

 

 

 

年度总体目标

预期目标

实际完成情况

 

 

 

 

 

 

 

 

 

 

 

 

 

 

 

 

 

 

绩效指标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年度指标值

实际完成值

分值

得分

偏差原因分析及改进措施

 

 

 

 

 

 

 

产出指标

 

数量指标

指标 1

 

 

 

 

 

指标 2

 

 

 

 

 

……

 

 

 

 

 

 

质量指标

指标 1

 

 

 

 

 

指标 2

 

 

 

 

 

……

 

 

 

 

 

 

时效指标

指标 1

 

 

 

 

 

指标 2

 

 

 

 

 

……

 

 

 

 

 

 

成本指标

指标 1

 

 

 

 

 

指标 2

 

 

 

 

 

……

 

 

 

 

 

 

 

 

 

 

 

 

效益指标

 

经济效益指标

指标 1

 

 

 

 

 

指标 2

 

 

 

 

 

……

 

 

 

 

 

 

社会效益指标

指标 1

 

 

 

 

 

指标 2

 

 

 

 

 

……

 

 

 

 

 

 

生态效益指标

指标 1

 

 

 

 

 

指标 2

 

 

 

 

 

……

 

 

 

 

 

 

可持续影响指标

指标 1

 

 

 

 

 

指标 2

 

 

 

 

 

……

 

 

 

 

 

 

满意度指标

服务对象满意度指标

指标 1

 

 

 

 

 

指标 2

 

 

 

 

 

……

 

 

 

 

 

总分

100

 

 

 

 

附件 2

XX 部门绩效自评工作情况总结

 

一、自评工作开展情况

简要说明自评项目的基本情况,一般包括:自评项目个数、预算总金额、项目内容等,部门自评工作的组织实施情况。

二、自评结果概述

简要说明项目自评结果总体情况,包括取得的主要成效和发现的主要问题。对绩效较差和绩效目标偏离较大的项目,总结分析相关原因,说明改进管理的具体措施。

三、下一步工作措施

简要说明自评工作打算、拟采取的改进措施和自评结果应用情况,一般包括:自评结果通报反馈、与预算分配挂钩、调整完善政策和改进预算管理等。

四、附件

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表,以及部门认为其它需要作为绩效自评报告附件的有关文件、资料等。

 

宿州市市级项目支出绩效

财政评价和部门评价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级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工作,提高绩效评价质量,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20〕10 号)和《中共宿州市委 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宿发〔2020〕3号)、《宿州市市级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宿财绩〔2020〕116 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市级项目支出绩效财政评价和部门评价(以下简称财政和部门评价),是指市财政局或市级预算部门,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依据规范的程序,对项目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 效益性和公平性进行客观、公正的测量、分析和评判。

第三条 本规程适用范围为市财政局和市级预算部门对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对涉及预算资金及相关管理活动,如政府投资基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债务项目等绩效评价,可参照本规程执行。

第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拟定绩效评价制度办法和操作规程,指导市级预算部门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督促部门充分应用评价结果;根据需要组织实施财政评价,加强评价结果反馈和应用。市级预算部门负责制定本部门绩效评价工作规程,对部门管理的所有财政资金组织实施部门评价工作,加强评价结果反馈和应用。积极配合财政评价工作,落实评价整改意见。

第五条 财政和部门评价一般应包括前期准备、组织实施、完成报告、档案归集等环节和程序。

 

第二章 前期准备

第六条 确定绩效评价对象和范围。市财政局和市级预算部门结合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制定年度评价工作计划,确定评价对象和范围。

财政评价对象应优先选择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市重大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市委市政府重点安排的项目,以及覆盖面广、影响力大、社会关注度高、实施期长的项目。对重点项目应周期性组织开展绩效评价。

部门评价对象应根据工作需要,优先选择部门履职的重大改革发展项目,随机选择一般性项目。原则上应以 5 年为周期,实现部门评价重点项目全覆盖。

第七条 成立评价工作组。市财政局和市级预算部门可自行组织开展评价,也可根据需要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相关领域专家(以下简称第三方,主要是指与资金使用单位没有直接利益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实施。工作组人员数量、专业结构及业务能力应满足评价工作需要,并保证成员稳定。

部门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的,要体现委托人与项目实施主体相分离的原则,一般由主管财务的机构委托,确保绩效评价的独立、客观、公正。

第八条  开展评前调研。评价工作组通过信息采集、工作座谈、现场调研等方式,了解被评价项目及相关单位业务情况,收集相关数据资料,全面了解项目立项、绩效目标设置、预算安排、实施内容、组织管理、绩效自评等情况,为编制评价工作方案奠定基础。

第九条 设计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评价工作组应与项目相关单位充分沟通,考虑完整性、重要性、相关性、可比性、可行性、经济性和有效性等因素,科学设置绩效评价指标,合理分配指标权重,明确评价标准,充分体现和客观反映项目绩效状况(指标体系框架见附件 1)。

(一)设置绩效评价指标。绩效评价指标的确定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与评价对象密切相关,能够全面反映项目决策、项目和资金管理、产出和效益。

2.优先选取最具代表性、最能反映产出和效益的核心指标,精简实用。

3.指标内涵应当明确、具体、可衡量,数据及佐证材料应当可采集、可获得。

4.同类项目绩效评价指标和标准应具有一致性,便于评价结果相互比较。

(二)确定绩效评价标准。绩效评价标准通常包括计划标准、

行业标准和历史标准等,用于对绩效指标完成情况进行比较。

1.计划标准。指以预先制定的目标、计划、预算、定额等作为评价标准。

2.行业标准。指参照国家公布的行业指标数据制定的评价标准。

3.历史标准。指参照历史数据制定的评价标准,为体现绩效改进的原则,在可实现的条件下应当确定相对较高的评价标准。

4.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确认或认可的其他标准。

(三)确定指标权重。评价指标的权重根据各项指标在评价体系中的重要程度确定,应当突出结果导向,原则上产出、效益指标权重不低于 60%。同一评价对象处于不同实施阶段时,指标权重应体现差异性,其中,实施期间的评价更加注重决策、过程和产出,实施期结束后的评价更加注重产出和效益。

第十条 确定绩效评价方法。绩效评价方法主要包括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较法、因素分析法、最低成本法、公众评判法、标杆管理法等。根据评价对象的具体情况,可采用一种或多种方法。

第十一条 确定现场和非现场评价范围。财政和部门评价原则上应采取现场和非现场评价相结合的方式。

(一)非现场评价。是指对被评价部门和相关单位提供的项目相关资料和数据资料进行分类、汇总、分析和评价。非现场评价原则上应覆盖所有资金使用单位和项目预算资金。

(二)现场评价。是指采取现场勘察、询查、复核等方式,进行核实、查证、分析、论证有关情况和问题,进行评价。现场评价范围根据具体评价要求确定。

第十二条 确定评价资料清单。评价工作组应根据评价工作需要,确定由被评价部门和单位提供的资料清单及其他需要配合的事项。

第十三条 制定绩效评价工作方案。评价工作组在前期工作基础上,研究制定评价工作方案。评价工作方案应符合可行、全面和简捷高效原则,评价内容、方法、步骤和时间节点安排科学合理,具有可操作性。

评价工作方案(见附件 2)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概况:包括项目立项背景、依据和决策情况,项目预算、资金投入和使用情况,项目内容、管理及实施情况,项目总体目标和阶段性目标等。

(二)评价思路:评价目的和依据、评价对象和范围、评价方法选择等。

(三)评价指标体系:指标体系设计思路、指标体系、各指标定义、评分标准和评分细则。

(四)组织实施:评价工作组人员及分工、评价时间及工作进程安排、质量控制措施。

(五)资料清单。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十四条 绩效评价工作方案审核论证。市财政局和市级预算部门应建立健全绩效评价工作方案审核论证机制,通过组织开展论证会、征求相关部门或专家意见建议等形式,对评价工作方案进行审核论证。并根据审核论证意见,对评价工作方案进一步修改完善。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下达绩效评价通知。市财政局和市级预算部门制定绩效评价通知书,明确评价对象、内容、时间安排、需被评价部门(单位)提供的数据资料以及其他需要配合的事项等,向被评价部门(单位)下达绩效评价通知书。

第十六条 现场资料收集与核查。评价工作组收集整理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相关资料,与各种公开数据资料进行比对,核实分析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第十七条 非现场评价。评价工作组对搜集获取的文件、资料等进行分类、整理和分析,对照评价指标体系,按项目实施单位形成非现场评价结果。

第十八条 现场评价。评价工作组根据评价方案确定的现场评价抽样范围,进行调研访谈、资料核查、实地勘察、社会调查和分析评价:

(一)调研访谈。听取了解项目绩效目标设定及完成程度、管理制度建立及落实、预算编制及支出执行、财务管理、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资产管理、项目产出和效益等情况,形成访谈记录。必要时,应组织利益相关方参加的座谈会。

(二)资料核查。现场查阅资料,检查和核实被评价部门单位填报的数据和资料。

(三)实地勘察。现场勘查并记录项目产出数量、质量和效果等绩效相关数据资料。

(四)社会调查。采取访谈、发放问卷调查等方式,对项目实施效果和利益相关方满意度等进行摸底调查。

(五)分析评价。依据现场收集资料、访谈记录、会议纪要、现场勘查记录和调查问卷等相关资料,分析评价并形成现场评价结果。

第十九条 编制评价工作底稿。评价过程中,评价工作组应根据所掌握的工作资料、信息调查表以及其他相关支撑数据资料,梳理问题清单,详细列明现场评价和非现场评价发现的问题,编制评价工作底稿,并向被评价部门(单位)反馈。被评价部门(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确认。

第二十条 形成评价初步结论。评价工作组全面梳理、汇总现场评价和非现场评价情况,根据工作底稿、评价指标体系等情况,形成评价初步结论。

第二十一条 绩效评价结果采取评分和评级相结合的方式,具体分值和等级可根据不同评价内容设定。总分一般设置为 100 分,等级一般划分为四档:90(含)-100 分为优、80(含)-90 分为良、60(含)-80 分为中、60 分以下为差。

第二十二条 与被评价部门(单位)交换意见。评价工作组将初步评价结论与被评价部门(单位)充分交换意见。被评价部门(单位)应于 5 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逾期视为无意见。

 

第四章 完成报告

第二十三条 撰写绩效评价报告。评价工作组认真研究分析被评价部门(单位)意见,撰写绩效评价报告(见附件 3)。评价报告应全面反映评价项目基本情况,说明评价工作组织实施情况,依据工作底稿、信息调查表等,对照评价指标体系,全面客观分析项目支出绩效状况,做出具体绩效分析和结论。对项目绩效、主要问题的分析,要数据准确、内容完整、案例详实、依据充分、分析透彻、结论无误,所提建议应具有针对性、可行性和应用性。

第二十四条 审核论证评价报告。市财政局和市级预算部门应加强对评价报告的审核论证。重点审核论证评价报告的完整性、逻辑性、合理性、充分性及所提意见建议的针对性、可操作性、可实现程度等。

第二十五条 修改完善并提交评价报告。评价工作组根据审核论证意见,对评价报告进行修改和完善,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评价报告终稿。

 

第五章 结果应用

第二十六条 评价结果反馈整改。市财政局和市级预算部门应在绩效评价工作完成后,及时将评价结果书面反馈被评价部门(单位),并明确整改时限;被评价部门(单位)应当按要求向市财政局或主管部门报送整改落实情况。市级预算部门应按要求将部门评价结果报送市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七条 与预算安排挂钩。市财政局和市级预算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挂钩机制。部门评价结果作为本部门编报预算、完善政策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财政评价结果作为安排政府预算、完善政策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原则上,对评价等级为优、良的,根据情况予以支持;对评价等级为中、差的,要完善政策、改进管理,在安排下一年度预算时,视情况按照评价年度预算的一定比例予以核减或取消安排。对不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根据情况相应调减下一年度预算或整改到位后再予安排。

第二十八条 报告与公开。市财政局和市级预算部门应当按照要求将绩效评价结果分别编入政府决算和本部门决算,报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并依法予以公开。

第二十九条 移交与问责。对使用财政资金严重低效无效并造成重大损失的责任人,以及在绩效评价、管理工作中存在违纪违法行为的,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20〕10 号)有关条款处理。

 

第六章 档案归集

第三十条 建立健全绩效评价档案归集、保管、借阅、使用和销毁等制度,确保档案资料原始、安全和完整。存档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评价项目基本情况和相关文件、评价工作方案、委托评价协议(合同)、基础数据(资料)表、评价工作底稿及附件、访谈记录、现场勘查记录、调查问卷、调查问卷统计结果、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及评分表、绩效评价报告、问题清单及所反映问题的佐证材料等。绩效评价档案资料保存期限为10年(自归档年度开始计算)。

 

第七章

第三十一条 本规程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框架

2.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工作方案

3.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报告

附件1.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框架.docx

附件2.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工作方案.docx

附件3.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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