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87229/202112-00019 信息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宿州市财政局(国资委)
成文日期: 2021-12-30 发布日期: 2021-12-30 19:01
文  号: 宿政秘〔2021〕77号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州市市级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暂无 政策咨询电话: 暂无

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州市市级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宿州市财政局(国资委)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1-12-30 19:01 编辑:宿州信息公开013

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州市市级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州市市级政府

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部门、直属机构

《宿州市市级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211220日市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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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市级政府投资引导基金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宿州市市级政府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运作管理,提高引导基金的使用效益,根据《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引导基金是指市财政以资本金的方式注入到市属投资公司,由市属投资公司发起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旨在发挥财政资金倍数效应,引导社会资本进入现代农业及乡村振兴领域、优势特色产业及战略新兴产业、信息化产业集群建设等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

引导基金投资主体为市属投资公司,引导基金由市属投资公司原则上采取公开方式遴选管理机构进行运营管理。

第三条 引导基金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坚持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确保基金投资运作依法合规、使用规范、安全高效。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宿州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的职责:

(一)审定引导基金年度投资计划和工作情况相关报告;

(二)审定直投项目投资、退出、重大变更等方案,以及子基金的设立方案和投资、退出、重大变更等事项;

(三)审定市属投资公司提交的尽职免责申报材料;

(四)审定引导基金管理监督及整体运行考核等制度;

(五)审定其它需要决策的重大事项。

领导小组所作决议经全体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即可生效。

第五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基金办)职责:

(一)监督引导基金年度投资计划执行以及管理运作;

(二)负责拟定引导基金管理监督、整体运行考核等制度;

(三)负责组织设立专家咨询监督委员会。

专家咨询监督委员会按照领导小组工作需要,对引导基金的年度投资计划、投资行为、运营情况、尽职免责等事项的合法合规合理性开展尽职咨询监督,提出专业的评价意见和建议,供领导小组决策;

(四)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做好引导基金管理相关工作;

(五)执行领导小组决议及其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市属投资公司的职责:

(一)负责引导基金设立及安全有效运作;

(二)建立健全引导基金投资管理机制和信息报告制度;

(三)提请审议引导基金年度投资计划及执行情况;提请审议子基金的设立方案和直投类项目投资决策等工作;

(四)定期向领导小组报告引导基金整体运行情况,投后管理情况等,及时报告基金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五)监督和指导子基金管理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筛选投资项目并决策实施。对于单个项目投资,金额在2亿元以上的向领导小组报告,金额在1亿元以上2亿元以下的向基金办报告;

(六)落实领导小组决议,承办其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基金运作模式

 

第七条 引导基金采取组建子基金、直接股权投资、与上级产业基金配套和经领导小组同意的其他投资方式运作。

第八条 组建子基金是指引导基金吸引社会资金共同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合伙企业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企业组织形式(以下简称子基金)对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的行为。

(一)申请引导基金参股的子基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注册地:子基金原则上应在宿州市注册,因子基金实际需要可视情况将注册地放在宿州市以外区域,子基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登记备案手续并接受监督。

2.投资领域:主要投资于宿州市乡村振兴、新兴产业、信息化产业集群建设、绿色发展等领域,具体以每年公布的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年度投资计划为准。子基金的投资方向应在子基金的章程或合伙协议中明确。

3.出资比例:引导基金对单个子基金出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认缴出资总额的49%,不作为子基金的第一大股东,不作为普通合伙人。

4.存续期限:子基金存续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涉农项目原则上不超过10年。

5.返投要求:子基金和子基金管理机构管理的其他基金投资于宿州市内的资金,合计不低于子基金中引导基金出资额的1.5倍。

6.增资子基金:引导基金可增资已参股子基金或增资已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本办法中统称为增资子基金。引导基金增资子基金的,除符合上述第1项至第5项规定外,应当提供子基金现有全体出资人同意申请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出资且以平价增资并豁免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罚息及同意政府投资引导基金享有子基金已投资项目收益(如有)的合伙人会议决议或股东会决议。

(二)子基金管理人原则上由市属投资公司通过公开方式遴选,经领导小组批准可采取定向谈判等其他方式确定。

发起设立并管理子基金的子基金申请机构、管理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机构:依法设立且已在相关主管部门或行业自律组织登记备案,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

2.管理机构:子基金管理机构可由申请机构或关联方担任,且已在相关主管部门或行业自律组织登记备案,如为新设机构,须在引导基金实际出资前取得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相关登记备案资质。

3.管理团队:配备专属且稳定的管理团队,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相关投资经验或相关行业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团队有2个以上产业项目股权投资案例。通过子基金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对子基金管理团队核心人员和投委会成员进行锁定,被锁定人员如发生人员变动须经合伙人大会或股东大会等子基金权力机构表决通过。

4.投资进度:承诺引导基金出资子基金之日起三年内,子基金对外投资金额原则上不低于子基金实缴出资规模的70%

5.管理费用:引导基金参股子基金的基金管理费支付标准按基金合伙协议或基金章程约定执行,子基金管理费率最高不超过基金实缴出资额的2%/年,且对引导基金征收管理费的标准不得高于其他出资人。

6.风险控制:管理和投资运作规范,具有完整的投资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机制、激励约束机制、跟进投资机制、资产托管机制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已具有5个(含)以上优质项目储备并制定了第一阶段的投资计划。已募集到拟设子基金总规模70%(含)以上资金(不含引导基金计划出资部分),并提供拟出资人的出资承诺函等材料。子基金管理机构对子基金出资比例需为1%以上(含)。

7.信息披露:接受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涉及资金投资的质询,并根据其需要报告有关情况。

(三)设立或增资子基金的申请审议程序如下:

1.公开征集或随报随审:市属投资公司按照批准的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年度投资计划,通过宿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或其他相关渠道向社会公开发布引导基金出资申请指南。拟申请引导基金出资的子基金申请机构、管理机构按照申请指南要求,向市属投资公司进行申报,提交子基金的设立方案。市属投资公司根据本办法对子基金的设立方案进行预审,预审通过的予以立项。

2.尽职调查:市属投资公司委托外部第三方机构或独立对已立项的子基金申请机构、管理机构开展尽职调查,编制尽职调查报告,提出投资建议。

3.专家评审:市属投资公司组织制定专家评审方案,按照评审方案召开专家评审委员会会议,对尽职调查报告、投资建议开展独立评审,给出评审意见。

4.投资决策:市属投资公司根据尽职调查报告,参考专家评审意见,提出投资决策建议,报请领导小组进行决策。

5.社会公示:市属投资公司在宿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或其他相关渠道上对拟投资子基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启动相关调查程序,公示无异议的,进行协议谈判和签署。

6.法律文件签署和资金拨付:子基金设立决策通过且公示无异议后,市属投资公司及时开展各项法律文件的起草、谈判、修订及定稿工作,形成最终版本后完成各项法律文本的签署盖章和资金拨付。

7.投后管理及退出:市属投资公司负责实施引导基金的投资,开展投后管理,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投资退出。由审议同意设立子基金的决策机构对子基金的退出进行决策。

第九条 直接股权投资是指引导基金依据《公司法》及相关行业监管法律法规等规定,以自有资金和其他合法来源资金,对市内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的行为。直投项目由市属投资公司采用一事一议的方式报经领导小组批准实施。

第十条 与上级产业基金配套是指中央、省级产业基金选定的产业项目(企业)需市级产业基金配套支持的,市级产业基金给予配套,以引导更多的社会资本跟投。

第十一条 引导基金和子基金委托通过遴选确定的商业银行进行托管。托管银行具体负责引导基金资金拨付、清算和日常监控,并定期向市属投资公司报告资金运作情况。

 

第四章  激励和监督机制

 

第十二条 为充分发挥引导基金以投促引作用,鼓励子基金返投,按照先回本后分利原则,在子基金存续期结束,各合伙人或股东收回全部实缴出资,引导基金在收回投资成本和扣除各项费用后,年化收益率超过8%(涉农项目年化收益率超过6%)的部分,原则上将20%超额收益奖励给子基金管理机构,剩余80%超额收益根据子基金和子基金管理机构管理的其他基金投资于宿州市项目的金额让渡给子基金管理机构和其他出资人,标准为:投资宿州市项目的资金总额为引导基金参股出资额的1.5倍(不含)2.5倍,按不超过剩余80%超额收益部分的20%给予奖励;2.5倍(含)3.5倍,按不超过剩余80%超额收益部分的30%给予奖励;3.5倍(含)以上按不超过剩余80%超额收益部分的40%给予奖励,具体比例需由子基金各出资人据上述标准在子基金的协议或章程中明确。

第十三条 对引导基金和子基金管理团队激励宽容、尽职免责。经专家咨询监督委员会调查认定,在市属投资公司尽职调查到位、决策程序合规、未谋取个人利益、不存在重大失职行为的前提下,市属投资公司不承担投资亏损的有关责任,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行政效力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除外。

当引导基金退出子基金或直投项目后发生亏损,由市属投资公司拟定尽职免责申报材料,报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四条 引导基金和子基金均不得从事《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规定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十五条 引导基金仅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子基金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不成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投资人。市属投资公司应与子基金其他投资人签署一切必要的文件或履行所有必要的程序,对引导基金出资的潜在风险情形进行预判,并据以确定引导基金退出。因引导基金退出产生的风险和损失由子基金管理机构和申请机构承担。

第十六条 引导基金、子基金应当接受财政、审计和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督、审计,发现问题的,依法依规处理。

第十七条 市属投资公司应在每季度结束后30日内向基金办提交该季度基金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简明报告,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向基金办提交基金年度运营报告、年度基金托管报告和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基金办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监委,

市法院,市检察院,军分区。

各民主党派,市工商联,各人民团体,驻宿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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