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近日,经省政府同意,省财政厅印发了《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对《办法》进行解读。
一、起草背景
国务院于2021年出台《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将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对资产处置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我省2009年制定的《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已不能适应当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需要。
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
二、征求意见情况
书面征求了省委办公厅、省教育厅等18个省直单位,及预算处、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等厅内15个有关处室单位的意见,并组织省司法厅、省科技厅、省住建厅、省教育厅、省地矿局等部门召开座谈会,就相关意见建议进行了进一步的沟通,有关内容已经包含在《办法》相关条款中。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6章、39条。
第一章总则,共6条。主要明确了政策依据、适用范围以及资产处置方式、原则、情形等。
第二章处置权限和要求,共6条。主要明确了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等审批权限,对科技成果转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重大自然灾害等涉及的资产处置审批作了单独规定,列明资产评估有关要求。
第三章处置方式和程序,共16条。主要明确了无偿划转、对外捐赠、转让、置换、报废、损失核销等处置方式的定义、办理程序及提交材料等。
第四章资产处置收入,共2条。主要明确了资产处置收入的定义、种类及相关管理要求。
第五章监督检查,共3条。主要明确了相关处罚条款等内容。
第六章附则,共6条。主要对不适用情形、涉密资产、解释权、生效时间及废止文件等作出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