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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4年版)〉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3-11-21 11:07 来源: 安徽省财政厅 编辑:管理员 阅读次数: 字号:

一、起草背景依据及过程

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及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通知》等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对《安徽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2年版)》进行了修订,研究制定了《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4年版)〉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先后征求了25个省直部门单位、16个市财政局、6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厅内有关处室单位意见建议。根据反馈意见情况,我厅对文件进行了修改完善,通过合法性、公平竞争审查后,经省政府授权,出台了《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4年版)〉的通知》(皖财购〔2023〕1127号),主动向社会公开。  

、文件的主要内容

《安徽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4年版)》主要分成个方面内容:

一是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根据财政部印发的《地方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指引(2020年版)》,《安徽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4年版)》以《安徽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2年版)》为基础,结合我省政府采购实际情况,将“信息技术服务”细化成“软件开发服务”“信息系统集成实施服务”“云计算服务”“运行维护服务”四个品目。将“家具用具”调整为“家具”,将“被服装具”调整为“被服”。扩大框架协议适用范围,在已开展“乘用车”“财产保险服务(仅机动车保险)”“车辆及其他运输机械租赁服务(仅车辆租赁)”“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车辆加油、添加燃料服务”等框架协议采购基础上,增加“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空调机”“审计服务”和“资产评估服务”框架协议采购。

二是分散采购限额标准。除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外,各单位自行采购或委托社会代理机构采购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执行。省级单位货物、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50万元,市县级单位货物、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30万元;工程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60万元。

三是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单项采购预算达到400万元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四是电子卖场限额标准。《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管理支持企业发展的通知》(皖财购〔2021〕349号)将电子卖场多品牌竞价提高到400万元(不含)以下。但实际工作中,部分供应商反映多品牌竞价交易规则存在采购限额过大、采购人自由裁量权过大、交易行为不严谨规范等问题,容易引起质疑投诉,影响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参照浙江省做法,结合我省实际,将现行的电子卖场采购限额标准从400万元(不含)以下降至100万元(不含)以下。现行电子卖场限额及具体采购方式选择见下图。


五是对相关问题的说明对车辆及其服务项目、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中央驻皖单位采购工作等作了进一步明确。

 

联系处室:政府采购处;联系人:李锦云;联系电话:0551-68150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