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财政局(国资委)党委书记、局长(主任)武戈:解读《宿州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资金支付规程》
市财政局(国资委)党委书记、局长(主任)武戈对《宿州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资金支付规程》(以下简称《支付规程》)解读如下:
一、政策制定的背景和依据
根据《宿州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等有关制度规定,参照《安徽省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资金支付规程》,结合市本级实际情况,国库支付中心修订了2018年印发的《宿州市本级国库集中支付资金支付规程》。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2022年预算管理一体化平台系统正式上线运行后,原有的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已不适应预算管理一体化改革后的业务状况,为进一步加强市级国库集中支付资金支付管理,适应新预算管理一体化模式,优化业务操作流程,提高资金支付效率和使用效益,宿州财政紧盯省财政厅要求,根据业务规范,结合市本级实际情况,重构运行逻辑,取消原支付分类,统一支付方式,优化支付清算流程,确保国库集中支付各项业务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中运行顺畅。对于具备宿州特色的市级集中支付动态监控,优化预警处理功能,修订完善预警规则,实现财政资金支付更加安全规范高效。
三、研判和文件出台过程
在修订过程中,支付中心多次向人民银行及局国库科、采购科等相关科室征求意见,并根据反馈意见进行修改完善。3月初分别将《支付规程》发至人民银行及15个局相关科室征求意见,其中:国库科提出修改意见2条;采购科提出修改意见1条;人民银行提出修改意见1条,均已采纳。在对文件修改完善后,再次向相关科室征求意见,均反馈无意见。3月20日,本送审稿已通过法律顾问审查,认定《支付规程》内容合法,符合现行法律、政策的规定。3月23日,局(委)税政条法科出具审核通过的意见。
四、工作目标
加强市级国库集中支付资金支付管理,规范业务操作流程。
五、主要内容
第一章共九条,主要对财政国库集中支付资金支付的依据,适用范围等进行明确。本规程适用于纳入市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财政性资金。市财政局在职责范围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对财政性资金支付清算、资金退回、执行监控、相关账户等进行全面管理,发现预算单位和代理银行存在违规情况的,及时做出处理。人民银行对代理银行办理的国库集中支付业务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共七条,本章主要对现金流预测中预算单位申报一般计划及财政生成统发工资计划的操作流程进行明确。预算单位应根据预算指标、项目实施进度以及月度用款需求等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现金流预测中编报用款计划,其中,政府性基金安排的支出预算的用款计划编制应与收入进度相匹配。
第三章共四条,本章主要对国库集中支付的一般程序进行明确。预算单位依据市财政局国库科终审的用款计划,按规定程序办理支付申请,代理银行应在营业时间内办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并在人民银行规定的清算时限内向其发送已完成支付的申请划款凭证及所附划款明细,申请清算资金。资金支付完成后,因技术性差错等原因误用预算指标或支出经济分类的,预算单位应当通过一体化系统填报支付更正申请,资金支付完成后,因技术性差错等原因误用预算指标或支出经济分类的,预算单位应当通过一体化系统填报支付更正申请。
第四章共六条,本章主要对国库集中支付中监控管理的设置,预警分类处理的具体流程进行明确。市财政局通过一体化系统的监控功能,实时监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资金的申请、支付、清算等各业务环节。对可能的不当支付或违规行为予以提醒或阻止。
第五章共十条,主要对资金退回的具体规定及本年度资金退回和跨年度资金退回的办理程序进行明确。资金退回是指代理银行支付且人民银行已清算的资金,由于原支付凭证收款人账户信息有误资金被收款行退回,或预算单位、收款人因特殊原因主动将资金退回的情况。
代理银行已办理支付、人民银行尚未清算前发现错误的,需按正常业务流程办理资金清算,清算后按资金退回业务进行处理。
预算单位已申请支付的资金在代理银行尚未支付前发现错误的,代理银行作退票处理,恢复额度后,预算单位重新申请支付。
第六章共九条,主要对除上述内容之外需要明确的如现金管理、预算支出级次管理等的流程内容进行明确。
第七章共三条,本规程由宿州市财政局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宿州市中心支行负责解释。现行有关规定与本规程不一致的,以本规程为准。纳入事业收入专户管理的教育收费资金支付,比照本规程办理。本规程自 2023 年4月1日起施行,原《宿州市本级国库集中支付资金支付规程》(宿财库〔2018〕196 号)同时废止。
六、保障措施
市财政局在职责范围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对财政性资金支付清算、资金退回、执行监控、相关账户等进行全面管理,发现预算单位和代理银行存在违规情况的,及时做出处理。
相关政策解读咨询部门:国库支付中心;咨询电话:0557-3033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