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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局(国资委)党委书记、局长(主任)武戈:解读《宿州市市属企业重大事项决策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21-10-11 14:57 来源: 宿州市财政局(国资委) 编辑:管理员 阅读次数: 字号:

市财政局(国资委)党委书记、局长(主任)武戈对《宿州市市属企业重大事项决策暂行办法》解读如下:

一、 政策制定的背景和依据

市国资委成立以来,以制度建设为抓手,积极参与我市重大项目建设,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增强我市综合实力做出了积极贡献。但也要看到,随着国资国企改革工作的不断深化,现有的管理制度中部分已经过时或者不能满足新形势下改革工作的需要。

针对上述问题,为厘清出资人审批界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宿州实际,市国资委起草了《宿州市市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决策暂行办法》。

二、 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规范市属国有企业(指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重大事项决策行为,确保决策程序依法合规。

三、 研判和文件起草过程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深化国有企业的指导意见》和《国企改革三年行动方案(2020年—2022年)》等文件要求,结合宿州实际,市国资委起草了《宿州市市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决策暂行办法》,8月初形成初稿。

2021年8月16日将《办法》发至市政府相关部门及市属国有企业征求意见。

2021年8月20日,经市财政局(国资委)党委研究通过后,市国资委将《办法》上报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

2021年8月24日,市司法局出具了审查意见(宿司审〔2021〕78号),意见认为《办法》符合相关法律、文件规定。

2021年8月24日,宿州市人民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宿州市市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决策暂行办法》。

2021年9月6日,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宿州市市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决策暂行办法》(宿政办秘〔2021〕28号)。

四、 主要内容

(一)工作目标

厘清出资人审批界限,规范市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决策行为。

(二)需市政府审批事项

1.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

2 .转让国有资产致使国家对该企业失去控股权。

3 .国有资产转让最低价格确定。

4. 企业增资失去控股权。

5. 法律法规规定应该由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事项。

(三)需市国资委审批或转报事项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兼职。

2 .合并、分立、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分配利润、解散和申请破产。

3 .国有产权转让。

4.重要子企业产权转让。

5.非公开协议转让。

6 .企业增资。

7 .非公开协议增资。

8.企业产权无偿划转。

9.批准国有独资公司章程。

10.其它应该批准事项。

五、保证措施

(一)严格履行报批程序。市属国有企业所有上报市国资委、市政府批准事项严格按照两个“一律”办理,即:一律由企业党组织先研究后再进入董事会或股东会研究、一律由企业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书,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得报送市政府和市国资委履行批准程序。

(二)严格控制审批事项。除所列清单以外的事项,市政府、市国资委原则上不再审批,确需审批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相关政策解读咨询部门:国资办;咨询电话:0557-22200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