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皖财行〔2025〕539号
省直各部门,各市、县(区)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会议定点管理,推动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更好落实过紧日子要求,根据新修订的《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财政部《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办法》(财行〔2024〕437号)等有关规定,现印发《安徽省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实施细则》,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
2025年5月27日
安徽省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各级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节约会议费支出,降低行政运行成本,根据新修订的《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财政部《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办法》(财行〔2024〕437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各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称“党政机关”)。
第三条 各级党政机关举办的会议,除在党政机关及其系统内部会议室、礼堂、宾馆、招待所、培训(会议)中心等举办的外,应当在会议定点场所召开。非会议活动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会议定点场所在全省范围内实行资源共享,各级党政机关召开会议共同使用,执行会议定点场所目录和政府采购协议价格。
第二章 会议定点场所及协议价格的确定
第五条 会议定点场所应当具备会议所需要的会议室等相关设施。除专业会议场所外的会议定点场所还应当具备会议所需要的住宿、餐饮条件以及相关设施。
确定会议定点场所应当遵循“数量适当、布局合理,档次适中、价格优惠,依法依规、公开公平”的原则。
第六条 会议定点场所应当通过公开招标、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等方式确定。我省主要采用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确定,省级统一发布或委托发布征集公告,市、县(区)原则上不重复采购,因特殊情况确需开展补充采购的,由市级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采购方式和采购结果报送省财政厅备案。
第七条 采用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且在征集公告中申明不再签订书面框架协议的,发布入围结果公告视为签订框架协议。通过其他政府采购确定的会议定点场所,统一与所在地市级财政部门签订协议书,于规定时间内在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管理信息系统注册并上传资料。
第八条 会议定点场所的政府采购内容包括会议室租金、住宿房间价格、伙食费和线上会议服务费用。会议定点场所的政府采购最高限价不得高于本地区会议费相关管理办法规定的开支标准。
(一)会议室租金根据会议室规格明确每半天收费标准,并明确单独使用会议室情形下的收费标准。会议室规格可按照大、中、小三种类型进行区分,其中,大型会议室可容纳200(含)人以上;中型会议室可容纳100(含)—200人;小型会议室可容纳100人以下。会议室应当提供会议所需的基本设备和服务,单独收费的特定设备及服务项目,需明确其收费标准。
(二)住宿房间价格按照标准间、单人间和普通套房三种类型确定。
(三)伙食费按照每人每天确定标准并明细到单餐。
(四)线上会议服务费用按照单次会议或者单位时间确定具体收费内容和标准。
第九条 具备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宾馆、饭店、专业会议场所等可以参加会议定点场所采购。党政机关及其系统内部宾馆、招待所、培训(会议)中心等具备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可以参加所在地的会议定点场所采购。
第三章 会议定点场所的变动调整
第十条 会议定点场所实行动态管理,采购协议有效期为两年,每两年集中调整一次。采用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确定的会议定点场所,在开放式框架协议期内进行动态调整,协议期满后,对符合续约条件的,经协议双方协商一致,本轮次的会议定点场所可以续签下一轮次的协议,继续保留会议定点场所资格;也可自愿退出,会议定点场所资格自动取消。
采用其他政府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协议有效期满后应当重新履行政府采购程序。
第十一条 会议定点场所在协议期内不得提高协议价格,不得减少服务项目、降低服务质量。
第十二条 会议定点场所在协议期内,由于名称、法人代表等信息发生变动的,由会议定点场所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经相应管理级别的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重新在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管理信息系统注册。
第十三条 协议期内会议定点场所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会议定点场所提出书面申请,经相应管理级别的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在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管理信息系统办理注销:
会议定点场所申请退出开放式框架协议的。
会议定点场所服务功能发生变化,不能满足协议要求的。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会议定点场所无法正常经营的。
其他情况导致会议定点场所无法正常经营的。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省财政厅在会议定点管理中承担以下职责:
(一)负责全省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的统筹协调和指导监督工作,结合本省实际制定全省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备案。
(二)负责制定全省会议定点场所采购方案,统一发布或委托发布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公告,对本地区会议定点场所入围申请进行审核或复核。
(三)负责统筹协调跨区域会议定点资源共享,指导下级财政部门结合实际选择适当的采购方式开展补充采购。
(四)负责协调指导下级财政部门做好本地区会议定点场所采购入围审核相关工作。
(五)负责适时组织开展会议定点管理工作监督检查,探索建立会议定点场所服务评价机制和动态调整机制,推动加强评价结果运用。及时清退不符合条件的会议定点场所。
(六)负责统筹管理全省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管理信息系统,指导下级财政部门做好会议定点场所注册审核、日常管理、咨询问答等工作。
第十五条 市级财政部门在会议定点管理中承担以下职责:
(一)负责全市党政机关会议定点日常管理工作,按照省级统一发布或委托发布的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公告等要求,开展本地区会议定点场所入围审核工作,督促会议定点场所于规定时间内在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管理信息系统注册并上传相关资料。
(二)负责统筹做好全市范围内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开展全市会议定点补充采购,并将补充采购方式和采购结果报送省财政厅备案。
补充采购应当与采购确定的会议定点场所签订协议书,并督促其于规定时间内在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管理信息系统注册并上传相关资料。
(三)负责全市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管理信息系统的日常管理,对本地区会议定点场所的注册信息进行核实。
(四)负责对本地区会议定点场所信息变更情况进行核查,对会议定点场所违反协议情况进行调查处理,并将信息变更和调查处理结果报送省财政厅备案。
(五)负责设立咨询电话,受理对本地区会议定点工作的咨询、投诉等,并及时给予答复和协调解决。
(六)对于因行政区划变更需要相应调整系统信息的,需要在变更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将变更事项(包括变更类别、变更前行政区划、变更后行政区划、对应区号等)报送省财政厅。
(七)上级财政部门部署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 县(市、区)级财政部门主要负责督促本地区会议定点场所履行协议规定并做好有关保密工作,配合做好对本地区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的监督检查工作,以及上级财政部门部署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七条 党政机关在会议定点场所举办会议应当严格执行采购协议,不得要求会议定点场所虚报会议天数、人数、开具虚假发票等。会议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用餐安排自助餐或者工作餐,严禁提高会议用餐、住宿标准。会议活动现场布置应当简朴,工作会议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严禁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
第十八条 会议定点场所应当通过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管理信息系统打印电子结算单,如实开具发票,并提供费用原始明细单据,作为党政机关举办会议的报销凭证。
会议定点场所有权拒绝党政机关提出的超出采购协议的服务项目和要求。
第十九条 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要求与定点场所进行支付结算;结算时,应向定点场所索取从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管理信息系统打印的电子结算单,作为报销凭证之一。党政机关不得通过非定点场所办会,或要求下级单位承担超标准会议费用。
第二十条 党政机关财务部门应当加强会议费报销的审核管理,严格按规定审核会议费开支范围和标准,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对无特殊原因未按要求在会议定点场所开会的,不予核销会议费支出。严禁违规使用会议费购置办公设备,严禁列支公务接待费等与会议无关的任何费用,严禁套取会议资金。
第二十一条 会议定点场所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经调查属实,第一次要求予以整改,第二次取消会议定点场所资格: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待党政机关会议的。
(二)不履行采购协议义务或者履行采购协议义务不符合约定,经协商后仍不履行或者仍未按约定履行的。
(三)超过采购协议价格收取费用、超出采购协议规定内容收取费用或者采取减少服务项目等降低服务质量的。
(四)提供虚假凭证或者未按规定提供发票、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的。
(五)不配合、甚至干扰阻挠财政部门正常管理监督工作的。
(六)未经批准单方面终止履行协议的。
(七)在采购协议期内,因违法行为被禁止或者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
(八)采购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
采用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方式采购的,申请退出框架协议或者被取消资格后不得在同一框架协议期内再次加入。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安徽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5年7月1日施行。《安徽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5〕61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