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的通知
财会〔2017〕11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各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适应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需要,规范政府公共基础设施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我部制定了《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现予印发,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实施范围另行通知。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