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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印发《宿州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资金支付规程》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4-13 10:45 来源: 宿州市财政局(国资委) 编辑:管理员 阅读次数: 字号:

宿财库〔2023〕41号

市直各部门、单位,市级国库集中支付各代理银行:

为进一步加强市级国库集中支付资金支付管理,优化业务操作流程,提高资金支付效率和使用效益,根据《宿州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等规定,我们对 2018年印发的《宿州市本级国库集中支付资金支付规程》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规程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宿州市中心支行反馈。

 

 

 

宿州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宿州市中心支行

                           2023327

 

宿州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资金支付规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市级国库集中支付资金支付管理,规范业务操作流程,提高资金支付效率和使用效益,根据《宿州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等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纳入市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财政性资金(以下简称“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 预算单位应根据预算指标和实际资金使用方案对支出做出合理预计,编制用款计划,作为市财政局预算执行和国库现金流预测依据。

第四条 预算单位应根据预算指标、用款计划、项目实施进度等提出资金支付申请,并对提交的支付申请及相关凭证、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 预算单位申请资金支付时,应按要求完整、准确填写预算项目、资金性质、预算支出功能分类科目、政府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部门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等相关要素信息;收款人信息应填写规范,收款人名称、开户行名称不得简写、缩写;应清晰描述具体支出用途。

第六条 开设零余额账户的预算单位,原则上通过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支付资金;未开设零余额账户的预算单位可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支付资金。

第七条 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支付资金应采用电子转账方式,通过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支付资金可以采用电子转账、自助柜面、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委托收款等方式。

第八条 代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代理银行”)应当按照市财政局和预算单位的支付指令及时、准确地办理财政性资金的支付业务,并按照要求与人民银行宿州市中心支行进行资金清算,严禁先清算后支付。

第九条 市财政局在职责范围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对财政性资金支付清算、资金退回、执行监控、相关账户等进行全面管理,发现预算单位和代理银行存在违规情况的,及时做出处理。人民银行对代理银行办理的国库集中支付业务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现金流预测

第十条 预算单位根据预算指标、项目实施进度以及月度用款需求等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以下简称“一体化系统”)现金流预测中编报用款计划,其中,政府性基金安排的支出预算的用款计划编制应与收入进度相匹配。

第十一条 按支出管理划分,用款计划分为一般计划和统发工资计划。

第十二条 用款计划内容包括:预算项目、预算支出功能分类科目、政府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部门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计划申报用途摘要、计划申请金额等。

第十三条 预算单位按均衡原则或项目实施进度编制一般计划,提交市财政局归口业务科审核,由市财政局国库科终审后,一体化系统自动生成用款额度,预算单位即可用款。

第十四条 纳入财政统发范围的工资支出由市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按照预算核定数自动生成统发工资计划,无需预算单位编制计划。

第十五条 预算单位编制的一般计划原则上不予追减,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追减的,由预算单位通过一体化系统申请额度追减,经市财政局归口业务科审核后恢复预算指标。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根据批复的用款计划生成国库集中支付汇总额度通知单,按时签章发送人民银行,作为人民银行与代理银行清算国库集中支付资金的依据。用款计划变化导致国库集中支付汇总清算额度调整的,财政部门及时将调整结果发送人民银行。

 

第三章 国库集中支付程序

第十七条 预算单位依据市财政局国库科终审的用款计划,按规定程序办理支付申请,一般程序如下:

(一)预算单位在一体化系统中录入、审核支付申请后发送至市财政局,一体化系统自动预生成《国库集中支付凭证》并按规定加盖电子签章(签名)。

(二)预算单位按规定采用国库集中支付方式支付政府采购资金的,须通过政府采购系统向一体化系统发送政府采购合同(协议)的要素信息和对应的预算项目,在一体化系统中,依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的要素信息和对应的预算项目,以及项目实施进度等办理政府采购业务支付申请。资金支付申请应该匹配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一体化系统校验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中的收款人信息、合同金额等信息,校验不通过的原则上不允许支付资金。

(三)市财政局在一体化系统中预设监控规则,对预算单位提交的支付申请进行事中校验,校验不通过的,预算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将支付申请撤销、修改或提交市财政局人工审核。

(四)市财政局受理预算单位提交财政人工审核的支付申请,对符合规定的,予以审核通过对不符合规定的,予以退回。

(五)支付申请经一体化系统自动校验通过或财政人工审核通过后,将《国库集中支付凭证》发送至代理银行,办理支付。开设零余额账户的单位,原则上通过单位零余额账户支付资金未开设零余额账户的单位,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支付资金。

(六)预算单位通过代理银行柜面办理集中支付业务的,预算单位应将凭证号、单位编码信息填写在相应的银行结算凭证上,到代理银行柜面办理资金支付;通过代理银行自助柜面系统办理集中支付业务的,按照代理银行自助柜面系统操作要求办理资金支付。

(七)代理银行应根据财政部门或预算单位的支付指令,及时、准确地为预算单位办理资金支付。

(八)代理银行依据《国库集中支付凭证》付款后,将《国库集中支付凭证》回单发送一体化系统,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可在一体化系统中自行查询打印,作为财政总会计和单位会计核算的依据。

第十八条 纳入财政统发范围的工资支出,按下列程序办理支付:

(一)预算单位按要求及时将工资管理部门审核后的每月工资变动数据上报市财政局归口业务科,每月5日前通过一体化系统维护代扣数据,包括住房公积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职业年金等。

(二)市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根据市财政局归口业务科审核后的工资明细数据,生成财政统发工资数据。

(三)市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根据实发工资数生成工资统发计划及工资统发支付申请,开具《国库集中支付凭证》发送至统发工资代理银行。

(四)统发工资代理银行依据《国库集中支付凭证》,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将实发工资数转入个人工资账户,并将《国库集中支付凭证》回单发送一体化系统,预算单位可在一体化系统中自行查询打印,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

(五)集中划拨的统发工资因账号、收款人出错等原因发生退款或退票的,预算单位在一体化系统中自行申请工资经费重新支付,同时应及时将正确的工资账户报送市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维护。

第十九条 代理银行应在营业时间内办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并在人民银行规定的清算时限内向其发送已完成支付的申请划款凭证及所附划款明细,申请清算资金。除另有规定外,超出营业时间代理银行原则上不办理资金支付。代理银行完成资金清算后,应当按日对资金支付明细信息进行核对;核对错误的,及时告知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并按规定办理更正。

第二十条 资金支付完成后,因技术性差错等原因误用预算指标或支出经济分类的,预算单位应当通过一体化系统填报支付更正申请,经财政部门人工审核后,更正相关信息。涉及国库集中支付汇总清算额度调整的,财政部门及时将调整结果发送人民银行,同步更正信息。

 

第四章 监控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财政局通过一体化系统的监控功能,实时监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资金的申请、支付、清算等各业务环节。对可能的不当支付或违规行为予以提醒或阻止。

第二十二条 市财政局按照预设的监控规则,对国库集中支付业务进行分级分类预警。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分为Ⅲ级、Ⅱ级、Ⅰ级和阻止类,分别对应预警类别为提示、提醒、财政审核和阻止。

第二十三条 预算单位应按照市财政局制定的国库集中支付监控预警目录及对应的预警分类,进行相应处理。

(一)预警级别为Ⅲ级的业务,预算单位不需要进行操作,一体化系统自动记录,由市财政局定期统计分析。

(二)预警级别为Ⅱ级的业务,预算单位应仔细对照相关财政财务制度规定,确认支付申请是否违规、支付信息填写是否完整、准确。经核对确认无不当或违规支付行为的,可继续提交申请。

(三)预警级别为Ⅰ级的业务,预算单位应仔细对照相关财政财务制度规定,确认支付申请是否违规、支付信息填写是否完整、准确。经核对确认无不当或违规支付行为的,可继续提交申请,一体化系统自动转入市财政局人工审核。

(四)预警级别为阻止类的业务,市财政局通过一体化系统控制,阻止预算单位提交申请。

第二十四条 市财政局对预算单位提交的Ⅰ级预警业务进行合规性、程序性审核,在 1 个工作日内给出处理意见。对需要补充相关材料的,预算单位应在 2 个工作日内提供。未及时提供或提供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市财政局注明原因予以退回。

第二十五条 市财政局在监控过程中发现的疑点问题,可采取电话了解、审阅资料、实地核查等方式进行核实,并按照有关制度规定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六条 主管部门和预算单位应积极配合市财政局组织的监控核实工作,对市财政局作出的有关处理决定要及时予以反馈。

 

第五章 资金退回

第二十七条 资金退回是指代理银行支付且人民银行已清算的资金,由于原支付凭证收款人账户信息有误资金被收款行退回,或预算单位、收款人因特殊原因主动将资金退回的情况。

代理银行已办理支付、人民银行尚未清算前发现错误的,需按正常业务流程办理资金清算,清算后按资金退回业务进行处理。

预算单位已申请支付的资金在代理银行尚未支付前发现错误的,代理银行作退票处理,恢复额度后,预算单位重新申请支付。

第二十八条 资金退回时必须按原渠道退回,通过零余额账户支付的国库集中支付资金不得退回至单位实有资金账户;预算单位不得利用虚假交易人为造成资金退回。

第二十九条 资金退回原则上应当通过一体化系统进行办理,未经市财政局同意代理银行不得线下为单位办理重新支付。

第三十条 发生本年度资金退回的,应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代理银行收到原收款行退回的款项及相关单据后,匹配原支付凭证信息,并于当日(超过清算时间的在第二个工作日上午)将资金通过大额支付系统退回金库同时生成《国库集中支付资金退回通知书》,发送市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和单位财政部门和单位根据退回通知书进行会计核算。

(二)市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收到代理银行《国库集中支付资金退回通知书》后,从财政零余额账户退回的,市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生成《国库集中支付凭证退款》,从单位零余额账户退回的,一体化系统自动生成《国库集中支付凭证退款》。同时,市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开具《财政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金额为负数),经市财政局国库科签章后传送人民银行,同时生成国库集中支付凭证号清单。

(三)人民银行清算成功后,一体化系统自动恢复用款额度,预算单位可按照正常流程办理重新支付申请。

(四)预算单位采用现金结算方式,因违反规定提现或其他原因,需要将现金退回代理银行的,预算单位将需退回的现金缴存至在代理银行开立的零余额账户,按照上述流程办理资金退回。

第三十一条 发生跨年度资金退回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代理银行收到跨年度退回资金后,匹配原支付凭证信息,与预算单位进行核实确认,生成《跨年度资金退回通知书》,签章发送市财政局。

(二)市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根据代理银行的《跨年度资金退回通知书》,与原支付信息进行核对,并签章确认。资金跨年度退回在本年度没有对应预算科目或预算单位的,由市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会同相关业务科根据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明确资金退回的预算科目或预算单位。

(三)代理银行依据市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确认的《跨年度资金退回通知书》,单独生成退款凭证,同时将资金通过大额支付系统退回人民银行。

(四)人民银行依据代理银行退款凭证电子信息和退回的资金办理清算入库,同时恢复退款凭证中相应预算单位的用款额度。

(五)市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根据已清算的跨年度退回业务,生成《财政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金额为负数),经市财政局国库科签章后发送人民银行,人民银行据此办理额度冲销。

(六)代理银行与人民银行清算成功后生成支付日报表,并发送市财政局。

(七)市财政局和预算单位分别依据退回通知书回单进行会计核算。

(八)市财政局对资金跨年度退回业务进行相应账务处理后,生成跨年度退款指标。

第三十二条 对于项目未结束的跨年度退回资金,可允许单位继续按原用途使用,代理银行应将资金退回零余额账户,不得转存银行内部账户,在匹配原支付凭证的当日(超过清算时间的,于下一工作日)将资金退回金库。

第三十三条 对于项目已经结束的跨年度退回资金,作为结余资金管理,按照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 预算单位不再使用的退回资金,应向市财政局归口业务科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后收回市级财政。允许重新支付的跨年度退回资金,应在退回当年重新申请支付,凡未重新申请支付的,年终将按规定收回市级财政。

第三十五条 跨年度退回资金重新支付、在年内再次发生退回的,按照年度内资金支付退回程序办理。

第三十六条 收回部门以前年度财政存量资金,或退回资金无法确定原支付来源信息的,不能通过一体化系统办理跨年度资金退回。所退资金应由预算单位直接上缴金库资金汇划报文附言写明资金性质及入库科目。

 

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七条 预算单位应执行有关现金管理的规定,控制现金支出范围,加强现金支付管理。

(一)预算单位办理集中支付业务时,应优先选择银行转账或公务卡结算方式,只有在不具备银行转账或公务卡结算条件的情况下,才能采用现金结算方式。

(二)预算单位确因业务工作需要支取现金的,实行财政审批管理,预算单位在一体化系统申报提现用款申请,由市财政局归口业务科进行审核,市财政局归口业务科审核通过后,预算单位到代理银行柜面办理支取业务。

(三)预算单位按规定支取的现金应在年度内使用,年底不能用完的现金,可在年度结束前退回零余额账户、办理资金退回手续。

第三十八条 预算单位应严格执行预算支出级次管理,确需调剂使用的,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由市财政局归口业务科按预算调剂审批程序办理。

第三十九条 预算执行中,因工作需要确需改变预算执行主体的,由预算部门(单位)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市财政局审核后,按照预算调剂审批程序办理,资金支付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对因特殊原因不能办理预算调剂的,资金支付由原预算单位管理,执行单位凭原始凭证向原预算单位财务报账,资金支付到商品(劳务)供应商或最终收款人。

第四十条 除下列情形外,预算单位不得违反规定从本单位零余额账户向本单位或系统内其他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划转资金:

(一)依照政府购买服务相关制度规定,按合同约定需向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支付的政府购买服务支出。

(二)确需划转的住房改革支出、应缴或代扣代缴的税金,以及符合相关制度规定的工资代扣事项。

(三)暂不能通过零余额账户委托收款的社会保险缴费、职业年金缴费、水费、电费、取暖费等。

(四)按规定允许划转的科研项目和教育资金。

(五)市财政局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预算单位因工作需要确需向本单位或系统内其他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划转资金的,应向市财政局归口业务科提出书面申请。市财政局归口业务科要严格审核把关,凡同意预算单位从零余额账户向本单位或系统内其他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划转资金的,应提出意见,按程序报市财政局分管局领导审批,市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据此办理。

第四十一条 市属各类学会协会未经政府购买服务安排的财政性资金支出,由其申报部门管理,凭原始凭证向申报部门财务报账,纳入国库集中支付,资金支付到最终收款人。属于政府购买服务安排的财政性资金支出,按政府购买服务相关办法执行。财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二条 除工资、劳务性支出、出差补助、公务交通补助、抚恤金、个人医疗费补助等,预算单位原则上不能向本单位职工个人账户转款。

第四十三条 预算单位职工在公务活动中,原则上不得先行垫付资金,然后通过报账方式从单位取得现金或转入个人账户。

第四十四条 预算单位从个体经营户购买货物、服务的,应在填写支付申请的用途中注明“个体经营户”。

第四十五条 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预算单位不得变更合同收款人信息。属于政府采购线上合同信用融资业务(简称“政采贷”)的,采购资金应按规定支付到“政采贷”合同约定的融资回款账户,账户信息不得变更。

 

第七章  

第四十六条 本规程由宿州市财政局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宿州市中心支行负责解释。现行有关规定与本规程不一致的,以本规程为准。

第四十七条 纳入事业收入专户管理的教育收费资金支付,比照本规程办理。

第四十八条 本规程自 2023 年41日起施行,原《宿州市本级国库集中支付资金支付规程》(宿财库〔2018〕196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