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财政局关于建立政府采购合同履约赔偿机制的通知
市直各部门、单位,各县区财政局:
为不断优化我市营商环境,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根据《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通知(皖财购〔2022〕556号)文件精神,建立健全本地区政府采购项目履约补偿机制,特制定采购合同违约赔偿机制,请遵照执行。
一、在政府采购合同中明确约定履约责任条款,如有延期返还履约保证金、延期支付合同款项,或因采购人原因导致变更、中止或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应依照合同约定对供应商受到的损失予以赔偿或补偿。对因政策变化等原因不能签订合同,造成企业合法利益受损的情形,采购人应与供应商充分协商,给予合理补偿,赔偿或补偿金额由采购人自行解决。
二、采购合同履约期间,如果发生质量违约的,必须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以双方约定的标准为基础,明确标出违约地方,以退货换货等方式予以赔偿,同时要赔偿在此期间延误供货期损失的惩罚额度。
三、因主观原因造成采购合同违约的,适用保障的情形为赔偿、补偿两类,由供应商申请、采购人核实、财政部门及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提出补偿方案、专家组论证、报请市政府同意的补偿流程。
四、形成违约事实又拒不履行赔偿的义务的采购主体,
按照信用相关管理红、黑名单制度予以惩戒。
2022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