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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属公立医院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12-31 16:07 来源: 宿州市财政局 编辑:sbk 阅读次数: 字号: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属公立医院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社〔2015〕390号

各省属公立医院:
为深化省属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我们共同研究制定了《安徽省省属公立医院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若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们。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安徽省教育厅
                                                               2015年4月17日

 

安徽省省属公立医院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属公立医院国有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根据财政部卫生部《医院财务制度》(财社〔2010〕306号)、《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214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皖政〔2015〕16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工作的意见》(皖政办〔2013〕3号)等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属公立医院国有资产,是指由省属公立医院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其他资产,具体包括:
(一)省属公立医院使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
(二)国家调拨给省属公立医院的资产;
(三)省属公立医院按照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
(四)接受捐赠等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省属公立医院是指财务预算关系隶属于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的医疗机构(以下统一简称为“省属医院”)。具体包括财务预算关系隶属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教育厅直属高校、省委保健委办公室管理的省属医院。
第四条  省属医院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省级人民政府领导、财政部门监督管理、主管部门(指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教育厅、省委保健委,下同)指导监管、省属医院具体管理的管理体制。
(一)省级人民政府领导省属医院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协调解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省级财政部门代表省政府对省属医院国有资产实行统一归口管理,负责对省属医院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三)省级主管部门负责对省属医院国有资产实施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负责国有资产申报、审核、备案等工作,组织国有资产绩效考核等。
(四)省属医院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资产管理内部规章制度,规范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理、收益、绩效考评等方面管理,并负责对所属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省属医院国有资产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按照省属医院建立全面预算制度的要求,将省属医院国有资产纳入预算管理范围。
(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按照医院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加强省属医院国有资产管理。
(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根据省属医院资产类别,建立实物与货币相统一的管理体系,实现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第二章  资产的配置
第六条  配置是指省属医院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标准和程序,通过调剂、租赁和购置、自制自建等方式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七条  省属医院国有资产配置范围包括:
(一)土地、房屋建筑物;
(二)一般设备,指用于业务工作的通用性设备,即交通运输工具、办公设备、家具等;
(三)专用设备,指用于业务工作的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即专用车辆、医疗器械等;
(四)文物、陈列品、图书;
(五)其他资产。
第八条  省属医院配置资产,能通过调剂、租赁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按照调剂、租赁的规定程序办理。资产应当严格按规定标准配置,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要从实际需要出发,厉行节约,从严控制。
第九条  省属医院国有资产配置实行年度计划管理。申请购置资产,单件价值20万元以下或批量价值50万元以下的,由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单件价值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或批量价值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在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前,省属医院根据存量资产的质量、结构和分布情况,经论证后提出下一年度拟购置资产的品目、型号、主要性能指标和数量,测算经费额度,填报“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申请表”,报主管部门审核。
(二)主管部门对省属医院购置资产事项的必要性、合规性、可行性进行审核,提出意见并汇总报省级财政部门审批。
(三)省级财政部门根据资产配置原则、配置标准和省属医院资产存量状况进行审批。
(四)经省级财政部门批准的资产购置计划,作为部门预算安排的参考依据。未经批准的,不得将资产购置项目列入部门预算。
第十条  省属医院甲、乙类等大型医用设备的管理实行配置规划和配置论证制度,须按照《安徽省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进行论证报批。
第十一条  省属医院建造房屋、建筑物及专用设施,按照国家基本建设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省属医院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配置资产的,由其根据特殊事项的需求、单位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等情况,提出配置资产计划,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级财政部门审批。
如遇紧急抢救或突发事件急需医疗设备,医院可先采购配置,并按第九条规定补办配置手续。
第十三条  省属医院按照《安徽省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药品耗材设备集中招标采购办法》实施统一招标采购。
第十四条  省属医院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对配置的资产进行验收、登记,财务部门根据配置资产的有关记账凭证等材料,在30个工作日内进行账务处理。房屋建筑物等工程完工后,要及时进行竣工决算和审计,办理有关权属证明,进行账务处理。
省属医院配置的固定资产,应及时录入省级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

第三章  资产的使用
第十五条  使用,包括国有资产的自用和有偿使用,其中,有偿使用是指省属医院在确保本单位职能正常履行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按照有关规定,将其占有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对外投资等行为。
第十六条  省属医院应建立健全自用资产的验收、领用、保管、维护等内部管理制度,规范资产使用管理流程,并加强审计监督和绩效考评。
(一)省属医院国有资产自用管理应本着实物量和价值量并重的原则,对实物资产进行定期清查,完善资产管理账表及有关资料,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并对资产丢失、毁损等情况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二)积极引导和鼓励省属医院国有资产共享共用,建立资产共享共用与资产绩效、资产配置、单位预算挂钩的联动机制。省属医院应积极推进本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的共享共用工作,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十七条  省属医院应当建立健全贵重、精密仪器和专用医疗设备操作、维修、保养、检验等管理制度,技术复杂、精密度高的大型医用设备或其他专用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进行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八条  省属医院应当加强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管理和保护,防止无形资产流失。
第十九条  省属医院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资产价值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且资产出租出借期限在6个月以上的,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级财政部门审批;资产价值在50万元以下的或出租出借期限在6个月以内(含6个月)的,由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并于批复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一式两份)报省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省属医院资产出租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公开拍租,必要时可采取评审或者资产评估的方法确定。
第二十一条  省属医院应在保证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严格控制对外投资,投资范围仅限于医疗服务相关领域。对外投资包括有形资产投资和无形资产投资。
(一)省属医院对外投资必须经过充分的可行性论证,报主管部门审核、省级财政部门审批。
(二)省属医院以实物、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资产评估价格作为投资成本。认购的国家债券,按实际支付的金额作价。
第二十二条  省属医院要按照确定的单体规模配置资产,严格控制医院扩张,对擅自扩大医院规模的,省级财政及主管部门不再审批其信贷额度,不再批准其采购、配置相关资产,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对医院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兼并重组其他医院时,应向主管部门及省级发改、财政部门申请,提供扩张、兼并重组方案,在主管部门及省级发改、财政部门根据卫生区域规划审核审批后实施。被兼并重组的医院仍为独立法人的,资产归属原投资主体,省属医院按合同约定分享资产收益;被兼并重组的医院为非独立法人的,资产纳入省属医院统一管理。兼并重组后,省属医院要及时办理资产管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  省属医院托管其他医院或科室时,资产归属原投资主体,所有权不变。省属医院支持其托管的医院或科室设备等资产,可以比照出租程序办理,并按托管合同约定分享资产收益。
第二十五条  省属医院应严格控制货币性资金对外投资,不得使用财政拨款、财政拨款结余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及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投资。

第四章  资产的处置
第二十六条  处置是指省属医院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核销,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无偿转让、出售、置换、报损、报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行为。
   (一)无偿转让,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之间以无偿的方式变更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包括:资产调拨、资产划转、资产移交、对外捐赠等。
   (二)出售,是指以有偿的方式变更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三)置换,是指以非货币性交易的方式变更资产的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四)报损,是指发生的存货损失以及各项资产的非正常损失等,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行为。
   (五)报废,是指经有关部门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对已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行为。
   (六)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是指对按现行财务与会计制度规定确认的货币资产损失、坏账损失、对外投资损失等的核销。
第二十七条  省属医院国有资产处置范围主要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省属医院分立、合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占有、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依照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省属医院国有资产按以下权限进行处置:
(一)土地、房屋建筑物的处置,单笔在5万元以上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以及单位原值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批量原值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资产的处置,须报省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级财政部门审批。
(二)单笔在4-5万元(含4万元)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以及单位原值在15-20万元(含15万元)、批量原值在40-50万元(含40万元)资产的处置,须报省级主管部门审批、报省级财政部门备案。
(三)单笔在4万元以下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以及单位原值在15万元以下(不含土地、房屋建筑物)或批量原值在40万元以下资产的处置,可由省属医院自行审批,审批情况须报省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省属医院在进行国有资产处置时,应当履行内部申报程序,由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审核鉴定,形成单位申报意见,附送相关材料,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履行报批手续。
第三十条  省属医院分立、合并、撤销、改制及隶属关系发生改变时,应当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登记,编制清册,拟定处置方案,经省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三十一条  省属医院拟处置的国有资产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再继续处置。
第三十二条  省属医院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招标投标、拍卖、协议转让等方式处置。按规定应进场交易的,必须进入产权交易机构公开交易。
(一)对土地、房屋等重大资产的出售实行集中处置,由省级财政部门统一组织。集中处置的范围如下:
1.土地、房屋建筑物的出售;
2.出售单位原值20万元(含)或批量原值50万元(含)以上的资产;
3.报废单位原值20万元(含)或批量原值50万元(含)以上的电子产品及仪器设备;
4.省级财政部门另有要求集中处置的资产。
(二)对未纳入财政集中处置范围的资产,由医院按规定自行组织处置。
第三十三条  省属医院处置国有资产的价格,原则上不得低于经核准或者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当处置价格低于经核准或者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时,应当暂停处置,并在报经省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再继续处置。
第三十四条  医院应依据资产处置审批文件及有关手续,及时调整相关账务,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资产处置审批文件及有关手续是医院资产管理活动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资产的收益
第三十五条  收益是指省属医院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对外投资收益、处置收入等资产收益。
第三十六条  省属医院国有资产收益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部门预算统一管理。任何单位不得截留、坐支资产收益,更不得以“账外账”等方式隐匿资产收益,私设“小金库”。
第三十七条  省属医院国有资产收益,一律直接缴入省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确保各项资产收益应收尽收、及时上缴。
第三十八条  省属医院国有资产的收益原则上用于单位固定资产更新改造和新增资产配置。收益在使用时报主管部门审核,并向省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按相关程序办理。
省级财政部门可按规定调剂部分收益,统筹安排使用。
第三十九条  省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省属医院要加强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资产处置、对外投资等资产收益的动态监管,加大监缴力度,规范用途,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六章  资产的绩效考核
第四十条  绩效考核是指建立以公益性质和运行效率为核心的省属医院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体系,运用科学的考核方法、量化指标及评价标准,对省属医院为实现国有资产管理职能所确定目标的实现程度,以及为实现这一目标对国有资产的管理、使用、运营绩效等所进行的综合性考核与评价。
第四十一条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制定省属公立医院国有资产绩效考核管理办法,指导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绩效考核工作。
第四十二条  省属医院国有资产绩效考核内容包括:资产管理、资产保全、财务会计管理及医疗费用控制等。
第四十三条  绩效考核采取百分制、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日常监管与年终考评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第四十四条  绩效考核结果一是作为省属医院院长绩效考核的组成部分,与院长任免、院长薪酬等挂钩;二是作为省属医院绩效考核结果的组成部分,与省属医院预算安排、财政补助、医保基金总额预算、医院工资总额等挂钩。

第七章  债务管理
第四十五条  省属医院原则上不得借入非流动负债,只能借入流动性负债;确需借入非流动负债或融资租赁的,应按《安徽省省级公立医院债务管理办法(试行)》(财社〔2013〕2563号)等规定申报审批。
第四十六条  省属医院举借建设性债务按照“谁举债、谁负责”和“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落实责任制,严禁未经批准举债进行建设。
省属医院对本单位所欠债务负有偿还责任,省级主管部门负责督促省属医院按规定偿还债务。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七条  省属医院应设置专门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统一归口管理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绩效考核等,建立健全并组织落实内部国有资产管理和绩效考核制度。
(一)建立健全三账一卡制度,医院财务部门负责资产总账和一级明细分类账,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二级明细分类账,使用管理部门负责建卡(台账)。建立定期对账制度,发现不符的应及时查明原因,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二)省属医院大型设备实行责任制,建立专人管理制度,制定操作规程,建立设备技术档案和使用情况报告制度。
第四十八条  省属医院国有资产监督应当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四十九条  省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省属医院应当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实施动态管理、监督。
第五十条  省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省属医院应当建立健全医院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全面、准备发布有关资产管理相关信息。
第五十一条  省属医院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应积极配合审计监督、财政监督,主动接受人大法制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
第五十二条  在省属公立医院国有资产管理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卫生和计划生育、教育等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5年5月17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