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宿州市政府购买服务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直各部门,各县区、园区财政局:
现将《宿州市政府购买服务绩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宿州市财政局
2023年5月30日
宿州市政府购买服务绩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购买服务行为,提高政府购买服务质量,切实提升政府购买服务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皖发〔2019〕11号)、《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服务绩效管理,是指财政部门、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以政府购买服务支持项目为对象,通过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管理、评价结果应用等环节,推动提升政府购买服务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的过程。
第三条 政府购买服务绩效管理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开透明、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政府购买服务主管部门承担本部门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本部门相关管理制度和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指导、督促项目单位做好事前绩效评估,指导、审核项目单位绩效目标设置,组织实施本部门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指导项目单位绩效自评并审核自评结果,选择部分重点项目开展绩效评价,指导、督促项目单位整改纠错;开展本部门绩效评价结果应用与信息公开工作,汇总审核报送本部门绩效管理有关材料。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实施单位承担本单位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各项具体工作,健全本单位相关管理制度;开展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设置、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自评、信息公开、整改纠错、材料报送等工作。
第五条 财政部门牵头组织本地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工作,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对本级和下级有关工作进行指导和督查;对事前绩效评估结果进行审核,必要时组织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绩效评估;审定并批复项目单位绩效目标;跟踪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并督促整改;对项目单位自评和主管部门绩效评价结果进行抽查复核,选择部分重点项目开展绩效评价;指导、督促项目单位和主管部门做好信息公开工作。
第三章 事前绩效评估
第六条 当新增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资金超过一定数额时(新增包括新设立的项目;因实施内容、标准等发生重大调整,拟申请新增市级预算资金的既有项目;在既有项目资金规模内新增购买服务任务;到期申请延续执行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一定数额市本级为100万元及以上),项目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要开展事前绩效评估,主要判断申请政府购买资金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重点论证以下方面:
(一)必要性。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为依据,考察购买行为是否符合国家和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目标,且在部门职责范围、负面清单外。
(二)经济性。考察购买内容是否适宜采取市场化方式实施,并有利于优化各类资源配置,综合服务成本计算是否与市场价格相符。
(三)合理性。考察服务目标设定与服务产出数量一致性,服务预期与成本效益是否相匹配,是否具备预期满意度的基本要素条件。
(四)可行性。考察采购方式选择、管理制度落实、合同条款内容的可操作性。
第七条 财政部门可以直接开展或组织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政府购买服务事前绩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年度部门政府购买服务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绩效目标管理
第八条 政府购买服务绩效目标遵循“谁申请购买,谁设定目标”原则,由购买主体在申请和编制部门购买服务预算时,同步提交财政部门审核。
第九条 政府购买服务绩效目标应清晰反映购买行为的预期产出和效果,运用绩效指标予以细化、量化描述。主要包括:
(一)预期产出,包括提供服务的数量指标、质量指标、时效指标、成本指标等;
(二)预期效果,包括经济效益指标、社会效益指标、生态效益指标和可持续影响指标;服务对象满意度指标。
第十条 政府购买服务绩效目标审核。按照“谁分配资金,谁审核目标”的原则,财政部门和购买主体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审核工作。
(一)部门审核。购买主体负责对本部门和所属单位报送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所属单位修改完善后重新报送。
(二)财政审核。财政部门依据国家相关政策和重点工作安排、预算支出方向和支出重点等,对购买主体申报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提出修改意见,并反馈给购买主体修改完善后重新报送。财政部门根据绩效目标审核情况提出预算安排意见。
第十一条 绩效目标批复。按照“谁批复预算,谁批复目标”的原则,财政部门应在批复购买主体的部门预算时,一并批复绩效目标。
第十二条 绩效目标调整。批复的绩效目标一般不予调整,预算执行中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应按照绩效目标管理要求和预算调整流程报批。
第五章 绩效监控管理
第十三条 按照“谁购买、谁监管”的原则,购买主体是政府购买服务绩效监控的责任主体,负责对本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政策和项目开展绩效监控,财政部门对部门政府购买服务绩效监控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第十四条 购买主体应根据绩效监控管理规定,按时向财政部门提交监控报告,纠正项目实施过程中与绩效目标的偏差,确保项目按预定的绩效目标完成。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和购买主体应当及时整理、分析绩效监控结果,作为年终开展绩效评价、延续项目年度预算编制和政策制定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绩效评价管理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年度预算执行终了,项目实施单位要自主开展绩效自评,评价结果报送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选择部分重点项目开展绩效评价。
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绩效评价要反映项目决策、过程、产出和效益,主要包括决策情况、指导性目录编制情况、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相关管理制度办法的健全性及执行情况、实现的产出情况、取得的效益情况及其他相关内容。
第十七条 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由购买主体结合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特点,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分类相结合制定。
(一)单位自评指标的权重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原则上预算执行率和一级指标权重统一设置为:预算执行率10%、产出指标50%、效益指标30%、服务对象满意度指标10%。
(二)财政和部门评价指标的权重根据各项指标在评价体系中的重要程度确定,应当突出结果导向,原则上效益指标权重不低于60%。
(三)面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类项目,在评价中满意度指标权重应不低于20%。
第十八条 绩效评价采取百分制,结果根据分值分为四档:优(90分以上)、良(80分—90分)、中(60分—80分)、差(60分以下)。
第十九条 财政评价和部门评价根据需要可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相关领域专家参与。财政部门和购买主体作为委托方,应严格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相关规定,择优选择具备条件的研究机构、高校、中介机构等第三方机构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确保评价工作的专业性、独立性、权威性;应探索通过加强培训、考核等方式积极培育第三方机构。
第二十条 购买主体按要求将部门评价结果报送本级财政部门,财政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安排政府购买服务预算、完善政策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县区财政局参照市级做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各县区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