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发展改革委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降低我省机动车驾驶人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
省公安厅,各市、县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减税降费工作部署,切实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深化“放管服”改革,经研究,决定降低我省机动车驾驶人考试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机动车驾驶人考试费由按车型核定收费标准,调整为按考试科目核定收费标准,具体收费标准为:
(一)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科目一)收费标准仍按原收费标准执行,为40元/人•次;
(二)场地驾驶技能考试(科目二)收费标准降低为180元/人•次;
(三)道路驾驶技能和安全文明常识考试(科目三)收费标准降低为140元/人•次。
机动车驾驶人准驾车型、考试具体科目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62号)执行。其中: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人各科目考试费减半收取;摩托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驾驶人科目二、三考试费减半收取。
二、新修订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62号)增加了轻型牵引挂车(C6)准驾车型,允许驾驶人通过科目二和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取得轻型牵引挂车驾驶资格。增驾车型考试费科目二场地驾驶技能按180元/人•次收取,科目三安全文明常识考试不收费。
三、以上每个科目考试一次,考试不合格的,免费补考一次。不参加补考或者补考仍不合格的,本次考试终止,申请人需重新预约考试,并缴纳该科目考试费。
四、本通知自2022年4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安徽省财政厅
2022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