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
皖财综〔2019〕866号
省自然资源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人民防空办公室,各市、县(区)财政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53号)转发给你们,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经省政府同意,对2016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已实施的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动产登记费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缴费对象已缴纳上述三项费用的,按规定程序办理退还手续。
二、各级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和人防部门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及时积极主动与同级易地扶贫搬迁工作主管部门做好信息联通,切实履行执收主体责任,规范执收行为,确保国家各项免征政策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