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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基金办解读《宿州市市级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修订内容

发布日期:2023-03-31 17:33 来源: 宿州市财政局(国资委) 编辑:金融科 阅读次数: 字号:

市基金办对《宿州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宿州市市级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宿基2023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在省国资委、财政厅体系基金管理政策《安徽省国资委“6+1”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和《安徽省新兴产业引导基金组建方案》相继出台后,我市基金管理办法部分条款已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下省市基金合作的发展趋势和实际工作需求。为进一步规范优化宿州市市级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的运作管理,适应与各级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及国有股权投资基金的合作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由市基金办对《宿州市市级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宿政秘〔202177号)进行修订。

二、起草过程

《管理办法》参照《安徽省新兴产业引导基金组建方案》(皖金函〔2022158号)、《安徽省混合所有制改革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皖国资资本〔202288)等文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引导基金发展实际,借鉴其他地市的相关做法,强化政策衔接,修订文件后广泛征求了各相关单位和市属投资公司的意见和建议,经司法局合法性审查,2023320日市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印发。

修订内容

(一)增加天使基金。第八条第一款“3.出资比例:引导基金对单个子基金出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认缴出资总额的49%,不作为子基金的第一大股东,不作为普通合伙人。修改为:“引导基金对单个子基金出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认缴出资总额的49%,不作为普通合伙人;出资天使子基金采用“一事一议”的方式报经领导小组批准实施。” 

)优化存续期限。第八条第一款中“4.存续期限:子基金存续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涉农项目原则上不超过10年。修改为:子基金存续期限原则上不超过8年,涉农项目原则上不超过10年。 

)降低返投比例。第八条第一款中“5.返投要求:子基金和子基金管理机构管理的其他基金投资于宿州市内的资金,合计不低于子基金中引导基金出资额的1.5倍。修改为:子基金投资我市企业的资金不低于引导基金出资额的1.2倍。

)健全基金管理人机制。第八条子基金管理人原则上由市属投资公司通过公开方式遴选,经领导小组批准可采取定向谈判等其他方式确定。修改为:子基金管理人原则上由市属投资公司通过公开方式遴选,经领导小组批准可采取定向谈判等其他方式确定。若基金管理人与我市合作设立子基金并出资20%以上,子基金管理人可由该基金管理人推荐或担任。

)增加直投标准。第九条直投项目由市属投资公司采用一事一议的方式报经领导小组批准实施。修改为:单笔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直投项目由市属投资公司采用一事一议的方式报经领导小组批准实施。

)完善合作方案。第十条与上级产业基金配套是指中央、省级产业基金选定的产业项目(企业)需市级产业基金配套支持的,市级产业基金给予配套,以引导更多的社会资本跟投。修改为与上级产业基金配套是指中央、省级产业基金选定的产业项目(企业)需市级产业基金配套支持的,市级产业基金给予配套,以引导更多的社会资本跟投。市级母基金与国家级、省级基金合作设立子基金的,按照国家级、省级基金有关规定执行;与外省、市基金合作设立子基金的,按各方协商确定的方案执行。

)降低门槛收益率。第十二条年化收益率超过8%(涉农项目年化收益率超过6%)的部分,原则上将20%超额收益奖励给子基金管理机构,剩余80%超额收益根据子基金和子基金管理机构管理的其他基金投资于宿州市项目的金额让渡给子基金管理机构和其他出资人,具体标准为:......,具体比例需由子基金各出资人据上述标准在子基金的协议或章程中明确。修改为年化收益率年化收益率超过6%的部分,原则上将20%超额收益奖励给子基金管理机构,剩余80%超额收益根据子基金和子基金管理机构管理的其他基金投资于宿州市项目的金额让渡给子基金管理机构和其他出资人,由子基金各出资方按照协议公司章程等约定的方式予以分配。

相关政策解读咨询部门:市基金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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