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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财政局 宿州市扶贫开发局关于印发《财政扶贫资金使用“负面清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4-19 17:52 来源: 宿州市财政局(国资委) 编辑:农业科 阅读次数: 字号:

宿州市财政局 宿州市扶贫开发局关于印发

《财政扶贫资金使用“负面清单”》的通知

宿财农[2019]88号

                                                                          

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区)财政局、扶贫局:

为确保财政扶贫资金精准使用,根据中央、省、市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围绕“两个确保”的总攻目标和“两不愁三保障”的脱贫标准,宿州市财政局、宿州市扶贫开发局制定了《财政扶贫资金使用“负面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宿州市财政局   宿州市扶贫开发局

2019419 

 

 

 

 

 

 

 

 

 

 

财政扶贫资金使用“负面清单”

 

    中央、省级和市级财政扶贫资金(以下简称“扶贫资金”),主要包括中央、省级、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扶贫资金、国办发〔201622号、皖政办〔201631号、宿政办发〔201617号文件规定的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中央、省级及市级其他涉农专项资金、用于脱贫攻坚的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不含置换债券资金)等。各地、各部门在安排、使用以上资金时,按以下“负面清单”执行。

一、中央、省级和市级专项扶贫资金,不得用于以下事项: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救济补助;弥补企业亏损;修建楼堂馆所及贫困农场、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医疗保障、购买各类保险;发放借款;其他与脱贫攻坚无关的支出。

二、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原则上不得用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社保等社会事业支出(“雨露计划”中农村贫困家庭子女初中、高中毕业后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对家庭给予扶贫助学补助的事项除外)。

三、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不得用于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

四、县区纳入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的资金(包括中央、省、市、县),不得安排用于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村级办公场所、文化室、文化广场(乡村舞台)、学校等公共服务设施,大中型基础设施建设,医疗保障、购买各类保险,偿还债务或垫资等。

五、未进入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安排使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确需支持的项目,要按规定程序入库后再批准实施。安排到人到户扶贫项目,不得将扶贫资金支付给非建档立卡贫困户。

  六、在严格执行“负面清单”的同时,各地要严格执行“两不愁,三保障”现行目标标准,严禁擅自提高标准、吊高胃口。要严禁举债(不含地方政府债券)实施脱贫攻坚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