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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中止《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
部分产品(第二批)关税减让的公告

税委会公告2024年第4号

发布日期:2024-06-18 11:11 来源: 宿州市财政局(国资委) 编辑:税政条法科 阅读次数: 字号:

 台湾地区单方面对大陆产品出口采取歧视性的禁止、限制等措施,违反了《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规定。2023年12月21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税委会公告2023年第9号,中止《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部分产品关税减让,但台湾地区仍未采取任何有效措施取消对大陆的贸易限制。 

  根据《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按规定和程序决定进一步中止《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部分产品关税减让。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24年6月15日起,对原产于台湾地区的附件所列润滑油基础油等134个税目进口产品,中止适用《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协定税率,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中止《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关税减让产品(第二批)清单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24年5月30日

发布日期:2024年0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