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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障性住房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70号

发布日期:2023-11-02 09:49 来源: 宿州市财政局(国资委) 编辑:税政条法科 阅读次数: 字号:


  为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现将有关税费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保障性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保障性住房购买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保障性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保障性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三、对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回购保障性住房继续作为保障性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

  四、对个人购买保障性住房,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

  五、保障性住房项目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包括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等。 

  六、享受税费优惠政策的保障性住房项目,按照城市人民政府认定的范围确定。城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本地区保障性住房项目、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等信息及时提供给同级财政、税务部门。 

  七、纳税人享受本公告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应按相关规定申报办理。

  八、本公告自2023年10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23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