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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续实施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减免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2号

发布日期:2023-11-02 09:46 来源: 宿州市财政局(国资委) 编辑:税政条法科 阅读次数: 字号:


  为继续支持公共交通发展,现将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城市公交站场运营用地,包括城市公交首末车站、停车场、保养场、站场办公用地、生产辅助用地。

  道路客运站场运营用地,包括站前广场、停车场、发车位、站务用地、站场办公用地、生产辅助用地。 

  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包括车站(含出入口、通道、公共配套及附属设施)、运营控制中心、车辆基地(含单独的综合维修中心、车辆段)以及线路用地,不包括购物中心、商铺等商业设施用地。 

  三、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是指经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等批准建设的,为公众及旅客、运输经营者提供站务服务的场所。

  城市轨道交通系统,是指依规定批准建设的,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系统,包括地铁系统、轻轨系统、单轨系统、有轨电车、磁浮系统、自动导向轨道系统、市域快速轨道系统,不包括旅游景区等单位内部为特定人群服务的轨道系统。 

  四、纳税人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税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土地用途证明等资料留存备查。 

  五、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