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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市属企业外部董事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5-30 08:27 来源: 宿州市财政局(国资委) 编辑:管理员 阅读次数: 字号:

各市属企业: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精神和市属企业薪酬制度改革要求,规范外部董事薪酬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宿州市市属企业外部董事选聘和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市国资委研究制定了《市属企业外部董事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2年4月15日

 

 

市属企业外部董事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精神和市属企业薪酬制度改革要求,推进市属企业建设规范董事会工作,规范外部董事薪酬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关于印发<宿州市市属企业外部董事选聘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宿国资〔2021〕6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宿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任命或聘任的外部董事的薪酬管理。

外部董事分为专职外部董事和兼职外部董事。

第三条  市国资委决定外部董事薪酬有关事项,指定有关机构(以下称管理机构)负责外部董事薪酬的发放及管理。

第四条  外部董事薪酬、福利以及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等相关费用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列支。

第五条  外部董事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与市属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精神相一致。参照市属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制度,根据外部董事管理实际,合理确定薪酬结构和水平,构建科学的薪酬确定机制。

(二)坚持责、权、利相统一。依据外部董事职责特点,将薪酬与履职评价结果、岗位责任和贡献紧密挂钩,实现有效的激励约束。

(三)坚持与完善市属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相适应。深入推进董事会建设,强化外部董事依法履行职责,推动市属企业建立健全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

(四)坚持短期激励与中长期激励相结合。注重外部董事当期收入和任期收入的有效平衡,调动外部董事履职积极性,促进外部董事队伍建设和稳定。

 

第二章  专职外部董事薪酬结构及水平确定

第六条  专职外部董事薪酬由基本年薪、评价年薪、任期激励收入三部分构成。

第七条  专职外部董事年度薪酬由基本年薪和评价年薪构成。

第八条  基本年薪是专职外部董事的年度基本收入,参照市属企业副职负责人薪酬管理,依据上年度市属企业负责人基本年薪基数的1.8倍确定,原则上每年核定一次,按月支付。上年度市属企业负责人基本年薪基数以宿州市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的数据为准。

第九条  评价年薪是与专职外部董事年度履职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以基本年薪为依据,根据专职外部董事年度履职评价结果、任职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并结合评价年薪调节系数确定。

第十条  专职外部董事评价年薪核定公式如下:

评价年薪=基本年薪×年度综合评价系数×评价年薪调节系数

(一)年度综合评价系数依据专职外部董事年度履职评价结果和市国资委对各任职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综合确定,最高不超过2.0。

年度综合评价系数=专职外部董事年度履职评价系数×80%+Σ任职企业负责人年度考核评价系数/任职企业户数×20%。

专职外部董事年度履职评价结果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的,年度履职评价系数对应为2.0、1.6、1.2、0。

任职企业负责人年度考核评价系数按照《宿州市市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评价年薪调节系数根据专职外部董事任职企业户数、专职外部董事在董事会或者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任职岗位等因素确定,最高不超过1.5。

评价年薪调节系数=任职户数系数×任职岗位系数×调控系数。

1、专职外部董事任职企业户数为3户、2户、1户的,任职户数系数对应为1.2、1.0、0.8。

2、任职岗位系数=Σ专职外部董事任职岗位系数/任职企业户数。

专职外部董事担任市属企业外部董事召集人、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其他外部董事的,任职岗位系数对应为1.1、1.05、1.0。

3、调控系数原则上为1.0,市国资委根据市属企业负责人薪酬调控政策、专职外部董事管理要求等,可适当调整。

第十一条  专职外部董事在任职企业年度履职评价结果均为不称职的,不得领取评价年薪。

第十二条  任期激励收入是与专职外部董事任期履职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在不超过专职外部董事任期内年度薪酬总水平30%以内确定。

任期激励收入=(本人任期内年度薪酬总水平×60%+专职外部董事任期内年度薪酬总水平平均数×40%)×30%×任期激励系数。

专职外部董事任期履职评价结果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的,任期激励系数对应为 1.0、0.9、0.6、0。

第十三条  任期激励收入实行延期支付,任期履职评价结果确定后,第一年支付50%,第二、第三年分别支付25%。

第十四条  专职外部董事因非本人原因任期未满的,根据实际任职时间及任期履职评价结果核定任期激励收入。因本人原因三年任期未满的,不得实行任期激励。

 

第三章  专职外部董事福利性待遇

第十五条  专职外部董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基本社会保险以及缴存住房公积金。专职外部董事的各项基本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费,应当由个人承担的部分,由管理机构从其基本年薪中代扣代缴;应当由单位承担的部分,由管理机构支付。

第十六条  管理机构为专职外部董事缴存住房公积金比例最高不得超过缴存基数的12%,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第十七条  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专职外部董事建立企业年金的,其年金缴费比例不得超过国家和省、市统一规定的标准,符合市国资委有关要求。

第十八条  管理机构按照国家规定为专职外部董事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其缴费比例不得超过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准,专职外部董事补充医疗保险待遇按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管理机构不得为专职外部董事购买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

第二十条  专职外部董事享受的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年金、补充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福利待遇,一并纳入薪酬体系统筹管理。

 

第四章  专职外部董事薪酬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管理机构要严格按照市国资委核定的薪酬方案兑现专职外部董事薪酬,不得在市国资委核定的薪酬方案之外,向专职外部董事支付其他任何名义和形式的货币性收入。

第二十二条  专职外部董事评价年薪按照上年度评价年薪50%的比例,按月实施预发。专职外部董事年度履职评价结果确定后,管理机构根据市国资委核定的评价年薪进行清算。

第二十三条  专职外部董事因工作需要发生岗位变动的,工资关系不再保留在管理机构,应当自下发职务调整文件次月起,将工资关系转出至其他单位,除按当年实际工作月数计提的薪酬外,不得继续在管理机构领取薪酬。

第二十四条  专职外部董事退休后,自下发职务调整文件次月起,按规定领取养老金,除按当年实际工作月数计提的评价年薪、任期激励收入外,不得继续在管理机构领取薪酬。

第二十五条  专职外部董事发生岗位变动或退休的,其任期激励收入应当待任期履职评价结果确定后兑现。

第二十六条  专职外部董事的薪酬为税前收入,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管理机构应当依法为专职外部董事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七条  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宿州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暂行办法》和市国资委有关要求,结合专职外部董事履职特点,制定专职外部董事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报市国资委备案后实施,并负责日常管理。任职企业应当为专职外部董事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但是不得向其支付任何货币性收入。

第二十八条  管理机构按照市属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精神,结合专职外部董事履职特点,合理确定专职外部董事公务交通保障方式。采用配备公务用车方式的,要严格执行市属企业公务用车配备的有关规定,车辆由管理机构集中统一管理,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公务交通补贴;采用发放公务交通补贴方式的,取消配备公务用车,公务交通补贴标准报市国资委备案后执行。

第二十九条  管理机构应当设置专职外部董事薪酬、福利待遇、履职待遇及业务支出管理台账,在财务统计中单列科目、单独核算。专职外部董事离任后,其薪酬方案和薪酬兑现的原始资料至少保存15年。

第三十条  管理机构对专职外部董事薪酬和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等实行预算管理。每年根据有关规定制订专职外部董事薪酬和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方案,报市国资委审核批准。报送的方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专职外部董事的任职情况;

(二)专职外部董事的年度薪酬兑现方案;

(三)专职外部董事的任期激励收入兑现方案;

(四)专职外部董事的福利保障方案;

(五)专职外部董事的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算方案;

(六)市国资委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三十一条  专职外部董事应当遵守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的有关规定。专职外部董事不得接受任职企业、任职企业所出资企业以及其它单位给予的收入、福利等任何形式的物质性利益,不得让任职企业或者与任职企业有业务往来的单位承担应当由个人负担的任何费用,不得接受任职企业以及与任职企业有业务往来的单位的馈赠。

第三十二条  专职外部董事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组织处理、禁入限制和经济处罚,并追回违规所得收入。专职外部董事因违纪违规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减发或者全部扣发评价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

第三十三条  市国资委加强对专职外部董事薪酬情况的监督检查,将专职外部董事薪酬、福利等情况纳入出资人监督、审计、巡察等监督检查范围。对在专职外部董事薪酬管理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违法违规等行为的,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兼职外部董事薪酬管理

第三十四条  市国资委对兼职外部董事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兼职外部董事的工作津贴、续聘解聘挂钩。

第三十五条  符合领取报酬条件的兼职外部董事,在任职期间享有工作津贴。工作津贴按年计算,按月预发。工作津贴标准为:考核等次为优秀的5.5万元/年,称职的4.4万元/年,基本称职的3万元/年,不称职的不得领取工作津贴。在两户及以上企业任职、经考核为“称职”以上等次的,按对应等次1.6倍领取工作津贴。

第三十六条  兼职外部董事工作津贴按全年4.4万元的标准由管理机构分月预发,最后一个月的工作津贴根据年度考核情况汇总清算后兑现,多退少补。兼职外部董事应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管理机构及时足额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管理机构对兼职外部董事工作津贴实行预算管理,每年依据本办法制定兼职外部董事工作津贴兑现方案,报市国资委审核同意。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完善外部董事薪酬管理及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工作制度和程序,规范管理。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