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财政局联合市编办、市人社局印发《市直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管理的意见》
为规范市直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用人管理,经市政府同意,近日,市财政局、市编办、市人社局联合印发了《市直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管理的意见》。
一、规范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管理
1.聘用人员是指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聘用的从事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工作,不纳入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人员。
2.机关事业单位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工作,符合政府购买服务条件的,应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由主管部门作为购买主体,通过政府采购向社会机构购买社会服务,不得聘用人员。
3.不具备政府购买服务条件的,应采取劳务派遣方式,由有资质的劳务派遣机构经招聘派遣工作人员。
4.涉密岗位、执法岗位及行政管理岗位不得使用聘用人员。
二、规范聘用人员审批管理
1.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编制严重不足,因开展工作确需聘用人员的,由其主管部门向市编办书面申请聘用员额及工作岗位。
2.市编办根据用人单位职能、编制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会同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审核提出招聘人员数量。报市政府同意后,下达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聘用员额。
三、规范人员招聘及劳务派遣
1.用人单位应选择有资质的劳务派遣机构,由劳务派遣机构按照用人单位的聘用员额、招聘条件和岗位要求,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择优录用。招聘结束后,用人单位应及时将聘用人员信息等情况报市编办、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备案。
2.用人单位应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机构应依法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直接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3.聘用人员聘期最长不超过3年,如因工作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另行报批。
四、规范工资待遇标准
1.经市政府同意的聘用人员工资待遇由市财政统一保障,按3.5万元/人.年(含五险)包干。支付劳务派遣机构的管理费用按协议另行计算。
2.聘用人员包干经费实行动态管理,由市财政局根据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社保缴费标准和物价水平变化情况适时调整,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五、严格监督管理
1.市编办负责用人单位聘用员额的审核工作;市财政局负责聘用人员经费定额的确定、调整以及核拨聘用人员所需经费,并对经费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市人社局负责聘用人员劳动关系、社会保险等事项的政策指导和监督管理。
2.各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应本着“谁主管谁负责、谁聘用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执行规定,制定聘用人员的管理制度和考核办法,加强日常管理和岗位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