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宿州市委办公室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宿州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宿州市委办公室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18日
宿州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
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严格规范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属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办发〔2016〕2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委、市政府及其各部门(含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所属的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以下简称企业负责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履职待遇是指为企业负责人履行工作职责提供的工作保障和条件,主要包括公务用车、办公用房、培训等。
业务支出是指企业负责人在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因履行工作职责所发生的费用支出,主要包括业务招待、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通信等方面的支出。
第四条 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企业生产经营实际,坚决杜绝企业承担个人消费支出的行为。
(二)廉洁节俭。反对讲排场、比阔气,反对铺张浪费,坚决抵制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三)规范透明。通过完善制度、预算管理、加强监督,建立健全严格规范、公开透明的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制度体系。
第二章 履职待遇管理
第五条 公务用车管理是指对企业负责人公务交通机动车辆使用和费用的管理。
企业应当结合本企业生产经营实际,选择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管理方式:一是配备公务用车,包括购置、租赁等形式;二是不配备公务用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
第六条 配备公务用车的,企业应当遵循“立足国产、保障公务、经济安全、节能环保”的原则,按照1人1车或多人1车为企业负责人配备公务用车。企业配备的公务用车数量不得超过企业负责人的编制内实有人数,不得为企业负责人配备专车。新任企业负责人配备公务用车应从企业内部调剂符合标准的车辆配备,不再增购新车。
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配备(包括购置、租赁)标准:大中型企业主要负责人为排气量1.8升(含)以下,购车价格(不含车辆购置税)在25万元以内。享受国家财政补助的车辆,以补助后的实际购买价格为计价标准。大中型企业其他负责人、小型及以下企业主要负责人公务用车要低于上述标准;企业副职负责人公务用车配备标准低于企业主要负责人;企业子公司(或下属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配备标准不高于本企业负责人。具体标准由市国资委、其他企业监督管理部门或集团公司根据企业规模和生产经营需要合理确定。
企业负责人新配备或更新公务用车要严格执行配备标准,选用国产汽车,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不得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所属企业或者其他有利益关系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以抵债等为由变相为企业负责人配置、更换公务用车。
第七条 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8年或者行驶里程达到30万公里且已不能正常使用的,可以更新;达到更新条件仍能正常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未达到更新条件的,不得因企业负责人调整等原因提前更新。
本办法实施前,企业负责人正在使用的超过本办法规定配备标准的公务用车,在未达到更新或报废标准情况下,可以继续使用。
第八条 企业应当制定公务用车处置办法。企业公务用车的处置应当按照国有企业资产处置的有关规定,严格按招标评估、公开挂牌、进场竞价的程序出让。严禁私下协议转让和低评贱卖。
第九条 企业应当对公务用车实行定点保养和维修,对保养、维修及日常使用所产生的运行费用实行单车核算。采取年度限额或者年度预算范围内据实报销等方式进行管理。采取年度限额管理的,节余部分不得发放给个人。
第十条 不配备公务用车的,企业可以采取发放公务交通补贴的方式,保障企业负责人公务交通的需要。发放公务交通补贴的企业,应制定管理办法,在不增加企业负担情况下合理确定补贴标准,并报市国资委或其他企业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后实施。
企业负责人不得因私使用公务用车。企业不得为企业负责人既提供公务用车,又发放公务交通补贴。
第十一条 办公用房管理是指对企业负责人办公用房的配置、使用的管理。
第十二条 大中型企业主要负责人办公用房使用面积应控制在40平方米以内(含休息室和卫生间,下同),大中型企业其他负责人、小型及以下企业负责人办公用房使用面积应控制在26平方米以内。
企业负责人原则上只能配置使用一处办公用房,确因异地工作需要另行配置办公用房的,应当严格履行企业内部审核程序,从简从严安排。
第十三条 企业负责人办公用房面积超标准配置的,应予以清理并腾退;严禁超标准新建办公用房,严禁豪华装饰办公用房、配置高档家具和办公用品,不得长期租用宾馆、酒店房间作为办公用房。
第十四条 培训管理是指对企业负责人为企业生产经营和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所参加的培训活动和费用的管理。
第十五条 企业要建立健全培训管理制度,加强培训管理。
企业要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和企业负责人履职岗位职责要求,结合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以及使用管理等规定,围绕提高企业负责人政治和专业素质、创新和经营管理能力等分类制订培训计划,合理安排培训内容,开展必要的培训。
企业应严格控制出国培训,不得安排无实质需要的境外培训,不得参加由外方资助、背景复杂、专题敏感的出国培训。
企业负责人参加各种学历教育和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以及参加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专业课程进修、专业资格证书培训等的费用应当由个人承担。不得报销企业负责人自行安排的培训费用以及培训期间与培训活动无关的费用。不得用公款为企业负责人购买与工作无关的图书,已经购买的,作为企业公共阅览图书使用。
第三章 业务支出管理
第十六条 业务招待是指企业负责人为企业生产经营业务的合理需要,招待客户、合资合作方以及其他外部关系人员所发生的、由企业承担费用支出的招待活动。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企业生产经营实际,建立健全企业负责人业务招待管理制度,合理制定各类业务招待费用标准,明确业务招待活动的申请、审批、实施和报销程序,实行单次招待费用总额和人均费用双控管理。
企业负责人进行业务招待活动,要由企业相关部门统一编制预算、组织实施和报销结算,并实行年度招待费用总额控制管理。企业业务招待费用报销应当提供内部审核流程、发票以及费用明细清单,并注明接待事由。业务招待费用报销内容应当与业务招待活动内容一致,不得将业务招待费用以会议、培训、调研等费用名义虚列、隐匿。不得将招待费用量化到个人。
企业负责人开展商务和外事活动的宴请、赠送纪念品等,要严格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标准执行。不得赠送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会员卡和商业预付卡,以及贵重金属和其他贵重物品。商务和外事活动之外的公务招待活动参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标准执行,不得赠送纪念品。
企业负责人要本着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的原则,首选本企业内部食堂或者定点饭店、宾馆等进行业务招待活动,严格控制陪餐人数,严格执行相关制度和标准。企业处于亏损期间,其负责人年度招待费用总额不得增长。
第十八条 国内差旅和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是指对企业负责人为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所发生的国内差旅或因公临时出国(境)活动和费用的管理。
第十九条 企业要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财务会计制度,建立健全企业负责人国内差旅和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制度,参照市直机关差旅和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管理相关标准,合理确定企业负责人差旅活动中乘坐交通工具的类型和等级,以及住宿、就餐和公杂等费用标准,从严控制出差随行人员数量。
企业应当严格规范国(境)外接待工作,严禁超标准接待,严禁用公款或变相用公款在国内和出国(境)旅游。除特殊情况外,企业负责人出差不得乘坐民航包机或私人、企业和外国航空公司的包机,不得租用商务机,原则上选用经济舱。企业负责人出差应选住符合本企业住宿标准的宾馆,在出差地有本企业宾馆、招待所、定点饭店的,应当在上述场所安排住宿。
企业负责人因公临时出国(境)费用管理参照财政部、外交部《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16号)执行,并区分企业负责人出国(境)处理本企业经营管理业务和一般性考察交流等工作,分别制订企业负责人因公临时出国(境)年度计划,明确出国(境)的具体任务和要求,并按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从严控制企业负责人因公临时出国(境)的次数、天数和随行人员数量。同一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原则上不能同团出访,不能同时分别率团出访同一个国家和地区。不得安排照顾性和无实质性内容的一般性考察、研讨交流活动;不得安排重复和盲目考察;不得把出国作为个人待遇,轮流安排出国;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或者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出访国家和地区;不得无故延长因公临时出国(境)时间。
企业负责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内差旅和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预算、支出、使用、核算等财务制度,凭有效票据报销企业负责人差旅交通、住宿以及就餐等费用,超标、超支部分由企业负责人自理。不得向所出资企业和关联企业转嫁企业负责人差旅费用和因公临时出国(境)费用,不得报销企业负责人国内差旅和因公临时出国(境)期间与工作活动无关的费用,不得铺张浪费,不得接受或安排超标准接待和高消费娱乐,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接受礼金、贵重礼品、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
第二十条 通信管理是指对企业负责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履行工作职责所发生的通信费用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企业要根据企业负责人的工作性质、担负的职责和业务量,参考当地电信市场资费标准,合理确定企业负责人通信费用年度预算额度,并在预算额度内按照财务制度严格规范执行。
第四章 财经纪律管理
第二十二条 除按照本办法所规定的保障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之外,严禁违反财经纪律,用公款支付企业负责人个人支出。
严禁按照职务为企业负责人个人设置定额消费。严禁用公款为企业负责人办理商业预付卡、理疗保健卡、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
严禁用公款支付企业负责人履行工作职责以外的,应当由个人承担的消费娱乐活动、宴请、赠送礼品以及培训等各种费用,坚决制止用公款支付与企业经营管理无关的各种消费行为。
严禁企业负责人向子企业和其他有利益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转嫁各种费用支出。
第二十三条 企业负责人在子企业兼任董事长、总经理等职务,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可以由子企业列支和报销,不得在本企业集团总部重复列支和报销。
企业负责人退休或者调离本企业后,应当及时腾退办公用房,交回公务用车,企业不得继续为其提供履职待遇、业务支出。
第五章 实施预算管理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根据生产经营实际,结合企业负责人履行工作职责需要,对企业负责人年度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水平合理预计安排,纳入年度预算管理,明确预算编制、审核、调整、动态监测及执行等规定和程序。
第二十五条 市国资监管机构、市直有关部门、集团公司(以下称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对所属(监管)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年度预算实行备案管理,并连同其实际执行情况,作为经济责任审计和企业内部审计的重要内容,定期进行检查。企业内部要逐级实施预算管理,建立审批制度,将预算管理落实到位。
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综合考虑上年度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按人员、分项目编制企业负责人年度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预算,在完成企业内部审核程序后,按时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提交备案报告,同时抄送本企业监事会。备案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本年度预算情况,本年度预算总体水平与上年度对比,预算总体水平与企业经营收入和费用支出预算的匹配情况等。
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预算在执行过程中,预算编制基本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经履行企业内部审核程序后,可以对预算予以调整,但应将预算调整报告重新提交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同时抄送本企业监事会。
第二十七条 企业负责人应当严格执行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预算。企业应当建立预算动态监测机制,定期监测和分析预算执行情况。要及时向企业负责人反馈本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预算执行情况,对执行过程中发生的显著差异,要认真查找原因,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提高预算的全面性、科学性,增强预算执行的严肃性。
第六章 加强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要通过制度规范和严格程序层层落实监管责任,明确监督管理主体。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要根据本办法要求,研究制定所属(监管)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制度实施细则,督促所属企业严格执行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的规定和标准。指导所属企业建立健全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制度,严格规范管理,加强监督检查。
各企业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有关部门要求,制定本企业和各级子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制度实施细则,并经企业内部审议通过后,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同时抄送本企业监事会。
各企业主要负责人对规范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工作负主要责任,分管负责人、财务总监(总会计师)负分管责任。
第二十九条 企业负责人应当严格执行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相关规定,将个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年度预算及执行情况等,作为民主生活会、年度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接受民主评议和监督;作为企业重要信息,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企业各级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管理制度、年度预算及执行情况,要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考评内容、监事会监督检查内容、巡查组巡查内容、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内容及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内容等,接受上级组织人事、监事会、巡查组、审计以及监管机构的监督检查;要作为厂务公开内容,按照规定以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等形式定期公开,接受职工监督。
企业内部的组织人事、财务、审计、工会等部门应当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和监督机制,加强对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管理的监督管理;外派监事会、纪检监察、巡查组、审计部门等要将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情况纳入工作范围,形成企业内外部、多层次、全方位的监督合力。企业要积极接受并配合监督检查,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三十条 企业负责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视情节轻重,由有关机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给予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和经济处罚。对党员负责人,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还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企业负责人违反本办法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予以全部收缴;用公款支付、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应当责令退赔;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据国家或者企业的有关规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各县区按照本办法要求,制定本地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指导本地所属国有企业制定标准合理、制度规范、程序严格的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制度,并加强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市直有关部门所属(所出资)的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市各园区所属(所出资)的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国有参股企业的国有产权代表履职待遇、业务支出依据所在企业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