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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典型案例:供应商中标后拒签政府采购合同将受处罚

发布日期:2025-04-07 14:59 来源: 温州市财政局 编辑:税政条法科 阅读次数: 字号:

政府采购市场竞争激烈,供应商们为了增加中标机会,往往会采取低价竞标策略。但低价难以保障收益,个别供应商中标后就想以拒签采购合同的方式来逃避履约责任。这样的行为会带来怎样的法律后果呢?通过下面的案例,财小鲤提醒你,投标须谨慎,中标应履约,请审慎对待自己的投标行为,依法依规履行合同义务。

案情简介

某中学教学诊改数据管理平台采购项目于2018年8月开展竞争性磋商采购。经过评审,A公司被采购人某中学确定为成交供应商。A公司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却以投标文件中确定提供产品价格上调远超预算等理由拒签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人将相关情况报告财政部门。财政部门经立案调查,确认A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项,对A公司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计2500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案件分析

本案中,成交供应商A公司以采购成本上升为由拒签政府采购合同、拒绝履行采购责任,显然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因市场行情发生变化导致自身成本上升等属于供应商应承担的商业风险,并不能成为供应商拒签合同的免责理由。政府采购是一项严肃的法律活动,经过法定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所产生的中标、成交结果,具有法律约束力。供应商在投标之前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客观评价自身的履约能力,审慎报价投标。一经成交,非发生法定或合同约定的解除事由,供应商都应依约履行,不得随意单方面解除或拒签采购合同。否则,除要承担招标文件约定的缔约责任外,还将受到监管部门的相应处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

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二)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来源:温州市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