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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典型案例:行政执法问题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4-07-17 10:48 来源: 宿州市财政局(国资委) 编辑:税政条法科 阅读次数: 字号:

一、执法文书不准确问题

案例:

2021年10月28日,某供应商不满意某采购代理机构代理的“某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宣传用品制作服务”采购项目磋商评审过程的质疑答复,向某县财政局提起投诉,该县财政局依法受理。在处理过程中,投诉人书面撤回投诉。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条“财政部门受理投诉后,投诉人书面申请撤回投诉的,财政部门应当终止投诉处理程序,并书面告知相关当事人。”之规定,县财政局作出内容为“终止投诉处理”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文书。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条之规定,投诉人书面申请撤回投诉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程序终止。按照《四川省财政部门行政执法文书标准》要求,财政部门应当作出《投诉处理终止告知书》文书。

二、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不规范问题

案例:

2022年7月22日,某县财政局收到县审计局移交的“关于某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审计移送处理书”,该财政局通过立案调查,发现该机关事务服务中心2020年通过制定供应商的方式更新购置餐厨具31.6万元,2021年通过自行询价方式采购食堂易耗品32.3万元。按照《四川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中“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两项均属于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但该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自行采购且未到财政部门进行备案采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未按照规定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或者未按规定将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第六十八条第一款“未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与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之规定,该县财政局作出“给予该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警告,并处罚款6000元”的处罚决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和《四川省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政府采购类)》之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小于200万元的,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处以警告。……”此案件中,采购人两项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分别为31.6万、32.3万元,均未超过200万元,按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应给予警告处罚,无罚款处罚。该财政局作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6000元”的处罚决定属于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不规范问题。

来源:资阳市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