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典型案例:对因自身原因放弃成交资格并拒签政府采购合同的处理处罚
【案件名称】
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自身原因放弃成交资格并拒签政府采购合同的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案件事实: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6日参加赣州某学院D区2、3楼改造项目采购活动,经竞谈小组评定和采购单位确认为该项目的成交供应商,因自身原因放弃成交资格并拒签采购合同,采购单位向财政部门报告申请作出处理。
案件处理结果: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二十条,对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缴纳的投标保证金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元)不予退还,缴入江西省财政厅非税收入专户。采购人可以确定其他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
【案例解析】
事实认定:经核实,该成交供应商于中标后,因自身原因放弃成交资格并拒签采购合同,该案属于因不可抗力或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认可的情形以外条件。
法律适用:
1.《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二十条:“除因不可抗力或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2.《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七十二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二)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供应商有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中标、成交无效......”。
3.《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三十三条:“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原则确定其他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
执法程序:一是对案件涉及单位进行调查取证;二是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享有陈诉、申辩的权利;三是未在法定期限内收到被处罚供应商要求陈诉、申辩的材料,作出正式行政处罚决定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救济权力;四是执行处罚决定,对缴纳的投标保证金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元)不予退还,缴入江西省财政厅非税收入专户。
【启示思考】
政府采购实践中,有时会出现供应商以公司在外地不便于管理、无法按时履约等为由放弃中标资格,而实际原因可能是资金周转困难、利润低、承接了更好的项目等。这种行为违背了诚实守信原则,不仅会损害采购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会影响政府采购公信力,还会造成政府采购程序空转、政府采购资源成本浪费等问题。为提高政府采购效率,节约行政成本,同时结合提高政府采购资金使用效益,维护政府采购公平公正的角度考虑,采购人可以按规定确定其他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因此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应该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严肃对待政府采购活动,谨慎放弃中标资格、拒签采购合同,维护政府采购良性市场环境。
来源:赣州市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