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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示法·防范非法集资典型案例十六(养老理财)

发布日期:2025-09-28 16:33 来源: 宿州市财政局(国资委) 编辑:金融稳定科 阅读次数: 字号:

克服贪欲心理,不要轻信陌生人提供的“免费午餐”、高额回报等诱惑。

【案件情况】

某公司经营期间,启动资金和行政审批未到位,为了向社会不特定群体吸收资金,遂采取虚假宣传、夸大宣传、误导宣传等方式,使社会公众产生其经营正规、实力较强、前景良好的错误认识,吸引众多老年人持续向其投入资金,以获取年利率6厘至1分不等的福利返点。在此种经营模式明显难以为继的情况下,仍然高息吸收资金,吸新还旧,维持公司存续,延缓资金链断裂。大量老年人向该公司预付款项的本息完全不能兑付,公司运营陷入无法自救的境地。该公司在资金危机的情况下,通过自身努力引资自救,但其运作的方向与养老的实际经营状况并不匹配,没有产生任何实质效益,引资过程中被骗,反而造成部分财产损失,最终无果。

卢某作为该公司的业务员,按照该公司的培训及要求,以给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的名义,通过发传单等方式在社会上大肆公开宣传预存养老金享受养老服务、存钱返福利、按不同的会员等级享受对应的打折优惠入住养老公寓、3年返还本金等宣传内容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最终造成数十名人员财产损失。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卢某作为该养老公司业务员,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系共同犯罪。卢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卢某能够退还全部赃款,可以酌定从轻处罚。为惩罚犯罪,维护国家金融秩序不受侵犯,综合考量卢某的犯罪性质、犯罪数额、造成损失、从犯、退赃、认罪悔罪态度等量刑情节,法院判决卢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卢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26万元予以追缴,按比例退还集资参与人。

【案例警示】

遇到推销养老项目、保健品、理财产品等情况,要冷静思考,仔细分析其真实性和合理性,避免因贪图小便宜而遭受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