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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示法·防范非法集资典型案例六(疗养旅游)

发布日期:2024-12-26 18:02 来源: 宿州市财政局(国资委) 编辑:金融稳定科 阅读次数: 字号:

【案件情况】

重庆某旅游公司为募集某旅游开发项目工程所需资金,在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其法定代表人黄某伙同他人以重庆某旅游公司名义,以投资该旅游开发项目可获取高额利息回报为饵,采用口口相传、宣讲会、互联网等多种方式公开宣传,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经查,该旅游公司非法吸收公众资金共计588.4万元,涉及人数38人。2018年9月,该旅游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被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重庆某旅游公司罚金五十万元,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责令重庆某旅游公司、黄某于判决生效后退赔集资参与人经济损失。

【典型意义】

在此提醒广大市民,非法集资骗术多,擦亮双眼要认清,高额回报不能信,勤劳致富最稳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