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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示法·防范非法集资典型案例五(“新三板”股权转让)

发布日期:2024-12-26 18:00 来源: 宿州市财政局(国资委) 编辑:金融稳定科 阅读次数: 字号:

【案件情况】

2015年,安徽R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权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马某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2017年9月,马某与蔡某杰、陈某敏等人商议,以正在筹备A股上市为名寻找投资者。在未经证券部门批准且不具备证券经营资质的情况下,蔡某杰控制的股权投资公司与R公司签订了 《投资顾问协议》,约定以每股7.8元价格对外转让R公司股票,其中R公司实际每股获得3.4元,其他4.4元由股权投资公司占有。后股权投资公司找到宣传团队策划推广R公司股票。宣传团队向投资者讲授炒股技巧,夸大宣传并预测R公司股票在A股上市的可能,鼓动投资者大量买入该公司股票,承诺三年内R公司将在主板上市并实现“翻番式”收益,如果上市失败或不能如期上市则以10%年利率进行回购。在未实际转让R公司股权的前提下,马某与投资者签订所谓的“股权转让”“股权代持”协议,截至案发,未兑付数额共计1亿余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马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判处被告人陈某敏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八万元。

【典型意义】

广大投资者要高度警惕这种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的骗局,抵制高利诱惑,远离非法集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