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2026年30项民生实事实施方案》(交通出行篇)简明问答
1. 什么是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答:本细则所称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
2. 救助基金管理应当遵循什么原则?
答:救助基金的管理应当遵循扶危救急、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的原则,保障救助基金安全高效和可持续运行。
3. 救助基金在哪些情形下可以垫付费用?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一)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4. 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多长时间的抢救费用?
答: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日内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下超过7日的抢救费用,由医疗机构书面说明理由。
5. 救助基金应当向谁申请?
答:医疗机构及受害人或者其亲属可以向交通事故发生地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受理网点提出垫付书面申请。
6. 申请救助基金垫付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一)申请人身份证明;(二)道路交通事故抢救垫付申请书;(三)受害人身份证明;(四)受害人的入院证明,抢救费用发票原件、费用清单、诊断证明、病历资料(病历复印件、抢救记录,以上材料均需加盖医疗机构印章);(五)超过7日的抢救费用,医疗机构应出具书面说明;(六)其他材料。
7. 救助基金垫付分级审核标准是什么?
答:单个案件垫付金额超过8万元、不满16万元的,由事故所在地联席会议研究决定是否予以垫付,并将结果报省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单个案件垫付金额超过16万元(含)的,由当地联席会议及时报省联席会议审议。
8. 救助基金垫付的钱需要还吗?
答: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本细则垫付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后,应当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进行追偿。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或者其继承人已经从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获得赔偿的,应当退还救助基金垫付的相应费用。
实施单位:宿州市财政局 宿州市交警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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