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87229/202309-00008 信息分类: 废止失效文件
发布机构: 宿州市财政局(国资委)
成文日期: 2017-02-23 发布日期: 2023-09-18 15:37
文  号: 宿财建〔2017〕52号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关于印发《宿州市农作物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经建(企业)科 政策咨询电话: 0557-3905803

关于印发《宿州市农作物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宿州市财政局(国资委)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3-09-18 15:37 编辑:宿州信息公开013

宿财建〔201752

 

各县(区)财政局、环保局、农委、发改委、审计局,各园区财政局、环保局、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奖补资金的管理,确保专项资金依法安全高效使用,根据《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环境保护厅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安徽省审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奖补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建〔201772号)、《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环境保护厅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农作物秸秆禁烧奖补办法的通知》(财建〔2014584号)精神,结合我市综禁工作实际,现将修订后的《宿州市农作物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奖补资金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宿州市财政局

                        宿州市环境保护局  

                          宿州市农业委员会

 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宿州市审计局

2017223


 

宿州市农作物秸秆禁烧和

综合利用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农作物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奖补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依法安全高效使用,根据《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环境保护厅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安徽省审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奖补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建〔201772号)、《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环境保护厅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农作物秸秆禁烧奖补办法的通知》(财建〔201458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作物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奖补资金,是指省财政按照我市统计上报的农作物种植面积和奖补标准拨付我市的专项用于农作物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的奖补资金;市财政按要求配套并拨付县区、园区的专项奖补资金;县区、园区财政按要求配套的资金。

第三条  严格落实配套资金。按照全省奖补标准, 小麦、玉米、油菜每亩奖补20元,水稻每亩奖补10元。省财政按70%补助,市财政按每亩2元配套,其余由县区、园区足额配套。各地要统筹安排自有财力,将配套资金纳入本级年度预算。对配套资金落实不到位的县区、园区,市财政将相应扣减市级奖补资金。

第四条  奖补资金使用范围。省级以上奖补资金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主要用于以下7个方面:

1.小麦、水稻、玉米、油菜等主产区秸秆机械化全量还田;

2.推广玉米免耕直播技术;

3.秸秆饲料化、基料化利用;

4.秸秆沼气技术推广、秸秆气化工程技术研发和试点推广;

5.秸秆成型燃料生产和炉具推广;

6.秸秆生物质和能源化利用;

7.秸秆归集收储体系建设等。

省级以上奖补资金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办公经费、交通工具和办公设备购置等工作经费支出,不得平衡预算。

市级在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中发生的宣传、图文资料、印刷、监督检查、工作表彰等经费支出,从本级综禁工作专项资金中安排。

市及县区、园区配套资金可根据当地秸秆综禁工作实际,适当安排用于与本地秸秆综禁直接相关的工作保障性开支。具体使用范围和标准,由县区、园区根据上级有关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结合实际进一步完善奖补资金办法并报市批准,规范界定开支范围,严格资金使用管理,从制度上对资金的筹集、拨付、使用、监督、管理实行全流程控制,堵塞监管漏洞。

第五条  奖补资金支持重点。各地要不断提高秸秆产业化综合利用水平,进一步优化资金的使用结构,重点支持秸秆综合利用龙头企业、秸秆产业化园区建设以及乡镇、村秸秆收储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奖补资金的导向作用。

第六条  奖补资金下达。省级以上奖补资金实行当年预拨次年清算。市级配套奖补资金(含农机购置补贴)根据秸秆综禁工作进度适时拨付。

因禁烧考核被扣回奖补资金形成的资金补助缺口,由县区全额承担。

第七条  奖补资金使用。奖补资金必须按照财政资金报账制和国库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确保专款专用。做到中央、省补资金与市县配套资金分账核算、分别列支,明确具体使用科目和项目。乡镇财政所要确定专人负责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奖补资金的账务处理和日常经费管理工作。

第八条  结余结转资金处理。中央奖补资金结转结余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省、市奖补资金当年结余结转,按照省、市有关规定,积极盘活存量,收回预算或统筹安排使用,严禁长期结存。

第九条  压实工作主体责任。市县有关部门各司其职,认真组织实施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加强资金管理,进一步压实乡镇及发改、环保、农业等相关部门资金使用的主体责任,财政部门资金监管的主体责任,审计部门审计监督的主体责任。

第十条  开展绩效评价与监督检查。各地要将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资金列入财政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审计工作的重点内容。每年各地要组织对资金使用情况的自查工作,形成自查报告,于1120日前上报市财政局。市里将根据各地自查情况开展重点抽查,各地资金使用绩效情况,作为下一年度分配奖补资金的重要因素。

第十一条  监督检查。市有关部门将进一步加大对各地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资金的日常监管、专项检查和重点审计,对资金使用过程中出现违规操作、扩大资金使用范围和挤占、挪用或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专项奖补资金的,一经查实,将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有关法规规定,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宿州市农作物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奖补资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