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87229/202208-00028 信息分类: 制度文件
发布机构: 宿州市财政局(国资委)
成文日期: 2022-08-31 发布日期: 2022-08-31 10:39
文  号: 宿商办〔2022〕28号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关于印发《宿州市促进商务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暂无 政策咨询电话: 暂无

关于印发《宿州市促进商务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宿州市财政局(国资委)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2-08-31 10:39 编辑:宿州信息公开013

各县区、园区商务、财政主管部门:

为加强中央、省及市促进商务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 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奋力推动我市商务经济高质量发展, 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宿州市促进商务经济高质 量发展专项资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宿州市商务局   宿州市财政局

2022年3月23日


宿州市促进商务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促进商务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包括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我市促进商务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专项资金,以及省级财政预算安排和中央财政补助的专项用于支持我市促进商务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共同管理,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并分别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市财政局主要负责商务经济高质量发展项目预算、下达专项资金。

(二)市商务局承担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主体责任,根据商务经济发展需要,研究提出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建议以及具体工作、确定资金支持方向和重点、预算的执行进度、项目建设实施情况、项目产出、项目绩效评价。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统筹兼顾、公平公开、规范高效的原则,实行后补助、费用补贴等方式,县区(园区)商务部门根据资金管理办法和年度资金使用文件要求,认真做好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和组织实施,提高资金项目执行进度。

第二章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和对象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以下方向:

(一)支持内贸发展。支持流通主体做大做强、鼓励商业企业模式创新、推动城乡市场体系建设、支持商业服务质量提升、 完善保供应急体系、全面打造消费载体、构建人才支撑体系等方面给予支持;

(二)支持外资发展。支持稳定利用外资规模,鼓励支持引进外资企业,鼓励存量企业到资。支持提升外资质量效益,支持引进研发中心项目、领军企业及区域总部项目。支持提升投资促 进活动成效,对县区(园区)进行工作激励;

(三)支持外经发展。支持企业开展对外投资交流合作、拓展对外承包工程市场、培育“走出去”主体;

(四)支持开发区转型升级。鼓励争创国家级经开区、国际合作产业园和安徽自贸试验区联动创新区;

(五)其他按照上级政策要求和商务经济发展实际需要支持方向。

第六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和单位,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 个体经营者、商协会、专业合作社、机构等,以及政府购买服务的相关主体;

(二)遵章守法,合规经营,近五年内未发现违纪违规行为及安全消防重大事故发生,无有效期内的失信行为信息;

(三)具备实施项目所必需的专业人员和资质条件;

(四)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按有关规定及时报送相关资料;

(五)专项资金的使用单位和项目申请单位必须一致;

(六)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请和多头(部门)申请,同一企 业同一项目(事项)不得重复享受各级同类资金奖补,县区(园 区)已经出台实施的叠加政策除外;

(七)其他按规定应满足的条件。

第三章资金申请、审核及下达

第七条 市商务局根据资金管理办法要求和年度资金使用重点,下发促进商务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年度申报文件(申报指南)。

第八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根据属地原则,按有关文件要求准备材料,按时报送所在地县区(园区)商务部门;所在地商务 部门初审并汇总后,上报市商务局。

第九条 市商务局对各县区(园区)报送的项目进行汇总、审核,确定资金支持方案,经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无异议,并通过“安徽财政涉企项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审核后,确定具体支持项目。

市商务局在组织审核时可以引入有关技术和产业方面的专 家、第三方机构进行项目评审,建立科学的评审论证机制;在确 定企业支持金额时,应充分考虑其项目投资、当年实际上缴税收、 吸纳就业等社会贡献情况。

第十条 市商务局根据公示结果及时下达资金,各县区(园区)商务局、财政局在收到资金安排文件后,在3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至项目单位。

第十一条 市商务局原则上在每年6月底前完成项目申报、汇总、审核、公示等工作,切实提高专项资金支出进度。

第四章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二条 市商务局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将“事前审核、事中监督、事后总结”有机结合,切实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第十三条 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并指导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按职责分工加强对专项资金安排使用情况的绩效评价,评价重点是预算的执行进度、项目建设实施情况、项目产出及社会经济效益等。

各地商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有关业务指导文件的要求,加强对项目建设的监管并及时验收。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收到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如实向同级商务部门、财政部门报送项目执行、资金使用和效益评价材料,并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各县区(园区)商务部门要对上年促进商务经济 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包括资金到位情况、支持项目明细、资金使用效果、存在问题及政策建议等),分别于每年 12月底和次年3月底向市商务局、市财政局报送省、市商务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实施和绩效评估报告。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视情况对各县区(园区)总结报告进行抽查。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 对于发现的骗取、挪用财政资金等行为,将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追缴全部已拨付的资金;对于违规骗取资金的企业,列入黑名单管理,取消以后三个年度申请促进商务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补助的资格。

第十七条 各级商务部门、财政部门、相关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在促进商务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的申请、审核、分配及下达等工作中,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骗取资金、违反规定分配资金等行为的,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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