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省属各公办本科高校:
从2017年起,中央财政在原支持地方高校发展资金、地方高校生均拨款奖补资金的基础上,整合设立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6〕72号)、《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改革完善省属本科高校预算拨款制度的通知》(财教〔2016〕1060号)精神和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安徽省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教育厅
2017年7月10日
安徽省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
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省高校内涵式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6〕72号)、《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改革完善省属本科高校预算拨款制度的通知》(财教〔2016〕1060号)精神和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安排,用于支持省属公办普通本科高校(以下简称省属高校)改革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省级统筹、放管结合,科学引导、合理安排,权责清晰、规范管理,专款专用、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
(一)改革完善省属高校生均拨款制度,促进省属高校持续健康发展。
(二)促进省属高校深化改革和内涵式发展,加强教学实验平台、科研平台、实践基地、公共服务体系和人才队伍建设等,提高教学水平和创新能力。
(三)按照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有关重大决策部署,支持推进一流学科专业和高水平大学建设等。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采取因素法分配。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在分配专项资金时,结合我省高等教育改革发展重点工作,强化政策和绩效导向,向拥有高水平学科的高校倾斜,向办学质量高、办学特色鲜明的高校倾斜。
分配因素包括生均拨款类因素、发展改革类因素两类。
(一)生均拨款类因素(不低于85%),主要包括省属高校全日制在校学生数、学科类别、学生类别、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等。
(二)发展改革类(不高于15%),主要包括学校发展规模、特色、改革及管理情况等。
相关因素数据主要通过有关统计资料和学校申报材料获得。
第六条 省属高校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向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报送当年专项资金申报材料。逾期不提交的,相应扣减专项资金的分配额度。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一)上年度专项资金安排使用情况,主要包括上年度专项资金安排使用具体情况、年度绩效目标完成情况、预算执行情况、资金管理情况、存在的问题等。
(二)当年工作计划,主要包括当年改革发展的重点任务、专项资金安排计划、绩效目标等。绩效目标应明确、具体、可考核。
第七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共同管理。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根据中央专项转移支付管理相关规定,编制专项资金三年滚动规划。省教育厅负责提供专项资金分配基础数据。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研究确定各省属高校具体预算金额。
第八条 每年11月30日前,省财政厅、省教育厅通知省属高校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计数,省属高校在编制省级部门预算时,将其纳入统筹安排。省财政厅在接到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含提前下达预计数)后,会同省教育厅分配下达省属高校,同时将相关文件抄送财政部驻安徽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按照相关规定,做好信息公开工作。
第九条 专项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执行。年度结转结余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省属高校在具体使用专项资金时,要注重巩固本科教学基础地位,向教育教学改革和人才培养机制改革倾斜,提高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
第十条 专项资金由省属高校结合实际细化安排,并对安排使用情况负责。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基本建设、对外投资、偿还债务、支付利息、捐赠赞助等支出,不得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
第十一条 省属高校是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严格遵守国家财政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加快预算执行,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并自觉接受审计、监察、财政及教育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按照《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5〕163号)要求,加强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管理,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适时开展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分配专项资金的重要参考。发现存在挤占、挪用、虚列、套取专项资金等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省级财政、教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分配等审批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或者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及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省属高校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