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反馈】《关于对<驻宿辖区国企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住宅专用维修资金交存标准的指导意见>征求修改意见的函》的意见反馈
来源:市财政局(国资委)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19-04-10 17:17
编辑:财政局
| 《关于对<驻宿辖区国企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住宅专用维修资金交存标准的指导意见>征求修改意见的函》的意见反馈 | |||
| 序号 | 部门名称 | 反馈意见情况 | 采纳情况 |
| 1 | 萧县人民政府 | 无意见 | |
| 2 | 市房管局 | 无意见 | |
| 3 | 砀山县人民政府 | 无意见 | |
| 4 | 皖北煤电集团 | 无意见 | |
| 5 | 埇桥区人民政府 | 1、已售商品房、集资建房、保障房由移交企业按国家相关规定、标准负责归集,交至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办公室; 2、房改房(包括出售的共有产权房)由移交企业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5元标准缴纳; 3、根据《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有电梯房按房屋售价2‰收取,无电梯房按房屋售价1‰收取。按国家相关规定,集资房、公租房、棚改房的出售应按市场评估价计收房屋维修基金。由于房屋的地段、建设年代、朝向、楼层不同,对于房屋的评估测算是一项复杂的工作,因此建议仍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5元标准缴纳。 |
已采纳 |
| 6 | 淮北矿业集团 | 关于集资建房、廉租房、棚改房:按《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住宅小区的维修资金测算,有电梯房按房屋售价2‰提取,无电梯房按房屋售价1‰提取。根据《淮北市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物业分离移交和维修改造要求》:已售商品房、集资房、保障房按国家相关政策、规定、标准,由移交企业负责归集,因此建议集资房、廉租房、棚改房按售房款的1‰收缴。 | 淮矿集团提出的关于集资建房、廉租房、棚改房提取资金的建议,按照埇桥区政府反馈意见:由于房屋的地段、建设年代、朝向、楼层不同,对于房屋的评估测算工作太过于复杂,因此不采纳该建议,仍按按住面积每平方米35元标准缴纳。 |
| 7 | 中煤第七十二公司 | 1、我单位有部分职工的房产已出售,已出售的房产在办理过户时,均已缴纳维修资金,针对此部分房产,我单位建议在单位缴纳住宅专用维修资金时做相应的扣除,也请在文件中明确由宿州市房管局或具体的单位或部门配合各单位核查清楚已缴纳部分房产情况,各单位在作相应扣除后缴齐住宅专用维修资金; 2、建议在文件中明确建筑面积就是按各单位住宅小区各住户房产证标明的建筑面积(或套内面积)累计扣除过户时已缴住宅维修资金的房产面积; 3、建议在文件中明确维修资金移交的具体单位:包括分片区移交的接受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等,以便于实际操作; 4、建议在文件中明确在各单位缴纳住宅专用维修资金后,提请使用该专用资金的具体流程。 |
1、中煤第七十二公司关于已售房产的维修资金、核查收缴的建议,由于“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主体是企业,在《指导意见》里明确由各企业负责已售商品房维修资金归集,并交至辖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 2、中煤第七十二公司关于明确建筑面积的建议,由于《指导意见》只针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进行规定,不涉及建筑面积,因此该条建议未采纳,建筑面积问题可在具体测算过程中由移交企业及当地物业管理部门协商之后确定。 3、 中煤第七十二公司关于维修资金移交的具体单位、联系人、使用资金流程等建议,可在实际操作过程或者后续工作进行具体说明,不必在《指导意见》里进行表述,因此未采纳。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皖公网安备 3413020200037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