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使用年限暂行规定》的通知
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使用年限暂行规定》的通知
宿财资〔2015〕103号
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市级行政事业资产管理,规范固定资产报废报损处置,根据有关法规制度,结合宿州实际,我局制定了《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使用年限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宿州市财政局
2015年5月22日
宿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
使用年限暂行规定
为了规范和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根据《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214号)、《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工作的意见》(宿政发〔2014〕4号)和《宿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宿财资〔2010〕222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现就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常用固定资产使用年限及报废、报损等事项明确如下:
一、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涉及报废、报损等处置事项,应严格按照《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使用年限表》(见附件)的规定,按管理权限到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二、固定资产的报废是指对达到使用年限、按有关规定或经技术鉴定,已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核销的处置行为。
(一)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使用,确需报废的固定资产,申请报废,应提交以下材料:
1.单位申请报废资产的书面报告;
2.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附资产处置清单);
3.固定资产原始价值凭证和相关资料。如购货发票复印件、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复印件、固定资产卡片复印件等能够证明资产原始价值的资料。
涉及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的,另须提供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的复印件(无权属证者可提供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城乡建设委员会等主管部门有关批文及房屋的红线图)。
涉及交通运输类设备的,应同时提供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复印件。
(二)未达到使用年限,需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除提供第二条所列材料外,另按下列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1.房屋建筑物
(1)经房屋安全鉴定部门鉴定为“危险房”等级的房屋,提交房屋安全鉴定部门鉴定出具的证明文件。
(2)因市政建设规划需要拆迁的房屋建筑物和临时建筑物,提交规划、国土资源、房产管理等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3)房屋建筑物的附属配套建筑物,由于主体建筑物拆迁、重建等原因,造成附属建筑无法继续使用的,提交与主体建筑物相应的证明文件。
2.交通运输类设备
(1)未达到使用年限的机动车辆(警用车辆除外),符合以下情况之一可申请提前办理报废:
①机动车辆多次维修无法达到车辆管理部门年度检验标准的,提交公安车辆管理部门提供的车辆检测报告。
②因交通事故等原因(非个人因素)而造成严重毁损无法修复的机动车辆,提交公安车辆管理部门提供的事故认定材料和保险公司出具的证明文件。
③由于车辆自燃,造成车辆无法修复的,提交消防管理部门认定报告。
(2)已登记注册的公务船、公益船需提前报废的,申请单位需提交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的技术鉴定报告。
3.办公自动化设备、电器设备、专业设备等
(1)严重损坏无法修复或虽能修复但技术指标无法满足要求且单项固定资产原值10万元(含)以上的设备,申请单位需提交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的技术鉴定报告。
单项固定资产原值10万元以下的设备提前报废、报损,由申请单位提供提前报废、报损的原因说明材料和主管部门的审核鉴定材料。
(2)技术严重落后,必须用新的、先进的固定资产替换且单项固定资产原值10万元(含)以上的设备,提交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的技术鉴定报告;
单项固定资产原值5万元(含)以上10万元以下的设备提前报废、报损,提交由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鉴定小组或技术质量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
单项固定资产原值5万元以下的设备提前报废、报损,由申请单位提供提前报废、报损的原因说明材料。
(3)属国家主管部门发布淘汰的仪器设备品种,须提交相关职能部门的证明文件。
4.电梯设备、锅炉设备等未达到使用年限需提前报废、报损的,提交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的技术鉴定报告。
5.其他固定资产提前报废比照第3条办公自动化设备等的要求。
(三)国家部门行业对其专业设施设备等固定资产使用年限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三、固定资产的报损是指非正常损失的资产进行产权核销的处置行为。
(一)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报损:
1.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损失的;
2.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报损的其他情形。
(二)报损申请应提供的材料与超过使用期限固定资产报废提供的材料类同。
被盗的固定资产报损还需提供公安机关的相关证明、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证明。
其他人为原因造成损失的固定资产报损,需同时提供单位或主管部门对该事项的责任认定和处理决定。
对因不可抗力因素以外造成损失的固定资产,在经批准报损后,单位应对报损的资产作备查登记,实行“账销案存”的方式管理。
五、对固定资产报废、报损处置流程、权限及处置收入收缴管理等其他事宜,仍按《宿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宿州市行政事业单位常用固定资产使用年限表
|
序号 |
资 产 类 别 |
最低使用年限 |
|
一 |
房屋建筑物 |
|
|
1 |
钢混楼房 |
60 |
|
2 |
砖混楼房 |
50 |
|
3 |
砖混平房 |
50 |
|
4 |
砖木平房 |
40 |
|
5 |
简易建筑 |
10 |
|
二 |
交通运输设备 |
|
|
(一) |
机动车 |
|
|
1 |
9座(含9座)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包括轿车、越野车) |
12年/30万公里 |
|
2 |
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 |
10年/25万公里 |
|
3 |
微型载货(总质量小于等于1.8吨)汽车 |
8年 |
|
4 |
总质量大于1.8吨的载货汽车 |
10年 |
|
5 |
带拖挂的载货汽车(指全挂汽车) |
8年 |
|
6 |
吊车、消防车、钻探车等专用车 |
10年 |
|
7 |
矿山作业、道路作业、保洁作业等专用车 |
8年 |
|
8 |
装配单缸柴油机的低速载货汽车(原装配单缸柴油机的三轮农用运输车) |
6年 |
|
9 |
三轮汽车(原三轮农用运输车) |
6年 |
|
10 |
装配单缸柴油机的低速载货汽车(原装配单缸柴油机的四轮农用运输车) |
9年 |
|
11 |
两轮摩托车 |
9年 |
|
12 |
三轮摩托车 |
9年 |
|
(二) |
船舶(含海船和河船) |
|
|
1 |
高速客船 |
25年 |
|
2 |
客船类,包括客滚船、客货船、客渡船、客货渡船、旅游船、客船 |
30年 |
|
3 |
液体货船类,包括油船、化学品船、液化气船 |
31年 |
|
4 |
散货船类,包括散货船、矿砂船 |
33年 |
|
5 |
杂货船类,包括滚装船、散装水泥船、冷藏船、杂货船、多用途船、集装箱船、木材船、拖/推轮、驳船 |
34年 |
|
三 |
办公自动化设备 |
|
|
1 |
大型计算机 |
10年 |
|
2 |
小型机 |
8年 |
|
3 |
计算机网络设备(服务器、路由器、调制解调器等) |
6年 |
|
4 |
网络安全设备(防火墙、入侵检测设备等) |
4年 |
|
5 |
台式电脑(包括:网络计算机、终端) |
5年 |
|
6 |
笔记本电脑 |
5年 |
|
7 |
显示器(大屏幕显示屏) |
5年 |
|
8 |
移动硬盘、不间断电源(UPS) |
6年 |
|
9 |
复印机(复印速度小于等于20页/分钟的,总页数达到50万页;复印速度大于20页/分钟的,总页数达到80万页) |
6年/所附条件 |
|
10 |
速印机 |
6年 |
|
11 |
扫描仪 |
6年 |
|
12 |
激光(喷墨)打印机 |
6年 |
|
13 |
针式打印机 |
6年 |
|
14 |
一体机(打印、复印、传真总页数达到120万页) |
6年/所附条件 |
|
15 |
传真机 |
6年 |
|
16 |
碎纸机 |
6年 |
|
17 |
投影仪 |
6年 |
|
四 |
其他通用设备 |
|
|
(一) |
电器设备 |
|
|
1 |
电视机 |
8年 |
|
2 |
电冰箱 |
10年 |
|
3 |
洗衣机 |
8年 |
|
4 |
摄像器材 |
12年 |
|
5 |
摄影器材、照相机 |
10年 |
|
6 |
空气调节器、除湿设备 |
8年 |
|
7 |
中央空调设备 |
12年 |
|
8 |
电净热水器 |
6年 |
|
9 |
其他电器设备 |
10年 |
|
(二) |
机械设备 |
12年 |
|
(三) |
广播电视、影像设备(摄录设备、传送设备) |
6年 |
|
(四) |
仪器仪表设备 |
10年 |
|
(五) |
电子通信设备 |
6年 |
|
(六) |
标准计量器具 |
10年 |
|
(七) |
厨卫设备 |
8年 |
|
(八) |
监控系统(包括监控设备设施、安全防范系统) |
8年 |
|
(九) |
自动化控制及仪器仪表 |
10年 |
|
五 |
专用设备 |
|
|
1 |
工程机械 |
10年 |
|
2 |
农林机械设备 |
10年 |
|
3 |
医疗设备 |
5-10年 |
|
4 |
消防设备 |
12年 |
|
5 |
公安专用设备 |
10年 |
|
6 |
电子电工专用设备 |
12年 |
|
7 |
环保设备 |
10年 |
|
8 |
安全生产专用设备 |
10年 |
|
9 |
应急救灾专用设备 |
5年 |
|
10 |
专用仪器仪表 |
10年 |
|
11 |
文化娱乐设备 |
10年 |
|
12 |
体育设备 |
8年 |
|
六 |
家具、用具、装具 |
20年 |
|
七 |
文物和陈列品 |
长期 |
|
八 |
图书、档案 |
长期 |
皖公网安备 3413020200037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