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财政局(国资委)加快推进基层乡镇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为进一步规范和推进我市乡镇街道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和效率,根据《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 中共安徽省委社会工作部关于印发<关于破解基层治理“小马拉大车”突出问题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皖社〔2024〕2号)和《安徽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购买服务助推基层治理有相关工作的通知》(皖财综〔2024〕948号)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基层工作实际,市财政局(国资委)指导各县区制定了《宿州市乡(镇、街道、开发区)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对现行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进行了修订。
一是明确事项范围。《目录》规定了可实行政府购买服务事项范围,包括两个一级目录(公共服务和政府履职辅助性服务)、30个二级目录、121个三级目录和159个四级目录,明确了政府购买服务的“正面清单”,即纳入《目录》且已有预算安排的服务事项,可按规定逐步实施购买服务。
二是强化预算管理。坚持先有预算安排、后购买服务原则,不得将已纳入《目录》的服务事项作为申请财政拨款预算的依据。已纳入《目录》但没有安排预算的事项,不得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三是落实基层单位责任。各乡镇、街道是政府购买服务主体,要认真履行职责,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参照乡镇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编制年度购买服务计划,于2024年12月底前报县(区)财政局(国资委)备案,在本单位或相关门户网站公开后执行,主动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