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财政局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征求《宿州市新能源汽车产业集群建设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市工信局、市商务局、市科技局、市教体局、各县(区)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直各园区财政局、经发部门:
为加强新能源汽车产业集群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市财政局联合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起草《宿州市新能源汽车产业集群建设资金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征求意见。请认真组织研究,相关意见经单位负责同志同意后,将加盖公章的扫描件,于6月7日前分别反馈至市财政局、市发改委指定邮箱(或通过本网站互动交流栏目进行在线提交意见建议)。相关单位需了解《安徽省发展改革委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集群建设若干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皖发改产业〔2024〕49 号)文件,请到市发改委产业高技术发展科、市财政局经建(企业)科查看。
市财政局联系人:鲁佳佳,电话:0557-3905736 邮箱:2291953566@ qq.com
市发改委联系人:王希希 电话:0557-3040057 邮箱: szfgwggk@163.com
附件:宿州市新能源汽车产业集群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宿州市财政局 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6月3日
宿州市新能源汽车产业集群建设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新能源汽车产业集群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全面实施零基预算改革方案的通知》(皖政〔2022〕60 号)《安徽省发展改革委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集群建设若干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皖发改产业〔2024〕49 号)《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集群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皖发改产业〔2024〕48号)等文件精神,制定宿州市新能源汽车产业集群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集群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根据《安徽省发展改革委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集群建设若干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皖发改产业〔2024〕49 号)规定,安排用于支持推进新能源汽车产业集群建设的财政专项引导资金和地方为此项目配套资金。
第三条新能源汽车产业集群建设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专门用新能源汽车领域企业发展,重大项目、创新平台、汽车零部件项目、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新能源汽车展销出口、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及人才招引等新能源汽车产业相关重大项目(事项)。
第四条新能源汽车产业集群建设专项引导资金采取贴息、投资补助、事后奖补等方式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集群建设。专项资金按照"精准聚焦、省市合力、注重绩效"的原则,科学合理厘清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根据综合政策支持范围和奖补标准,除竞争性评审事项,原则上应采取"免申即享"方式实施。
第五条为充分发挥市县政府、企业主体作用,新能源汽车产业集群建设专项资金实行省与属地政府共担机制,由省与属地政府合力支持,属于市属园区、县(区)的项目,分别由其所属园区、县(区)财政部门按照省级政策要求配套资金比例承担。
对于《安徽省发展改革委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集群建设若干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皖发改产业〔2024〕49 号)文件中提出: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燃料电池汽车购置运营、汽车企业购买算力服务项目,省级补助资金按地方补贴的基础上予以一定比例的奖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项目所在地的市属园区、县(区)承担地方补贴责任。以上项目资金原则上在收到上级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拨付到位。
第六条根据《安徽省发展改革委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集群建设若干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皖发改产业〔2024〕49 号)文件精神,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集聚发展的省级资金,由市发展改革委制定具体方案,专门支持新能源汽车领域企业发展、重大项目、创新平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及人才招引等,其余各条款牵头单位商配合单位征集项目信息。其中征集项目环节,除竞争性评审事项,原则上应采取“免申即享”方式实施。财政部门负责筹集配套和地方补贴资金,并下达资金计划。
第七条管理监督和绩效评价:
(一)项目单位对承诺或申报事项的真实性、合规性和资金使用承担直接责任。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享受资金奖补。
1. 近三年在生产经营中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故或存在严重产品质量等问题的单位;
2. 近三年被纳入失信黑名单的单位;
3. 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
(二)项目所在的发展改革部门承担事中事后监督管理责任。
(三)相关事项涉及的咨询、会计、审计等中介机构对其出具报告的真实性、公正性负责。
(四)对弄虚作假骗取奖补资金,截留、挪用、转移或侵占奖补资金,擅自改变承诺实施事项等行为,视情况责令限期整改、停止拨付资金、限期收回已拨付的资金,同时按规定对项目单位和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将项目单位及中介机构列入信用信息“黑名单”、取消其 3 年内省、市级所有财政资金享受资格。对审核把关不严、项目出现问题较多的相关主管部门,根据情节和实际情况,予以通报批评。对触犯法律的单位和个人,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五)各条款牵头部门、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要强化项目日常监管和绩效监控,发现问题的,及时进行整改,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依规收回奖补资金。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验收,未达到或未实现预设绩效目标的,财政部门将依规收回资金。
第八条 专项资金支付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暂定3年。如省委、省政府调整优化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集群建设若干政策,相应修订本办法。
序号 |
部门 |
反馈意见情况 |
采纳情况 |
1 |
市工信局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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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市商务局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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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市教体局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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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市科技局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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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市人社局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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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宿马园区财政局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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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经开区财政局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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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高新区财政局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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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灵璧县财政局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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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经开区经济和科技局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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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高新区经济发展部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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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宿马园区经济发展部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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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埇桥区发改委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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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砀山县发改委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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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萧县发改委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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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灵璧县发改委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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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泗县发改委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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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埇桥区财政局 |
建议取消“县级配套资金” |
未采纳 |
19 |
泗县财政局 |
建议取消“县级配套资金” |
未采纳 |
20 |
萧县财政局 |
建议取消“县级配套资金”和“10日内拨付到位” |
未采纳 |
21 |
砀山县财政局 |
建议取消“县级配套资金”和“10日内拨付到位” |
未采纳 |
未采纳理由为:“收到新能源汽车资金后,10日拨付单位。”是根据省发改委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皖发改产业〔2024〕48号文件制定的,该文件明确收到资金后10日内拨付到位。配套资金的问题,按照财政收入与支出相匹配和属地管理原则,相应的项目配套资金由属地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