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级社保基金保值增值相关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征集结果
序号 | 部门名称 | 反馈意见情况 | 采纳情况 |
1 | 市医保局 | 第一部分关于活期存款预留中的第三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留5个月平均支付额度,用于保险医疗保险待遇支出”,建议删除“用于保险医疗保险待遇支出”的第一个“保险” 第四部分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原则上结余不预留,全部转存定期存款”,建议改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按季度预拨,原则上预留6个月(两季度)平均支付额度,用于日常医疗待遇支出。考虑上划省异地就医周转金、年度清算拨付等情况根据测算追加预留额度。” |
已采纳 |
2 | 市人社局 | 建议将第二大项职责分工:“市财政局牵头组织市级社保基金活期存款预留测算工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障局负责审核市级经办机构测算数据,并按要求及时商市财政局;市级社保基金经办机构根据相关社保基金活期存款预留额度,综合考虑社保基金运行实际需求,具体负责数据测算工作,并提出保值增值短、中、长期计划。”修改为“市财政局牵头组织市级社保基金活期存款预留测算工作;市财政局按年度制定市级社保基金年度保值增值计划并商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障局同意后执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障局负责审核市级经办机构测算数据,并按要求及时商市财政局;市级社保基金经办机构负责根据基金支出用款计划测算预留基金额度。” |
已采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