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财政局(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财政(国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管理,根据《宿州市财政局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宿财税法〔2016〕150号)(以下简称《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财政(国资)工作实际,现就我局(委)以后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管理明确如下。
一、规范性文件的范围
规范性文件,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按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并以市财政局(国资委)名义公布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权利义务关系,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反复适用的行政管理方面的行为规则。
以下文件不列入《办法》所称的规范性文件:
(一)规定本局科室单位的人事、财务、保密、保卫、档案、工作计划、工作部署等内部事务的文件;
(二)以本局名义制发的通知、公告、实施方案、通报、请示、纪要等不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权利义务关系的公文;
(三)仅下达预算、分配资金、批复项目的文件;
(四)布置一次性具体工作的文件;
(五)不具有约束力的指导性文件;
(六)单纯转发的文件;
(七)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属于不予公开或者依申请公开的文件。
二、规范性文件的立项
有关业务科室单位要制定规范性文件年度计划,并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下一年度的计划报送税政条法科备案,税政条法科负责上报市司法局报备。规范性文件年度计划应当包括规范性文件名称、制定目的、依据、必要性,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规范性文件年度计划在执行中,业务科室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并及时送税政条法科备案。
规范性文件年度计划中的项目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或者政府规章的,税政条法科可以建议将其列入市政府或政府办公室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三、规范性文件的审核
规范性文件文稿报送局领导签发前,起草科室单位应当将文稿送税政条法科进行合法性、合规性审核,未经税政条法科审核,起草科室单位不得报送局领导签发,办公室不予核稿印发。
规范性文件报送审核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文件草拟稿文本(送审稿);
(二)文件起草说明(对文件的制定目的、制定依据、起草过程、主要不同意见、协调情况等有关事项作出说明);
(三)依据对照表;
(四)文件制定依据文本(复印件);
(五)发送被征求意见单位的通知书(或召开听证会、专家论证会通知);
(六)被征求意见反馈单位回执函(或听证会、专家论证会结果);
(七)提请税政条法科审查的函;
(八)局机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意见审核表。
如果无需第五、六项的情况,请文件起草科室出具纸质说明理由。
四、规范性文件的签发、公开、解释、清理与备案
规范性文件必须经党委会或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并由局主要负责人或主要负责人授权分管领导签发。规范性文件应当以财政局(国资委)文件印发,不得使用函号的形式。
起草科室单位应当在规范性文件印发之日起20日内,在市政府公开网站和市财政局(国资委)网站、公告栏和能够让行政管理相对人及时知悉的其他载体上全文公开。
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起草科室单位具体负责。解释内容主要涵盖文件的出台背景、重点内容、特色亮点、落实措施、办事指引等,解释内容涉及其他科室单位的,由起草单位商有关科室单位共同负责。
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进行清理,本着谁发布谁清理的原则,发布科室单位要坚持定期清理和不定期清理。清理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不定期清理由起草科室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开展。清理结果的公布事宜由起草科室单位办理。不定期清理的清理结果应当送税政条法科备案。开展定期清理时,有关业务主管科室单位应当根据清理工作要求,提出初步清理意见。税政条法科对初步清理意见进行审核汇总,提出清理意见后,报局领导决定实施。
起草科室单位应当自公布之日起10日内将规范性文件送税政条法科备案。
皖公网安备 3413020200037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