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87229/201806-54076 信息分类: 废止失效文件
发布机构: 宿州市财政局(国资委)
成文日期: 2018-06-13 发布日期: 2018-06-13 17:13
文  号: 宿财农〔2018〕151号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宿州市资产收益扶贫工作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农业科 政策咨询电话: 0557-3905783

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宿州市资产收益扶贫工作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

来源:宿州市财政局(国资委)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18-06-13 17:13 编辑:宿州信息公开013

宿财农〔2018151

 

各县区财政局:

 扎实推进全市资产收益扶贫工作开展,根据《安徽省资产收益扶贫绩效评价办法》和《宿州市财政支农资金支持资产收益扶贫工作方案》有关要求,结合县区当前工作实际开展情况,市财政局制定了《宿州市资产收益扶贫工作操作指南(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宿州市财政局(国资委)

                       2018613


 

宿州市资产收益扶贫工作操作指南(试行)

 

为深入推进精准扶贫机制创新,支持全市贫困村稳定出列,确保县区财政支农资金支持资产收益扶贫工作取得实效。根据《安徽省资产收益扶贫绩效评价办法》和《宿州市财政支农资金支持资产收益扶贫工作方案》,制定《宿州市资产收益扶贫工作操作指南》。

一、实施范围

    2018-2020年,各县区在不改变用途的情况下,将中央、省、市、县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其他涉农资金投入设施农业、养殖、光伏、乡村旅游等项目形成的资产,可用于资产收益扶贫。村集体所有的经营性资产,以及村集体接受资助、捐赠和补助形成的资产,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可纳入资产收益扶贫范围。

二、资金投入

《安徽省资产收益扶贫绩效评价办法》明确要求各地资金总投入不低于上年度省以上财政到市县专项扶贫资金的10%,并且本级投入不低于总投入20%2017年度省级以上财政安排到我市各县区专项扶贫资金5.08亿,今年各县区资金总投入不低于5100万元,其中市县财政安排不低于1020万元。

三、项目选择

县区行业主管部门要立足本地资源条件,统筹考虑产业基础、区域布局、一二三产业融合、市场环境、群众意愿等因素,选择具有良好发展预期、对贫困群众辐射性强的产业项目,并重点依托本地区、本乡镇的优势特色种养业、农副产品加工业、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乡村旅游等产业项目,积极稳妥的推进资产收益扶贫。县区优先选择可形成物化资产、当年可实现收益的项目开展资产收益扶贫。

四、实施主体

1.项目承接主体为项目所在地贫困村,负责按照县区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的指导和要求,选择拟实施的资产收益扶贫项目,并负责项目的建后管理。

2.项目建设主体为项目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负责按照《采购法》和《招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和项目建设要求规定,组织实施项目构建工作,并及时将构建形成的资产移交给项目承接主体。

3.资产管理主体为项目承接主体,即项目所在地贫困村一方面负责选择资产运营主体,同时负责将资产折股量化,并及时将扶贫项目资产的收益分配到位。

4.资产管理主体按照县区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指导和要求,通过股权或债权投入方式选择治理结构完善、财务管理健全、经营状况良好、经济实力较强、乐于扶贫助困且诚信守约的企业、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社等经济主体,负责扶贫项目资产的运营管理,并按双方合同(协议)约定,进行收益分配。

五、工作实施步骤

1.项目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指导贫困村根据产业优势,选择设施农业、休闲农业、养殖业、乡村旅游、电子商务等特色产业,向县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申报。

2.乡镇政府依据县区扶贫领导小组的项目批复,按照《采购法》、《招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购建形成可核查的物化资产并移交给贫困村,该资产归村集体所有。

3.项目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指导贫困村村民委员会与依托的项目运营主体签订资产收益扶贫项目资产经营合同。 合同内容应明确合作方式、收益分配方式、违约责任等有关事项。原则上年保底收益率不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

4.乡镇政府和项目主管部门结合财政涉农资金项目特点,负责指导贫困村制定详细、具体的股权量化方案。方案应包括资产股权量化的范围、原则、标准、方式、程序、结果、权责、收益分配等内容。股权量化方案制定要通过四议两公开程序,接受村务监督委员会和社会监督。

    5.按照股权量化方案和资产收益情况,实施资产收益扶贫项目的贫困村每年应开展1-2次资产收益分红,保底收益应在9月底前兑现到贫困户,保障贫困户及时分享资产收益。贫困村年度分红情况,应向乡镇政府备案。

6.实行动态调整。根据脱贫情况,乡镇政府指导贫困村适时开展受益对象动态调整。经核查认定已稳定脱贫的贫困户,经民主评议和村集体民主决策,不再继续享受原有资产收益权,由村集体收回资产收益权后重新量化分配给其他贫困户和因灾因病等返贫的贫困户,或用于发展村级公益事业。

7.贫困村2018年以前形成存量资产,可以比照上述步骤,结合当地实际,完善资产收益扶贫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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