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87229/201811-00169 信息分类: 废止失效文件
发布机构: 宿州市财政局(国资委)
成文日期: 2018-11-27 发布日期: 2018-11-27 17:02
文  号: 宿财农〔2018〕289号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宿州市财政局宿州市农业委员会宿州市经信委关于印发《宿州市农作物秸秆产业化利用及示范园区奖补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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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财政局宿州市农业委员会宿州市经信委关于印发《宿州市农作物秸秆产业化利用及示范园区奖补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宿州市财政局(国资委)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18-11-27 17:02 编辑:宿州信息公开013

宿财农〔2018289

 

各县(区)财政局、农委、经信委:

为充分调动各级人民政府、企业、园区以及社会各界推进农作物秸秆产业化利用的积极性,进一步推动秸秆转化利用增值,有效促进生态环境改善、农民增收和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以农作物秸秆资源利用为基础的现代环保产业的实施意见》(皖政〔201729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等文件的通知》(皖政办〔201836号)、《安徽省农作物秸秆产业化利用及示范园区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7430号)、《关于做好2018年度安徽省农作物秸秆产业化利用奖补工作的通知》(财农〔20181017号)、《宿州市农作物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奖补资金管理办法》(宿财建〔201752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宿州市农作物秸秆产业化利用及示范园区奖补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宿州市财政局

宿州市农业委员会

                                   宿州市经信委

                                   20181127

 


 

宿州市农作物秸秆产业化利用及示范园区

奖补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各级人民政府、企业、园区以及社会各界推进农作物秸秆产业化利用的积极性,进一步推动秸秆转化利用增值,有效促进生态环境改善、农民增收和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安徽省农作物秸秆产业化利用及示范园区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743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作物秸秆产业化利用奖补资金是指按照《安徽省农作物秸秆产业化利用及示范园区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由各级财政安排的,设立用于农作物秸秆产业化利用奖补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对农作物秸秆产业化利用实施奖补,旨在进一步推动农作物秸秆产业化利用,加快秸秆转化利用增值,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农民增收和农业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农作物秸秆产业化利用奖补资金的使用,遵循公开透明、规范管理,多用多补、分档奖补,当年预拨、次年清算的原则。

第五条  农作物秸秆产业化利用奖补资金的管理、使用及监督,由财政、农业、经信、审计部门共同负责。农业和经信部门共同负责指导农作物秸秆产业化利用工作,对秸秆产业化利用企业收购利用秸秆量等数据的统计核实,及时提出资金分配和清算意见,并牵头组织开展相关检查;财政部门负责对奖补资金分配使用的监督管理,按照分配意见及时拨付资金;审计部门负责对奖补资金的审计监督。

 

第二章  奖补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 农作物秸秆资源综合利用现代环保产业示范园区奖补资金按以下规定实施:

(一)奖补对象。省级农作物秸秆资源综合利用现代环保产业示范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及园区内秸秆产业化利用企业。

(二)资金分配。根据省拨资金数额,落实配套资金,及时拨付园区。

(三)资金使用范围。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主要用于园区基础设施建设贴息、园区秸秆利用企业产业化研发项目及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奖补。

 第七条 农作物秸秆产业化利用奖补资金按以下规定实施:

(一)奖补对象。资金奖补对象为各县区人民政府认定的年利用秸秆 1000 吨(自然含水率以内)以上(含 1000 吨)的农作物秸秆产业化利用企业(农作物秸秆发电企业按照《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农作物秸秆发电实施财政奖补的意见》(财建〔2014958 号)规定执行)。年利用农作物秸秆(自然含水率以内)1000 吨以下的企业,各县区可参照上述标准通过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奖补资金进行补助。

(二)奖补条件。

1、在宿州市内工商部门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未列入异常经营名单,法人及实际所有人不得为失信人员;

2、依法通过消防、环保、国土等部门审查,不得被相关部门列为违法企业;

3、企业秸秆产业化利用方式秸秆肥料化(不含秸秆机械化还田、堆肥)、饲料化、基料化、能源化(不含发电)、原料化利用等;

4、企业拥有秸秆产业化利用成熟技术模式(原料化利用由经信部门,饲料化利用由畜牧部门,其他由农委相关科站认定);

5、财务制度健全,依法纳税,经营正常。

农作物秸秆发电企业已有相关奖补政策,农作物秸秆收储运销机构不在该奖补范围。

奖补原则。秸秆产业化利用奖补资金与秸秆实际收购利用量挂钩,多用多补,分档奖补。奖补资金拨付使用应与企业农作物秸秆收购结算票据吻合。

 

第三章  奖补标准和资金来源

 

第八条 对符合条件的秸秆产业化利用企业利用水稻、小麦、其他农作物(油菜、玉米)秸秆,分别按照50元/吨、40元/吨、30/吨的标准进行奖补。

鼓励企业规模化、大批量开展农作物秸秆产业化利用。在原有奖补基础上,对超出3万吨部分提高30%奖补标准,超出5万吨部分提高40%奖补标准,超出10万吨部分提高60%奖补标准。

第九条  农作物秸秆产业化利用奖补资金由省、市、县财政分别负担,省财政补助70%,市财政补助不超过10%,其余部分由县区(园区)财政足额承担。

 

第四章  奖补申报和资金预拨

 

第十条 农作物秸秆产业化利用奖补实行自愿申报原则。符合奖补条件的企业于每年按照规定日期前向所在地县区农业、经信部门申报。申报材料包括:农作物秸秆产业化利用年度实施方案、《宿州市农作物秸秆产业化利用奖补申报表》(附件1)、承诺书(附件2)、《秸秆产业化利用企业基本情况认定表》(附件3)和相关证明材料(附件4)等,企业上报的年度秸秆收购利用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取消其年度奖补资格。

第十一条 各县区农业、经信、畜牧部门在收到企业申报材料后,应联合财政、审计、环保、税务等部门对企业的规模与场所、利用模式和利用量、机械设施数量、工艺流程、经营情况等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

第十二条 各县区农业部门、经信部门于省规定时间前与同意申报的企业签订农作物秸秆收购利用协议(附件5),秸秆收购利用协议由各地结合实际,自行制定,明确相关责任及权利义务,并上报至市级农业部门、经信部门进行审核及汇总(其中审核:原料化利用经信部门负责,饲料化利用畜牧局负责,基料化利用农委特色办负责,肥料化利用农委土肥站负责,秸秆固化成型燃料和沼气农委能源办负责)。

第十三条 市级农业、经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省农委、省经信委备案(农业部门见附件 6,经信部门见附件 7),并附企业信息表(具体格式见附件 8),肥料化(不含秸秆机械化还田、堆肥)、饲料化、基料化、能源化(不含发电)报省农委备案;秸秆原料化报省经信委备案。

第十四条 资金下达。县区在收到省拨资金后,于省规定日期前将不低于40%的协议奖补资金预拨到企业。

 

第五章  奖补审核和资金结算

 

第十五条  申报农作物秸秆产业化利用奖补资金的企业要于当地规定日期前将上一年度秸秆收购利用情况(附件9)及相关证明材料报企业所在地县区农业、畜牧、经信部门。各签订协议的秸秆产业化利用企业必须在各地规定日前将材料装订成册报送至当地相关部门,逾期不再受理(对于不能按时、按质、按量报送材料的企业,将追回拨付的预拨资金)。企业上报的年度秸秆收购利用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取消其年度奖补资格。

第十六条 申报农作物秸秆产业化利用奖补资金的企业应当建立秸秆收购、秸秆产品销售、秸秆储存加工、财务凭证四个方面的台账。未建立台账的不得申报。

秸秆收购台账。包括:收购票据、秸秆收购登记表(记录收购农户的姓名、地址、联系方式、收购秸秆种类及各种类收购量、每笔收购秸秆的原始种植面积)和秸秆来源地村委会的证明。

秸秆产品销售台账。包括:秸秆产品销售合同,销售票据、收货单位的入库单或过磅码单及收货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混合加工(如秸秆压块、基料等混和有其他成分)秸秆销售的以折实秸秆量为准。

秸秆储存加工台账。包括:企业用电发票、机械设备种类数量及技术参数、秸秆储存堆场面积,以及每月实时秸秆加工利用量和储存量。

财务凭证台账。主要是与秸秆利用企业(主体)资金往来的财务单据,销售收入及纳税额。

第十七条  各县区农业、畜牧、经信部门共同或者第三方对企业建立的秸秆收购、秸秆产品销售、秸秆储存加工、财务凭证四个台账进行核查。

秸秆收购台账核算量是农作物秸秆产业化利用量的主要依据。各县区农业、经信部门要对照秸秆收购登记表抽查一定比例的农户,核实收购量。抽查核实的收购量大于台账收购量,按照台账收购量作为奖补收购量;抽查核实的收购量小于台账收购量20%以内的,按照抽查核实的收购量与原始台账收购量的比例,折算作为奖补收购量;抽查核实的收购量小于台账统计收购量超过20%的,取消其年度奖补资格。

日常统计核算量、秸秆产品销售核算量、秸秆储存加工核算量、财务凭证核算量是农作物秸秆产业化利用量的重要参考。秸秆收购台账核算量与其他方式核算量误差在20%以内的,按照秸秆收购台账核算量结算奖补资金;误差均超过20%的,重新核算;多次核算误差依旧均超过20%的,取消其年度奖补资格。

第十八条 县、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是秸秆收购利用协议审核的责任主体,各县区农业、经信、畜牧、财政、审计部门共同建立健全农作物秸秆产业化利用奖补日常抽查、年度核查的审核制度和秸秆来源追溯体系,通过联合审核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审核等方式,对企业实际收购利用的农作物秸秆量进行审核,确保奖补资金与收购利用量挂钩的数据真实、准确。对审核拒不配合的取消奖补资格。

要在全面摸排的基础上,严格按照奖补对象、奖补条件和奖补原则进行审核把关,抽查方式按照秸秆从田间到车间的全过程追溯核查,健全秸秆产业化利用企业在农作物秸秆收购、利用等环节的统计、检查和定期审计制度,建立秸秆收购利用台账,确保秸秆实际收购利用量与台账一致,奖补资金与实际收购利用量挂钩。

第十九条 资金清算。在当地规定日期前获得奖补资金的秸秆产业化利用企业应将年度秸秆收购利用情况报所在地县区农业、畜牧、经信部门,县区农业、畜牧、经信部门联合审计部门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审核等方式对企业当年实际收购利用秸秆情况进行审核,并对当年奖补资金进行清算,实行多退少补。

审核所需费用按照《宿州市农作物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奖补资金管理办法》(宿财建〔201752号)的规定予以支出。

第二十条 在省规定日期前,各县区农业、经信部门将上一年度资金清算情况(附件 10)上报市农委、市经信委,经汇总后上报省级相关部门,省农委、省经信委进行汇总及审核后,提出资金清算意见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依据资金清算意见对市、县(市、区)年度奖补资金进行清算,实行多退少补。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奖补资金使用要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有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执行。奖补资金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有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执行,从制度上对资金申报、拨付、清算、监督、管理实行全流程控制,堵塞监管漏洞。各地要严格按照《安徽省农作物秸秆产业化利用及示范园区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足额落实配套资金,明确市、县、区承担比例,并及时拨付资金。

第二十二条  市县(区)两级农业、经信部门要及时将相关奖补对象名称、地址、法人代表姓名、联系方式、计划利用收购量、预拨奖补金额、实际利用秸秆量、清算奖补金额在部门网站上进行公示,确保公开透明、阳光操作,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 严肃财经纪律。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奖补资金的,一经查实要扣回,并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恶意骗补的企业,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427 号)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并取消3年内奖补资金申请资格。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建立审核制度。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建立秸秆产业化利用情况审核制度,县级财政、审计、农委、经信、畜牧负责对上报数据和资料的真实性审核。加强政策宣传,督促相关企业客观、真实报送数据并承担相应责任,严禁多环节、重复奖补。市级农业部门、市财政局、市经信部门对秸秆产业化利用奖补政策落实情况开展督查检查,市审计部门开展年度奖补资金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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