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87229/202309-00011 信息分类: 废止失效文件
发布机构: 宿州市财政局(国资委)
成文日期: 2018-06-08 发布日期: 2023-09-18 16:43
文  号: 宿财农〔2018〕144号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宿州市财政局宿州市农业委员会宿州市扶贫局关于印发《宿州市财政支农资金支持资产收益扶贫工作方案》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农业科 政策咨询电话: 0557-3905783

宿州市财政局宿州市农业委员会宿州市扶贫局关于印发《宿州市财政支农资金支持资产收益扶贫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宿州市财政局(国资委)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3-09-18 16:43 编辑:宿州信息公开013

宿财农〔2018144

 

各县区财政局、农委、扶贫局:

根据《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 安徽省扶贫办关于做好财政支农资金支持资产收益扶贫工作的通知》(财农〔20171101)、《安徽省财政支农资金支持资产收益扶贫实施方案》文件精神,市财政局、市农委、市扶贫局制定了《宿州市财政支农资金支持资产收益扶贫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宿州市财政局

宿州市农业委员会

                                   宿州市扶贫局

201868


宿州市财政支农资金支持资产收益

扶贫工作方案

 

根据《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 安徽省扶贫办关于做好财政支农资金支持资产收益扶贫工作的通知》(财农〔20171101号)、《安徽省财政支农资金支持资产收益扶贫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脱贫攻坚的决策部署,以支持全市359个贫困村稳定出列、现行标准下贫困户稳定增收脱贫为主要目标,对财政支农资金形成的资产分类进行股权量化,密切产业发展与贫困户利益联结,完善制度建设、强化风险管控,提高脱贫质量和成效为打赢脱贫攻坚战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1.因地制宜,稳步推进。各县区要立足本地资源条件和产业基础等实际,合理稳妥推进资产收益扶贫,切忌片面追求规模和覆盖面,确保取得实效。

2.产业为本,注重实效。各县区要坚持依托产业开展资产收益扶贫,在本县区选准优势特色产业和对贫困群众辐射带动强的产业,使资产收益扶贫与产业政策相结合、与三变改革相结合,带动贫困群众增收,切实提高精准脱贫成效。

3.加强引导,强化风控。各县区要选好资产收益扶贫实施主体,并要充分考虑产业特点和市场平均投资回报率,建立健全收益分配机制。同时,要强化风险管控措施,既要防范超过实际能力分配收益,又要做好资产安全和资产流失防范工作,防止系统性风险发生。

三、实施范围

2018年-2020年,各县区在不改变用途的情况下,中央、省、市、县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其他涉农资金投入设施农业、养殖、光伏、乡村旅游等项目形成的资产,可用于资产收益扶贫。村集体所有的经营性资产,以及村集体接受资助、捐赠和补助形成的资产,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可纳入资产收益扶贫范围。

四、实施主体

各县区要选择治理结构完善、财务管理健全、经营状况良好、经济实力较强、乐于扶贫助困且诚信守约的企业、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社等作为资产收益扶贫的实施主体。项目实施主体要通过民主、公开方式选择。在村级开展的资产收益扶贫,由村民通过一事一议等形式确定实施主体,贫困村第一书记、驻村干部负责指导并参与议事。属于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范围的,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

五、主要内容

1.合理分配收益。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归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负责运营和管理,可参考当地行业平均投资回报率确保保底收益(年收益率原则上不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投入形成的资产收益权,贫困村按比例量化到村集体和贫困户,非贫困村全部量化到贫困户。其他涉农资金投入形成的资产,经村集体民主决策,划出一部分资产,将其资产收益权定向分配给贫困户;其余资产收益权量化到村集体和一般农户。

2.创新资产管理机制。积极创新项目经营管理模式,项目实施主体应带动农户从事多种形式的农业合作生产经营,使农户享受收益分红、就近就业、技术指导、产品回购等多种收益。推广和完善园区带动、企业带动、农民合作社带动、经营大户带动和贫困户自主种养的四带一自利益联结模式,激发贫困户发展产业的内生动力。实施主体为项目资产运营方,对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及其他资产均负有保值增值责任。各县区可在法律和现有制度框架下,积极探索,自主创新,因地制宜确定具体的收益分配方案,健全农户参与机制和利益分享机制,推广保底收益+按股分红等模式。项目取得的可分配收益,要按照约定及时兑现贫困村和贫困户的收益,并优先保障贫困户的收益。

3.强化风险管理。各县区主管部门和乡镇建立资金投入风险评估机制和资金退出机制,加强对扶贫项目公告公示、风险防控等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强化财政支农资金形成资产的监督管理。县(区)要加强扶贫资金和项目监管,严把清产核资、实施主体选择、合同签订、项目推进、项目验收和资金安全关,确保资产收益扶贫规范、健康、有序运行。

4.实行动态调整。各地根据脱贫情况,应由乡镇、村和驻村工作队每年对受益对象进行动态调整。经核查认定已稳定脱贫的贫困户,经民主评议和村集体民主决策,不再继续享受原有资产收益权,由村集体收回资产收益权后重新量化分配给其他贫困户和因灾因病等返贫的贫困户,或用于发展村级公益事业。

5.加强考核激励。产收益扶贫工作成效纳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和民生工程考核内容,县区对积极开展资产收益扶贫工作,资金管理规范有序、脱贫成效突出的乡镇,在分配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安排项目时予以倾斜。强化产业发展、风险防范、产权明晰、平台搭建、机制创新等政策支持,完善产业扶贫菜单和补助目录,加大对扶贫成效显著实施主体的支持力度。

六、实施步骤

1.组织宣传培训。县级主管部门和乡镇积极开展资产收益扶贫相关政策宣传,加强对组织和参与的工作人员、村干部的政策和业务培训,把资产收益扶贫项目建设目的、项目投资、资金来源、股权量化方式、收益分配等内容解释清楚,引导贫困群众主动参与。

2.开展清产核资。县区和乡镇成立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对村级各类资产进行全面清理,及时将财政资金投入形成的资产入账,防止资产流失。清产核资结果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示,并经成员大会或代表大会确认。

3.界定量化资产。村集体根据村级经营性资产的用途性质逐项进行分类,准确界定适合折股量化的资产,确定资产及收益量化给贫困户的比例。各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投入到村项目形成的经营性资产,折股量化给贫困村、贫困户,村集体要及时将折股量化的资产登记入账。其他财政涉农资金投入到村项目形成的资产,根据不同情况,全部或部分交由村集体持有,记入村集体资产,登记入账。   

4.明确量化对象。根据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实际情况,通过民主讨论,村集体确定股权量化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数和贫困人口数,经张榜公布无异议后,村集体予以登记确认。

5.制定量化方案。县主管部门和乡镇指导村集体制定股权量化方案,方案包括量化范围、原则、标准、方式、程序、结果、权责、收益分配等内容。股权量化方案制定要通过四议(即村党支部提议、村两委商议、村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代表大会决议)程序,通过两公开(即实施过程公开、实施结果公开)接受村务监督委员会和社会监督。

根据贫困户的贫困程度,建立公正合理的资产收益分享机制,向无劳动能力、弱劳动能力人口倾斜。计算出每个股东应持有的股权数,形成收益权分配台账。

6.颁发收益权证书。收益权分配台账经公示无异议后,村集体与实施主体签订合同,并按照收益权分配台账向贫困户颁发记名收益权证。

7.进行收益分红。按照量化方案和资产收益情况,项目实施主体每年应开展1-2次资产收益分红,保底收益应在9月底前兑现到贫困户,保障贫困户及时分享资产收益。

8.加强档案管理。实施主体负责全过程文件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确保档案资料齐全完整;村集体加强记名收益权凭证的管理,建立股权台账和股权档案,实行动态管理,并定期报告收益权变动等情况。

七、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县级财政、农业、扶贫部门切实承担起资产收益扶贫工作的职责,协调相关部门加大对资产收益扶贫工作的支持,结合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及时研究制定相关制度和支持政策。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工作方案等相关文件,筹集落实支持资产收益扶贫的资金,并加强资金的监督管理。农业部门负责具体指导乡镇、村,依托产业扶贫项目,参照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相关要求,实施资产收益项目,并加强项目管理。扶贫部门配合农业部门,督促协调乡镇、其他项目主管部门,开展资产收益扶贫项目,并做好对实施资产收益项目的审核监督工作。        

2.强化风险防控。项目实施主体对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负有保值增值责任,承担项目经营风险,依法按约支付收益。贫困户不承担项目经营风险,除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实施主体的项目外,贫困村也不承担项目经营风险。用于资产收益扶贫的财政资金,优先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等,形成可核查的物化资产,如扶贫驿站、扶贫车间、农机设备等。制定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3.严格监督管理。切实加强资金监管,开展经常性监督检查,具备条件的地方可利用第三方力量开展评估检查,及时发现问题,抓好整改落实。落实公开公示制度,阳光操作,保障贫困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积极发挥贫困村第一书记、驻村干部、村委会、法律顾问等在监督中的积极作用,确保贫困群众真正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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