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财政局宿州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宿州市黑臭水体治理示范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宿财建〔2019〕44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宿州市黑臭水体治理示范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经研究制定《宿州市黑臭水体治理示范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宿州市财政局
宿州市城市管理局
2019年2月20日
宿州市黑臭水体治理示范城市建设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黑臭水体治理示范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部、住建部《城市管网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6〕863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黑臭水体治理示范城市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省、市财政预算安排, 支持黑臭水体治理示范城市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以下事项:
(一) 黑臭水体治理前期费用,包括征迁、附属物赔偿等;
(二)与黑臭水体治理相关的工程项目建设费用,包括污水管网病害修复、雨污分流改造、新建雨污水管网及泵站提升、智慧管网、汴北再生水厂及沱北公园、污泥处置及餐厨垃圾处理厂等工程;
(三)与黑臭水体治理相关的第三方咨询服务(水质监测)等费用。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城管局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使用管理工作,并对有关项目组织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市财政局负责筹集并落实地方支持资金,及时下达上级专项资金。
(二)市城管局负责实施方案编制论证并组织项目实施,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专账管理专项资金并根据工程进度拨款(具体资金拨付流程由市城管局另行制定)。
第六条 专项资金缺口部分,市城管局、市财政局通过创新融资方式、拓宽融资渠道、整合相关资金等措施,确保黑臭水体治理资金需要。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家有关财政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属于引入社会资本管理范围的,按照国家有关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市城管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制定绩效评价办法。市城管局按照绩效评价办法,组织实施对黑臭水体治理具体项目的绩效评价。
第九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骗取、截留、挪用专项资金。违反规定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城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