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87229/201812-00002 信息分类: 废止失效文件
发布机构: 宿州市财政局(国资委)
成文日期: 2018-12-21 发布日期: 2018-12-21 19:35
文  号: 宿财农〔2018〕314号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关于印发宿州市水利薄弱环节治理三年行动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农业科 政策咨询电话: 0557-3905783

关于印发宿州市水利薄弱环节治理三年行动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宿州市财政局(国资委)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18-12-21 19:35 编辑:宿州信息公开013

宿财农〔2018314

 

各县(区) 财政局、水利(水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水利薄弱环节治理三年行动项目资金管理,保障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宿州市水利薄弱环节治理三年行动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现随文下发,请遵照执行。

 

 

 

宿州市财政局

宿州市水利局

                                  20181221

 

 

 

宿州市水利薄弱环节治理三年行动

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水利薄弱环节治理三年行动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安徽省《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8481号)、《全国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1156号)和《安徽省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1827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利薄弱环节治理三年行动项目,是指列入《全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的重点小型病险水库、省计划内实施除险加固的小型病险水库,以及中小河流治理项目。

第三条  水利薄弱环节治理三年行动项目(以下简称薄弱环节项目) 按照分级管理原则,由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健全监管制度,重点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与安全、建设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生产和投资效益。市财政局加强对资金使用监督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薄弱环节项目所在县(区)负责工程的建设管理工作,包括工程建设前期工作、过程控制、组织完工验收、运行管理等。

水利部门负责薄弱环节项目各项前期工作和建设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技术指导、竣工验收等。

第二章  资金安排

第五条  对列入计划的薄弱环节项目,财政部门根据中央和省级下达的计划数,根据工程的开工及施工进度等情况及时拨付资金。

第六条  对中央及省级补助资金实行财政专账管理,并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也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确保资金全额用于薄弱环节项目。

第三章 资金使用

第七条 薄弱环节项目专项资金开支范围为:前期工作经费、建安工程费、设备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包括建设单位管理费、招标费、监理费、勘测设计费、竣工检测费等。

第八条 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项目中央专项资金全部用于项目的大坝稳定、基础防渗、泄洪安全等主体工程建设,不得用于非主体工程建设。小型病险水库项目县级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大坝稳定、基础防渗、泄洪和放水建筑物等主体工程及防汛道路的建设,项目单位不得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开支范围。

中小河流治理项目专项资金要专款专用,主要用于直接关系到防洪安全的堤防新建加固、护岸护坡、清淤疏浚等工程建设费用,不得用于城市建设、交通工具,以及楼堂馆所建设等支出。

第九条 薄弱环节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资金的管理,按照财政国库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招标管理范围的,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

第十条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要及时办理交接手续,明确管理主体,建立长效管护机制,积极协调落实管护经费,保证建设项目发挥效益。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要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督促项目法人单位规范财务管理、加强会计核算,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切实提高投资效益。

第十二条 对于违反规定,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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