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宿州市工业园区
基础设施建设或重大项目贷款贴息
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宿州市工业园区
基础设施建设或重大项目贷款贴息
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宿财建企〔2020〕29号
各县区、市直各园区财政局:
根据《安徽省皖北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和重大项目贷款贴息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皖财建〔2019〕296号)等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宿州市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或重大项目贷款贴息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宿州市财政局
2020年3月6日
宿州市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或重大项目
贷款贴息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安徽省皖北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和重大项目贷款贴息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皖财建〔2019〕296号)等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或重大项目贷款贴息资金(以下简称“工业园区发展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补助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业园区发展补助资金,是指省财政用于定向支持皖北三市九县加快工业园区发展的专项资金以及市本级安排的相关补助资金。
第三条 工业园区发展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工业园区基础设施或重大项目建设,不得用于工业园区外的基础设施建设或园区内各种管理、奖励支出,以及归还贷款本金等。
第四条 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创新资金使用方式,对基础设施尚不完善的县(区)、园区,可以用于采取PPP模式建设项目的政府出资;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已较完善的县(区)、园区,补助资金可以用于设立产业投资引导基金,以及用于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具体办法由各地自行研究制定,并报逐级上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收到上级补助资金后,要在规定时间内,将工业园区发展补助资金下达到园区或项目单位。
第六条 各地财政部门,要根据年度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重大项目贷款贴息,以及设立园区相关基金、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等需求情况,编制皖北工业园区发展补助资金年度用款计划,并按项目分别设定绩效目标。
列入年度计划给予支持的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对违反产业政策或社会效益、经济效益低下的相关项目不得列入计划。
第七条 用于年度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重大项目贷款贴息的资金,应按照支出进度核拨资金。用于设立相关基金或用于风险补偿的资金,要根据有关协议、项目资金需求情况,加快资金拨付进度,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第八条 各地财政部门应建立专账核算制度,系统、完整反映工业园区发展补助资金收支情况。
第九条 各地财政部门要建立工业园区发展补助资金专项管理制度,并自觉接受上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监督;要建立绩效评价制度,并于年度结束后30日内将资金使用情况和绩效评价报告报送省财政厅。
第十条 各地财政部门要坚持问题导向,加强工业园区发展补助资金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坚决整改到位。
第十一条 各地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工业园区发展补助资金,如有违规行为,一经查实,除收回全部补助资金外,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