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87229/202105-00025 信息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宿州市财政局(国资委)
成文日期: 2021-05-25 发布日期: 2021-05-25 15:06
文  号: 宿财购[2021]48号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宿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管理
支持企业发展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采购科 政策咨询电话: 0557-3905932

宿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管理
支持企业发展的通知

来源:宿州市财政局(国资委)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1-05-25 15:06 编辑:宿州信息公开013

宿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管理
支持企业发展的通知

宿财购〔2021〕48号


市直各部门、单位,各县区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深入推进我市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不断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健全采购监管机制,提高采购工作效率,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安徽省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工作方案》《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管理支持企业发展的通知》(皖财购〔2021〕349号),现就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管理,支持企业发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编全编实政府采购预算

全市各级预算单位要编全编实政府采购预算,凡是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项目,应当全部列入政府采购预算,并细化到具体采购品目。分年度安排资金的采购项目,按当年安排的预算资金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时,各主管预算部门应对本部门及所属预算单位政府采购项目进行评估,按《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对小额采购项目(200万元以下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对超过前述金额的采购项目,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并在采购预算中进行标识。

二、规范政府采购预算调剂

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严禁无预算、超预算以及擅自变更已批复的预算开展政府采购活动。严禁随意调整政府采购预算或将采购预算化整为零以规避政府采购或公开招标。市级预算单位预算执行中,上级下达资金、年初待细化等年中分配到预算单位的资金需要增加实施政府采购的,可直接调增政府采购预算;其他原因需调剂政府采购预算的,需主管预算部门向市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列明调剂的理由、金额和明确的采购品目,经同意后,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进行调剂。调剂增加政府采购预算的一律按规定统筹预留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份额,确保达到规定的预留份额比例。

三、全面推行采购意向公开

市级所有预算单位对2022 年 1月1日起实施的采购项目,除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网上商城采购,以及因不可预见的原因急需开展的采购项目外,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全部公开采购意向,未公开采购意向的项目不得开展采购活动。采购项目名称变更或采购预算金额变动达到30%以上的,应当重新公开采购意向。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应当在采购意向备注中予以说明。服务类续签项目首次公开采购意向时已经明确采购期限的,续签年度无需再次公开。

市级预算单位将采购意向公开内容报市财政局审核后,在公共资源交易网公开并推送至安徽省政府采购网“采购意向”专栏公开,有条件的单位可在单位门户网站同步公开采购意向。

采购意向公开时间应当尽量提前,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市级预算单位不得晚于采购计划申报前30日公开采购意向,并于3月30日前完成;对技术复杂确需开展采购需求论证的项目,最迟应于5月30日前完成。年度预算执行中追加的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指标下达后30日内应完成采购意向公开。采购意向发生变动,应及时调整并更新采购意向。除紧急、涉密采购项目外,未公开采购意向或公开时间不足30日的项目,预算单位将无法在财政一体化系统申报采购计划。

四、分类申报政府采购计划

各级预算单位应当根据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已批复的部门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凡列入年初预算的市级政府采购项目,除定点采购和网上商城采购外,应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市级政府采购有关工作的通知》(宿财购〔2017〕292号)文件要求,原则上应于5月30日前完成政府采购计划申报;对技术复杂确需开展采购需求论证的项目,最迟应于6月30日前完成政府采购计划申报。年度预算执行中追加的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指标下达后一个月内应完成政府采购计划申报(中央、省下达资金需要市级实施政府采购的,原则上比照办理)。

申报商城采购的,采购人按照《关于试行政府采购网上商城采购的通知》(宿财购〔2017〕291号)规定进行政府采购计划申报。申报集中采购的,任务书下达委托当地集采机构采购,当地没有集采机构的,可以委托其他地区集采机构或社会代理机构采购;申报分散采购的,任务书下达自行采购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已列政府采购预算,但执行中属于紧急、涉密等非政府采购的,申报其他采购计划,任务书下达采购人,由采购人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采购。

五、保障采购活动公开透明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编制采购文件、发布采购公告、组织采购评审、确定采购结果,确保政府采购活动公开、公平、公正。

保障采购文件澄清说明发布时间符合法律法规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采购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布澄清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潜在供应商的时间,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上述时间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保障供应商合法权益。投标文件或响应文件内容产生非实质性偏离时,评审委员会如需要供应商对投标或响应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的,应当给予供应商必要的反馈时间,但澄清事项不得超出投标或响应文件的范围,不得实质性改变投标或响应文件的内容,不得通过澄清等方式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对待。

保障开标公平公正。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进行。

保障投标人知情权。依法需要终止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采购活动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

六、加快采购资金支付进度

预算单位要压缩政府采购合同签订时间,原则上由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缩短至10个工作日内,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或者拖延合同签订,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签订的除外。合同签订后,预算单位应积极配合供应商履约,并及时验收。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应当自收到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延迟付款,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供应商付款的条件。

七、规范采购结余资金管理

市级预算单位政府采购结余资金按有关规定全部收回市级预算。因政策变动或计划变更等原因不再实施政府采购的项目资金,视同政府采购结余资金。采购结余资金确需用于新增采购项目或追加采购合同的,由主管预算部门向市财政局(归口支出处)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调剂使用。

八、发挥集中带量采购优势

鼓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集中采购机构对全市各行业、各地区采购需求标准较为统一的通用类货物和服务,进行统一采购或联合采购,充分发挥集中带量采购的规模优势。组织统一采购的,需行业主管部门出具行政公文或采购人接受其他采购单位委托,明确统一采购的资金来源、合同签订、履约验收责任等事项,并依规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九、提高网上商城采购限额

提高全市通用办公设备网上商城和反向竞价采购限额标准,预算单位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在30万元(不含)以下的采取网上直购,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在30万元(含)以上、400万元(不含)以下的实行网上反向竞价采购,县区可视情适当调整网上直购或反向竞价限额标准。各地网上商城要加强平台建设,做好价格监测,逐步扩大采购范围,合理设置准入条件,不得歧视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外资企业,不得设置规模、行业、地域等门槛条件。

十、降低供应商投标成本

政府采购货物、服务以及以非招标方式开展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一律免收投标(响应)保证金。定点采购项目免收履约保证金,其他采购项目鼓励采购人综合考虑项目特点、供应商资信等情况不收或降低履约保证金缴纳比例。确需收取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允许供应商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保险、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并明确退还条件、时间和不予退还的情形。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围标串标、随意弃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采购人、代理机构应当及时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由监管部门依法依规进行调查处理。

十一、施行政府采购预付款制度

鼓励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文件中约定预付款,预付款比例一般不低于合同金额的30%,以人工投入为主的采购合同,一般不低于10%。中小微企业合同预付款比例可提高到50%以上,与疫情防控有关的采购合同预付款比例最高可达100%。约定预付款的,应于合同签订生效并具备实施条件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采购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采购文件中约定要求供应商提供预付款保函或其他非现金担保措施。适用于招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预付款从其相关规定。

十二、加大政采贷融资支持力度

各级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政采贷政策的重要意义。积极通过培训宣传、政策解读及媒体报道等多种方式全面、深入宣传政采贷政策。积极协调金融机构参与服务,并为信用记录良好的中标供应商在融资额度、利率、审批时效等方面提供更大支持,为中小微企业提供高效、便捷的融资担保服务。鼓励各地推进本地区政府采购支付平台、监管平台、交易平台与金融系统平台等互联互通、数据共享,解决供应商和银行之间信息不对称问题。

十三、提高采购队伍专业化水平

各县区财政部门要加强政府采购监管机构建设,配齐配强政府采购监管力量,依法履行本地区政府采购监管职责。各级预算单位要加强政府采购专业队伍建设,明确负责政府采购的工作机构和人员,建立健全本部门政府采购事项内部决策机制,逐步完善政府采购内控管理制度,依法合规履行好采购人主体责任。各市级预算单位应制定完善本单位政府采购内控管理制度,明确采购事项内部决策机制和各环节工作执行标准,市财政局将对市级预算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编制、预留份额、信息公开、支付进度、政府采购内控制度建设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纳入市级部门预算管理工作绩效考核。各县区可在本通知规定的范围内,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具体管理规定,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本通知自2021年 6月1日起施行,其他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2021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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