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87229/202104-00027 信息分类: 行政裁决
发布机构: 宿州市财政局(国资委)
成文日期: 2021-04-02 发布日期: 2021-04-02 15:14
文  号: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宿州市财政局关于宿州市立医院新区供应室设备一批采购项目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政策咨询机关: 暂无 政策咨询电话: 暂无

宿州市财政局关于宿州市立医院新区供应室设备一批采购项目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来源:宿州市财政局(国资委)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1-04-02 15:14 编辑:宿州信息公开013


一、项目编号:SZCG2020511

二、项目名称:宿州市立医院新区供应室设备一批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华医疗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王玉全  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闫鑫玉  公司职工

被投诉人1:恒泰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宿州市磬云路与汴河路交叉口磬云大市场9栋2单元3205室。法定代表人:余国海,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倩,公司职工

被投诉人2:安徽省宿州市立医院

地址:安徽省宿州市汴河路299号

法定代表人:吴超,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周稷,公司职工

相关供应商:安徽基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鲲鹏产业园4-501。

法定代表人:高立云,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童宣峰,公司职工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的投诉事项1:中标人安徽基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云公司)提供的产品不符合“喷淋式全自动清洗消毒器1.2材质:舱体,1.5mm厚316L不锈钢镜面板;清洗架,不锈钢;外装饰罩,304不锈钢拉丝板或优于上述材质并提供相关检测证明文件”参数,存在虚假应标行为。

投诉事项2:中标人基云公司提供的产品不符合“喷淋式全自动清洗消毒器5.1程序名称:≥8套预置程序,≥20套自定义程序”参数,存在虚假应标行为。

投诉事项3:中标人基云公司提供的产品不符合“1.喷淋式全自动清洗消毒器6.1*运行时间:≤28分钟(蒸汽加热),提供打印记录”参数,存在虚假应标行为。

投诉事项4:中标人基云公司提供的产品不符合“减压沸腾清洗消毒机3*装载方式:置于托盘内堆叠摆放或直接置于舱体内清洗,清洗管腔器械不得对接”参数,存在虚假应标行为。

投诉事项5:中标人基云公司提供的产品不符合“快速多舱式全自动清洗机23运行时间:连续运行时≤12分钟/批次(标准器械程序)”参数,存在虚假应标行为。

投诉事项6:中标人基云公司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脉动真空高压灭菌器控制系统:*4.1PLC外壳采用金属材质,强度韧性高,抗干扰性强的PLC控制网络协议:支持工业以太网,可通过 Internet远程操作维护,支持TCP/IP等众多网络协议。功耗:极低的功耗,最大5W,极低的对外电磁干扰(EMI)通讯协议:带有多种通讯接口支持 MODBUS_TCP、MODBUS_ASCII/RTU 及多种自定义协议,能够同多种组态软件互联(WinCC、组态王、LabView 等)工作温度:工作温度在10℃~+70℃范围内,可在恶劣的工业环境中未定工作”参数,存在虚假应标行为。

投诉事项7:中标人基云公司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脉动真空高压灭菌器 4.2*屏≥7寸64K真彩触摸屏;分辨率为1024×768;通讯协议:支持RS-232、RS-422、RS-485、TCP/IP 通讯”参数要求,存在虚假应标行为。

投诉事项8:中标人基云公司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脉动真空高压灭菌器 4.3记录方式:内置热敏打印机,可将程序运行过程中的相关信息打印出来”的参数,存在虚假应标行为。

投诉事项9:中标人基云公司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脉动真空高压灭菌器 4.5数据保存:内置热敏打印机使用得长效热敏纸在适宜的环境下可保存5年”参数,存在虚假应标行为。

投诉事项10:中标人基云公司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脉动真空高压灭菌器5.1程序种类及数量:灭菌类程序≥26套(含至少10套自定义程序);测试类程序≥4套;辅助类程序≥2套”参数,存在虚假应标行为。

投诉事项11:中标人基云公司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脉动真空高压灭菌器 5.3脉动次数:标准循环:3次负压脉动,1次跨压脉动,3次正压脉动,脉动次数设定范围:0-99次可设”参数,存在虚假应标行为。

投诉事项12:中标人基云公司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脉动真空高压灭菌器5.5灭菌器时间:标准循环:121℃,20分钟;134℃,5分钟。灭菌时间设定范围:0-9999秒”可设参数,存在虚假应标行为。

投诉事项13:中标人基云公司提供的产品不符合“大型多功能快速清洗器 1.4.4*记录方式:可自动打印过程曲线,并记录A0值”参数,存在虚假应标行为。。

投诉事项14: 中标人基云公司提供的产品不符合“大型多功能快速清洗器 1.5.2流程控制:预洗、清洗、漂洗一、漂洗二、消毒、干燥全过程由控制器自动控制,保证设备稳定、有序的运行”参数,存在虚假应标行为。

投诉事项15:中标人基云公司提供的产品不符合“大型多功能快速清洗器1.6.8消毒温度:70℃-93℃可调”参数,存在虚假应标行为。

投诉请求:1、针对我方投诉事项第1-12项:根据《2019年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修正版)》第十四条规定:“已注册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其设计、原材料、生产工艺、适用范围、使用方法等发生实质性变化,有可能影响该医疗器械安全、有效的,注册人应当向原注册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发生非实质性变化,不影响该医疗器械安全、有效的,应当将变化情况向原注册部门备案”。请求此次招标的政府监督部门要求中标人安徽基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出具注册变更备案材料,以证明其响应招标参数。否则应当判定为其为虚假应标,废除基云公司的中标资格

2. 针对我方投诉事项第13-15项,基云公司所投标产品北京白象新技术有限公司BW-5500型医用清洗机,根据《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公示信息显示该设备属于“仅具有清洗功能,不具备消毒或灭菌功能的设备” 应当判定为其为虚假应标,废除安徽基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中标资格。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投诉事项3、4、5、6、7、8、9、11不成立,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的规定驳回投诉,投诉事项1、2、10、12、13、14、15投诉事项成立,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的规定中标结果无效。

相关当事人如对本投诉处理决定书不服,可在收到本投诉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宿州市人民政府或安徽省财政厅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投诉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宿州市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宿州市财政局  

2021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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