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87229/201908-00021 信息分类: 其他解读
发布机构: 宿州市政务公开网
成文日期: 2019-07-18 发布日期: 2019-07-18 16:22
文  号: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部门解读】关于对《驻宿辖区国企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住宅专用维修资金交存标准的指导意见》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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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解读】关于对《驻宿辖区国企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住宅专用维修资金交存标准的指导意见》的政策解读

来源:市财政局(国资委)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19-07-18 16:22 编辑:财政局

一、起草背景

为深入推进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确保物业分离移交后各项工作顺利开展,有效解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问题,特拟定《驻宿辖区国企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住宅专用维修资金交存标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二、起草情况

宿州市国资委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 165 号,2007年)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协调推进国有企业不动产登记等工作的通知》(皖政办秘〔2017〕295号)及上级有关政策,参照淮北市维修资金交存标准,结合我市工作实际起草了该《指导意见》,征求了埇桥区政府、市房管局、淮北矿业集团等八家单位及企业的意见,市国资委召开“三供一业”专题会议研究方案的出台,并根据反馈情况对《指导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

三、主要内容    

《指导意见》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内容:

一是交存标准方面。已售商品房、集资建房、保障房按国家相关政策、规定、标准,由移交企业负责归集,(在移交基准日前)交至辖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指定专户; 房改房、按房改房出售的共有产权房,专项维修资金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5元进行核算交存。

二是接收主体方面。各移交企业按规定收缴标准补齐后,移交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房地产主管部门为接收主体。

三是相关要求。进一步明确各移交企业、各县(区)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职责和需要遵循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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