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87229/201806-77973 信息分类: 应急管理
发布机构: 宿州市政务公开网
成文日期: 2020-07-22 发布日期: 2020-07-22 17:58
文  号: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市财政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政策咨询机关: 暂无 政策咨询电话: 暂无

市财政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来源:宿州市财政局(国资委)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0-07-22 17:58 编辑:财政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一、工作目标:

1、普及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治知识,提高干部职工的自我防范意识。

2、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监测报告网络,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3、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机制,及时采取措施,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不发生及蔓延。

二、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

宣传普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治知识,提高全体干部职工的防范意识和单位公共卫生水平,加强日常检测,发现病例及时采取有效的预防与控制措施,迅速切断传播途径,控制疫情的传播和蔓延。

2、依法管理、统一领导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疫情报告、控制和救治工作实行依法管理。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治领导小组,落实局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治工作。

3、快速反应、运转高效

建立预警和医疗救治快速反应机制,强化人力、物力、财力的储备,增强应急处理能力,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三、组织管理

部门职责

1、根据当地政府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治应急预案制订本局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2、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防治责任制,检查、督促各项突发事件防治措施落实情况。

3、广泛深入地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宣传教育活动,普及突发事件防治知识,提高干部职工的科学防病能力。

4、加强后勤基础设施建设,努力改善卫生条件,保证公共场所的清洁卫生。

7、及时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汇报局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情况,并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做好对病人和密切接触者的隔离消毒等工作。

四、预警与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一般(IV级)、较重(III级)、严重(II级)和特别严重(I级)四级。市、县(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传染病和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其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预警。

1.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V级)

(1)肺鼠疫在一个县、区范围内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2)霍乱在一个县、区范围内发生,1周内发病10例以下;

(3)一次食物中毒人数10-300人,无死亡病例报告;

(4)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人以下,未出现死亡;

(5)肠出血性大肠杆菌感染性腹泻在县、区范围内1周发生3例以下;

(6)县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I级)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5例,流行范围在一个县、区内;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

(3)肺鼠疫在一个县、区范围内发生流行,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及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县;

(4)霍乱在一个县、区范围内发生,1周内发病10-30例;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

(5)一周内一个县、区范围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6)在一个县、区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7)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8)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9)肠出血性大肠肝菌感染性腹泻在县、区范围内1周发生3例以上,或疫情涉及2个以上县、区;

(11)市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较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级)

(1)在1个县、区范围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县、区;

(2)肺鼠疫发生流行,在1个市范围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市;

(3)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4)霍乱在1个市范围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市,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区,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区以外的地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用药出现人员死亡事件;

(10)对1个省内2个以上市造成危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1)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2)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3)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境内人员感染死亡的;

(14)其他危害严重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4.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

(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疫情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疫情有扩散趋势;

(3)涉及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对2个以上省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7)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8)发生跨地区(香港、澳门、台湾)、跨国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9)其他危害特别严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五、应急处置措施

(一)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V级)的应急反应

1、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应立即将有关情况通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责任报告人及领导。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必须立即赶赴现场组织实施以下应急措施:将有关情况报告当地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拨打120急救电话,对中毒或患病人员进行救治。

2、与中毒或患病人员家属进行联系,通报情况,做好思想工作,稳定其情绪。

3、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封锁和保护事发现场,对中毒食品、物品等取样留验,对相关场所、人员进行致病因素的排查,对中毒现场、可疑污染区进行消毒和处理,对与鼠疫、肺炭疽、霍乱、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有密切接触者实施相应的隔离措施;或配合公安部门进行现场取样,开展侦察工作。

(二)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I级)的应急反应

除按照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要求,组织实施应急措施以外,还应按照当地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部署,落实其他相应的应急措施。

(三)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级)的应急反应

除按照较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要求,组织实施相应的应急措施以外,应在当地政府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

(四)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的应急反应

除按照严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要求,组织实施相应的应急措施以外,信息报告人每天应按照要求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进程进行报告。

七、应急保障

保证必要的经费支出,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所需的设备、器材、药品等物资的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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